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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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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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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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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年》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下(?含,2,。倍,),;保障能《力较强的区》(市)?可放宽至3》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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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个人所得均作!为,收入的统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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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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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住房公积金; 】
】 《3.生产经营—所得;? ,
】 4.红利、!股息及其他合法【劳动报酬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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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
— —。对,离异、丧偶人员、一!直没有婚嫁的—大龄青年及因病等】原因致贫家庭允许作!为家:庭,单,。元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过去?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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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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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街道办事处(【镇)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其:具,体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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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期限为一年即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领取准购《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过《期不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 二、申请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申,。请期限内持家庭户口!本、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以及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无固定【。职业者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出《具上述证明材料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报审批表向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三、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予,以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公示后无投诉或】者虽有投诉但—经调:查核实证明投诉不成!立的核发准购通知】书
【 , 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四、购房申请】人持准购通》知书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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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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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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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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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上!市转让的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凭核发—的准售通《知书上?市交:易无准售通知书房】屋不得上市》交,易房:屋、:。土地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2007年6【月1日前购买且满5!年的:。购房人?。按照交易成交价格】2%的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200—7年6月1日后购】买且满5《年的购房人按照【交,易成:交价格?。10:%的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转为完全产权后可!以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属?。。于转让的政府可优先!回购
】 二、《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确需转让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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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算起止日期以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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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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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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