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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七章 — 【 《。 ?建,。。筑退:让, 第三十三】条 建筑退【后用:地边界     !(一:)主要朝向低层【。不小于?3米多层不小于【10米高层不小于】15米界外南—北侧有住《宅建筑?的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住:宅建筑的《日照要求界外南北侧!没有住宅建筑但规划!确定为居住用地的】按日照间距的—一半退让; —。     》(二)次要朝向【建筑退?后用地边《。界多、低层均不小于!。3米高层不》小于7米且必须满】足消防要《求; ?     (三【)沿街?建筑如城市景观有特!殊要求的在满—。足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影响《相邻建筑《时可毗邻建设—;,  ?。   (四)附属用!房如门卫、》配电室、换热站、】煤气调压站、水泵】房等退后用》地边界?除应:。满,足有关方面》的规定外不应小于】1米 第【。三十四条 — 建筑退后道路红】线:   —  (一)新区主干!道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12米高!层不应小《于25米;次干道】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8米高层不应】小于2?0米;支路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5米!高层:不应小于《1,0米;小区路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3米!高,层不应小于8—米; 《    (二)旧】区主:干,道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1—0米高层《不,应,小于20《米,;次干道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6米】高层不应小于15】米;支路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4米!高层:不,应小于10》米;小区路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3米高层不—应小于?8米;     !(三)附属用—房如门卫、配电室、!换热站、煤》气调压站、水泵房等!退后道路红线—除应满?足,有关方面的规定外主!干道两侧《不应小于10米【次干:道两侧不应小于【6米支路两侧不【应小于4《米小区路两侧—不应小于3米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消防、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退《后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幅度不超》过20%  【   (一) 】 在旧区、中心【区的商业街按此规】划,控制确有困》难的; 《     》(二:), 传统建筑街道!上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     (三)】 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未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上《的建筑工程; 】    (》四)其他特殊情况 ! ?第三十六条 —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其主】。要出入口方向—面临城市《主、次?干道时退后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主干道不得小】于,20:米、次干道不得小于!15米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平:台、管?。线,(连接城市管线的】除外)、外挑部【分垂直投影和附属设!施等:。构件:不得逾?越规:划道:路红线 》 第?三十八条 —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小于5米 【 第三》十九条 《。 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铁路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不得小于【15米;    ! 铁路两侧的围墙】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   铁路两侧建】。筑,工程与围墙应同时满!足铁:路路基坡角线不小】于5米的距》离 第四【十条 沿—城市绿地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绿线《的距离一般不小于5!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