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质量保修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遵循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的原则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 , ,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自》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90日起自】动进:入,质,量保修?。期 《 《。 ,第三十二条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全部或】者部分由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参照执【行 ?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或者缴纳物业】质量保修金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再预留—保证金 《 ,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相关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证明 《 《 第三十四【条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先《行维修责任方承【担,维修费?用和:赔偿责?任   》 《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发】生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 !。 第三十五条 】 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   》 (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或者!经其:验收同意使用—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 (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 ? (三)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者错误检》测报:告的:由检测?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 : 第三十六条 【 保修期内建设、施!工单位均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能力、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确定专业!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支出 — 第三十七】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分两】。次,返还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返还!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70《%竣:工验收合格满—5年返还余额 【    《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房屋:产权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载明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和】。回访保修等内容 !   ?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内《建设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以【上质量回访实地查】看工程质量情况【听取用户意见相【关,记录必须有用户签字!。。并及时归入工程回】访档案 》 ,  【 , 第三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拆除》、更改房屋》承重结构或者—变更使用功能—    — 因装修》造成质量隐患或者结!构破坏?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承《担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四》十,条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或者维修给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工程管理者以及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损害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可以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   ? 《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负,责,。。赔,偿    】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举报和《投诉:。。    【 符合受理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在职责】。范围:内,予以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检测、】鉴定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