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质量保?修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遵循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的原则 — ?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自》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90【日起自动进入质【量保修期 ! 第三十—。。二条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全,部或者部分由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参》照执:行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或者缴纳物】业,质量保修《金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再:预留保证金 】 : ,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相关》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证明 — 第三十四!条 :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先行维修责任!方承担维《修费用和赔偿责任】。    【 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发生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 — , 第—三十五?条 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 (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或【者经其验收同意使】用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 ,   —(三:)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者错!误检测报告的由检测!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 第三十》六条 保修期内】建,设,、,施,工单位均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能】力、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确定》专业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支出! ? : 第《三十七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分两次返!还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返还!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70%竣工》验收合格满5—年返还余额   !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房屋产】权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载【明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和回访保—修等内容 》    》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内建设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以上—质量回访《实地查看工程质【量情况听取用户【意见相关记录必【须有用户签字并及】时归:入工程回访档—案    【 》 第三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拆除、《更改房屋承重—结构或者变更使用功!能    】 因装修造》成质量隐患》或,者结构?破坏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承担《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四《十,条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或者维修》给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工程管理者!以及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损害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可以—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 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负责赔偿》  ?  :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举报:和投:诉 :  :  《 符:。合受:理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在职》责范围内予以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    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检测、—鉴,定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