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八章】。。 , 《 ! 建筑高度
】
第四十》。一,条 ?。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四十二】条 《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设保护单位】。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编制的【详细规划执行
! 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并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四条 ? 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
【 (一)中学教】学楼:。 不得超》过五层?;
《 (二)小学】教学:。楼 不《得超过四层;
】 《(,三)幼儿园、—托,儿所 不得超过三!层
第—四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红线至路沿》石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控制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沿路高层】建筑:以11(即45【度)的高度角—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至路!沿石: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