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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质量保修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遵循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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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自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90!日起自动进》入质量保修期—
】第三十二《条,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全部或者部分】由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参照执行!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或者:。缴纳物业质量保修金!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再预留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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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相关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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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先行维【修责任方承担维【修费:。用和赔偿责任—
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发生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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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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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或者经其】验收同意使用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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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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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者错误检测报告的!由检:测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 第:三十六?条 保修期—内建:设、施工单位均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能力、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确定专业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支出
】 , 第三十七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分两次返还【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返》还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70%竣工验收合】格满5年返还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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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房!屋产权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载明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和回访保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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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内建设!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以上质量回访实【地查看工程》质量:情况:听取用户《意见相关记录必须有!用户签字并及时【归入工程《回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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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拆除、更《改房屋?承重结构或者—变更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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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装修造成质】量隐患或者结—构,。破,坏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承担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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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或者维修给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工程】管理者以及》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损—害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可以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 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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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举报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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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受理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在职责范围内】。。予以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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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检测、鉴—定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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