乳制品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98-2014 建标库

7.2  电力和照明

7.2.1  乳制品厂电气设备线路的设计,应符合使用环境的要求。

7.2.2  乳制品车间内的动力配电箱宜集中装设在车间配电室内。潮湿场所的电器,应采用外壳具有IP55防护等级的产品。装在潮湿场所的电气箱柜的钢制壳体,应加强防锈处理或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箱柜内部宜设置电加热器。

7.2.3  乳制品车间内各种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装方式,应便于操作人员对设备、管道、墙面、地面等处进行卫生清扫,不宜留有妨碍清扫的死角。

    各种电气箱柜不宜紧靠墙、柱安装,与墙柱的间距宜大于0.2m。落地安装的箱柜应高出地面0.2m以上。小型电气箱宜装在独立的支架或设备、管道的支架上。

7.2.4  乳制品车间操作开关或按钮的集中程度,应符合生产设备自动化程度及操作要求。

    当设有中央控制室时,操作现场应设置用于操作和检修的开关或按钮。

7.2.5  远程控制的电动机,现场被控设备旁应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并应能解除远程控制。

7.2.6  乳制品厂中易燃、易爆气体的储存、使用场所的事故排风机应按二级负荷供电。事故排风机的过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报警装置,而不应直接关停风机。

7.2.7  乳制品厂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应按表7.2.7所规定的数值确定,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该表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该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照明灯具应采用节能高效光源及节能型镇流器。对于视觉要求较高的质量监控场所,应装设局部照明。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低于500lx,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不应小于80。

表7.2.7  乳制品厂一般照明的照度值

    注: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值等于或小于1时,本表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可增加20%。

7.2.8  乳制品车间的潮湿场所,应采用防水防潮的照明灯具和开关。

7.2.9  在生产车间和贮存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捕虫灯(器)。

7.2.10  浓缩、干燥工序等层高较高的厂房内,灯具安装高度及部位应兼顾使用和维修的方便。

7.2.11  安装在暴露的原辅料、半成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

7.2.12  乳制品厂冷库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