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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 【 建筑退让— 第三十三条! 建筑退—后用地边界  】   (一)—主要:朝向低层不小于【3米多?层不小于10米高层!不小于1《5米界外南北侧有住!宅建筑的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住宅《建筑的日照要求界】外南北?侧没有住宅建筑但】规划确?定为居住用地的【按日照间距的一半退!让;    【。 (:二)次要朝向建【筑退后用地边界多】、低层?均不小于3米高【层不小于《7米:且,必须满足消防要【求; ?     (三【)沿街建筑》如城市景观有特殊】要求的在满足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影响【相邻建筑时可毗邻建!设; 《。    (》四)附属用房如门】卫、配电室》、,换热站、煤气调压站!、水泵?房等退后用地边界除!应满足有关方面的】规定:外不应小于1米【 ,。 , 第三十四条【 建筑退后道】路红线:   】  (一《。)新区主干道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1!。2米高层不应小于】25米;次干道【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8米高层不应小!于20米;支路【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5米高】层不应小于》10米;小区路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3米高层不应【小于8米《;     (】二)旧区《。主干道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10米高《层不应小于20米】;次:干道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6米高层不应小于1!5米;支路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4米高层不》应小于10米—;,小区路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3米高层不应—小,于8:米;     (!三)附属用》房如门卫《、,配电:室、换热《站,、煤:气,调压站?、水:泵房等退后道路红线!除应满?足有关?方面:的规定?外主干道两》侧,不应小于10—米次:干道:两侧不应小》于,6米支路两侧不应小!。于4米小区》路两:侧不应小于3米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消防、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退后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幅度不超过2【0% 《    (一) 】 在旧区、—中心区的商业—街按此规划》控制:确有困难《的;     】(二) 传统建!筑街道上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   ? (三)《 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未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上》的建:筑工:程,;     (四!)其:他特:殊情况 》 第三十六条 】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其主要出!入口方向《。面临城市主、—次干道时退后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主干道不得—小,于20米、次干道不!得小于15米—。 , 第三十—七条 ? ,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平台、管—线(连接城市管【线的:除外:)、外挑部分垂直投!影和附属《设施:等,构,件不得逾越规—划道路红线 — , 第三十八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小》于5:米 第三】十九条? 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铁路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不得!小于:15米; —    铁路两侧】的围墙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   铁路两侧【建筑工程《与围墙应《同时:满足铁路《路基坡?角线不小于》5米:的距离 第四!十条: , 沿?城市绿地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绿线的距—离一般不小于—。。5,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