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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 第三十一—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区(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 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 : ? 第三十二》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 — 第《三十四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区(市)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区(市《)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五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 】 第三十《六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 》 :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