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 质量保修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遵!循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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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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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自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9:0日起自《动,进入质?量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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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全部或者部分!由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参照执行
】。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或者缴纳】物业质量保修—金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再预留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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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相关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证明【
【 第三十四条 【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先行维修责!任方承担维修费用】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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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发生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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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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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或《者经其?验收同意使用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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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 (三)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者错误检—测报告的由检测【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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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保修?期内建设、》施,工单位均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能力、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确定专业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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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分两次返还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返!还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70%】竣工验收合格—满5年返还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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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房屋产权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载明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和,回访保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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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内》建,设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以上质量回访实地】查看工?程质量情况听—取用户意见相关【记录必须有》用户签?字并及时《归入工程回》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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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拆除、【更改房?屋承重结构》或,者变更使用功能
】。
因装!修造:成质量隐患或—者结构破坏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承担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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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或者维修给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工:程管理者以及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损害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可—以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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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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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举报和投诉
】
? 符合受理—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在!职责:范围内?予以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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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检测、鉴定!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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