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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 ,    《 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滕《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区(市)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 ,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 : :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