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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质量保修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遵循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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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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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自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90【日起自动《进入质?量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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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全部或?。。者部分由《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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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或者缴《纳物业?质量保修金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再—预留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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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相关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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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先—行维修责任方—承担维修费用和赔偿!责任
【。
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发!生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
【
《 第三十五条 】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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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或,者经其验《收同意使用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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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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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者错误检】测报告的由检测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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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保修期内建设、施!工单位均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能力、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确定?专业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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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分两【。次返还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返还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70%》竣,工验收合《格满5年返还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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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房屋产权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载明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和回访保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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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内建设》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以上质—量回访实地查—看,工程质量情》况听取用户》。意见相关《记录必须有用户签字!并及时归入工—程回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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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拆除、更改】房屋承重结构或者变!更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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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装,修造成质量隐患【或者结构破坏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承担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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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或者维》修给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工程管》理者以及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损害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可以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 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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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举报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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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受:理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在职:责范围内予以—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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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检测、鉴—。定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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