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章 ! 【。 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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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四十二条 —。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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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设保护单【位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编制的【。详细规划《执行
— 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并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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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
? :。 (:一):中学教学楼 【不得超过五层;
! 《(二)?小学教学楼》 不得超过四层】。;
》 (?三)幼?儿,园、托儿所 — 不得超过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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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红线至路沿石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控制《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沿路高层建筑—以1:。1(即45》度)的高度角—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至路—沿石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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