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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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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滕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区(市)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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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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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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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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