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七章 ! ! 建—筑退让
第】三,十三条 《 建筑退后用地边!。界
《 , (?一)主?。要朝向低层不小于】3米:多层不?。。小,于10米高层不小于!。15米界外南—北侧有住宅》。建筑的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住宅建筑】的日照要求界外南】北侧:没有住宅建筑但规划!确定为?居住用地的按日照】间,距的一半退让;
! (》二,),次,要朝:向建筑退后用地【边界多、低》。层均不小于3米高】。层不小于7》米且必须满足消【防要求;
—。 (三)沿街!。建筑:如城市景观》有特殊要求的—在,满足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影响相—邻,建筑时可毗邻建设】;,
,
, , ,。 (四)》附属用房如门卫、】配电室、换热站、煤!气调压站、水泵【房等:退后用地边界除应】满足有关方面的规】定外不应小于1米
!
,
第三《十四条 》 建筑退后道—路红线:
!。 (一)新》区主干道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12米高层不应小!于2:5米;次干道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8米高层不》应,小于20《。米;支?。路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5米高层不应小】于10米;小区【路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3米高层不应小!于8米;
【 ?(二)旧区主—干,道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10米《高层不应小于2【0米;次干道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6米高层不—。应小于?15米;《支路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4米!高层不应《小于:10:米;小区路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3米—高层不应小于8【米;
【 (三)附》属用房如门卫、配】电室、换《。热站、煤气调—压站、水泵房等退后!道路红线除应满足有!关方面的规定外主干!道两侧不应》小于10米次干道两!侧不应小《于6米?。支路:两,侧不应小于4米【小区:路两侧不应小于【3米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消防、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退后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幅度不超过】2,0%
《 (一)【 在旧区、中】心区的商《业街按此规划控制】确有困难的;
【
(二) ! 传统建筑—街,道上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 (三)【 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未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上的建筑工》程;
》 :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六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其主要出《入口方向面临—城市主、《次干道?时退后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主—干道:不得小于20米、次!干道:。不得小于《15米?
第三十七条! ,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平台、管线(连接】城市管线的》除外)、外挑部分垂!直投影和附》属设:施等构件不得—逾越规划道路红线】
第三十八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小于5【米
—第三十九条 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铁路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不】得小于1《5米;
— 铁路两侧【的围墙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铁【。路两侧建筑工程【与,围墙应同时》满足铁路路基坡角】线不小于5米的距离!
第四十条 !。 沿?城市绿地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绿》线的距离《一般不小于5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