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质量保修【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遵,循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的原—则 《。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自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90日起自动】进入质量保修期【 第!三十:二条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全部或!者部分由《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参照!执行 《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或者】缴纳物业质量保【修金: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再预留保证金 】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相关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证?明 !第三十?四条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先行维修《责任方承担》维修费用和赔—偿责任    】 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发生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 ! 第三十五》条 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 (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或【者经其验收同意【使用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    (】。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三)?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者错误检测—报告的由《检测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 《第三十六《条 保《修期内建《设、施工单位—均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能力、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确定专业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支出 ! 》 第三十《七,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分》两次返还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返还】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7,0%:竣工验收《合格满5年返—。还余额  —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房屋《产权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载明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和回访【保修等内容   ! ,。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内】建设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以上》质量回访实地查看工!程质量?情况:听取用户意见相关】记录必须有用户签字!并及时归入工程回】访档案    ! ,。 第三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拆除、更改房】屋承重结构或—者变更使用功能【    】因装修造《成质量隐《患或者结构破坏【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承》担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四十条】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或者!维修给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工程?管理者以及》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损害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可以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  ? 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负—责赔偿?    【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举报和投】诉,    》。 : 符合受理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在职责范围【内,予以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    《。 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检!测、鉴定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