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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质量问题互相!推诿、不履行维修义!务,或者多次维修—仍未解决《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对不良行为予以!记录或者曝》光 :    》 》 第四十四条 【 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资,质证书核发》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第四十五条】。 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