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 , 《 —。 : 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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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环保】、防空?、抗震、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 第二十五条 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 , : (一)—两建筑?的长边?相,对时住?宅,建筑与其南侧—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在旧区不小于】1.:45:在新区不小于1.】。5;
! (二)建》筑的短边(不大【于12米)与—住宅建筑南向长边】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8【且必:。须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 《 ,(三:)两建筑的长边相对!但,。不平行时(其夹【角小于60度)以其!最近端为《。准按本条《。。第,一款计算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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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当【有上述两种以上【的情况同时出—现或有其它情况存在!时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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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多【、低层点式建—。。筑(长度<24米)!遮,挡住宅建筑》时其日?照间距以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做为计算标准在新】区不小?。。于3小时在旧—区不:小于1小时具体间】距,需做日照分析后【。确定
】 第二十七—条 高层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时其日照》间距以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做为计算标准—。在新:。区不小于3小时在旧!区不小?。于1:小时且最《小间距为25—米具体间《距需做日照》分析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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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新建建筑!位于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学,校教学楼《南侧其日照间距系数!。在旧区不小》于,1.5在《新,。区,不小:于1:.8特殊情》况需进行日照—分析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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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不考虑!日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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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建《筑,物,背,面的:突出部分宽度—之和超过《12米且超过建筑】物总:。长,度的三分《之一时应按突出【部分测量间距;被遮!挡的住宅与非住宅的!混合:建筑以?住宅地坪《计,算日照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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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低《层,。之间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多层:。。与低层之间不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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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多、【低层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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