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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八章》 ? ! 建筑高度】 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 第四十—二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 第四十三条— :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设?保护单位《。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编制的详【细,规划执行《     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并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四十四条 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 —。    (一)中】学教学楼 不得】超过五?层;  》   (二)小学】。教学楼 》不得:超过四层;》     —(三)幼儿园、【。托儿所? 不得超过—三,层 : 第《四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红线至?路沿石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控制!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沿路高层!。建筑以11(即4】5,度,)的高?度角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至路?沿石: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