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车间卫生
4.6.1 乳制品车间卫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2693的有关规定,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的有关规定。
4.6.2 乳制品生产车间应按生产区域的卫生要求,划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及清洁作业区。
4.6.3 清洁作业区内部隔断、顶棚、地面应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作。
4.6.4 清洁作业区的温度、相对湿度应与生产工艺相适应。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2693的有关规定,空调设计净化级别应按生产工艺特性、生产过程中产品的裸露程度、灭菌方式、设备自带的防护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配套确定,应按不同卫生要求设置相应等级的空气净化系统,并应保持正压。
4.6.5 设备、管道、工器具的材质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和《乳品设备安全卫生》GB 12073的有关规定,还应设置设备、管道、工器具等的清洗消毒设施和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