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四》章, 质量保》修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遵循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的原—则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自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90日起—自动进入质》量保修?期 【 第?三十二条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全部或!者部分由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参照执行 【    —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或者缴纳物业质量】保修金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再预留保证金 】 《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相【关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证?明 — : 第三十四条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先行维修责任方】承担维修费用—和赔偿?责任  》。  《 ,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发》生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 《 ,。 》 第三十五条 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 , (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或者经其验收同意使!用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 (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   》 (:三)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者错误检测报】。告的由检《测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 第三【十六条 保修期内!建设、施工单位均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能力、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确》定专业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支出 《 《 第三十》七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分两次返—还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返还【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70%!竣,工验收合格满5年返!还余额 》   》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房屋》产权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载明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和?回访保修《等内容    !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内建设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以上《质量回访实地查看】工程质量情况听取用!户,意见相关记录必须有!用户签字并及时归入!工程:回访档案    ! 《 ?第三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拆除、更!。改,房屋承?重结构或者变更使用!功能    】 因装修造成【。质量隐?患或者结构破坏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承,担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四十条 》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或者维修给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工程管】理者:以及: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损害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可以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 , ?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负【。责赔偿?    !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举报和投诉 】   —符合受?理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在职责范围内!予以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   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检?测、鉴定《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