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
,
】 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滕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区(市】)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 :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