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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 , , 【 建》筑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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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建—筑退后用地边界【
? (《一)主要朝》向低层不小于3米多!层不小?于1:。。0,米高层不《小于:15米界外》南北侧有住宅建筑】的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住宅建筑《的日照要求界外南】北侧没有住宅—建筑但规划确定【为居住用地的按日照!间距的一半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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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要朝向建》筑退:后用地边界多—、,低层均不小于3米】高层不小《于7:米且必须满足—消防要求;
! (三《)沿街建筑如城市景!。观有特殊《要求的在满足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影】响相邻建筑》时可毗邻建设;
! (四)附】属用房如门卫—、,。配电室、换热站、煤!气调压站、水泵【房等退后用地—。边界除应满》足,有关方面的规定【。。外不应小《于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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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建筑退】后道路红线:
! ?(一)新区主干道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12米!高层不应小于25】米;次干道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8米高!层不应小于》20米;支》路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5米高层不应小于1!。0米;小区路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3米高层不》应小于8《。。米;:
? (《二)旧区主干—道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10米高层不应!小于20《米;次干道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6米!高层不应小于15】米,。;支路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4米高层不应小】。于10米;》。小区路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3米高层不应小!于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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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附【属用:房如门卫《、配电?室、换热站、煤气调!。压站、水泵房等【退后道路《红线:除应满足有关方面的!规定外主干道两侧不!。应小于10米次【干道两侧《不应小于6米支【路,两侧不应小于4米小!区路两侧不应小【于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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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消—防、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退后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幅度【不超过20%—
》 (一?) 在旧—区、中?心区的商业街—按此规?划控制确有困难的】。;
《 (二) 】 传统建筑街—道上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三) 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未—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上的建筑工!程;
》 (四)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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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其主要?出入口?方向面临城市主【、,。次,干道时退后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主干道不》得小于20》米、次干道不得【。小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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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平台、管线(连接】城市管线的》。除外)、外挑部分垂!直投影和附》属设施等构》件不得逾越》规划道路红线—
第三十八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小于5米》
第三十九!条 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铁路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不得?小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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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两侧的围墙—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 铁路两侧—建筑工程与围墙应同!时,满,足铁路路基》坡,角线不?。小于5米《的,距离
第【四,十条 沿城市】绿,地,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绿线的距离一般】不小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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