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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用:地
第八【条 《 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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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
(二)!对同一宗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不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误差而变】化
第九条 ! ? 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2!规定的下限值—当低、?多、高层建》筑混合布局时按【大的:下限值控制
—
表2? 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
!
:
—。
】 建《设项目类型
! 居住建筑!
— 商业、办公】类建筑?
》 《工业、仓《储类建筑
【
】
《 , 低层【
】 多层
! 高《层 :
》 ?低层
》 《 多层 》
》 ?高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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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下限《值M2(净》用地)
! 旧区
】 : , 2000
! 《 300》0,
— 4000
【
:。 100】0
》。 2》。5,00
— ? 3500
! ? 150《0
?
》
! 新区
! 《 :3000《
》 40》00
【 , 4000
!。 :。 15》00
!。 3:000
! 3500
【。
: 》。1500
!
—
: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2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核准建设【
? (一【) 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三)其《他特:殊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
?
第十条【 ? 带征《及拆迁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用地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之外带征、!拆迁相应范围的用】地邻近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并且尚未征—用或拆迁的》用地应纳入带征【或拆迁用地范围
! , — 1、宽度》大于2?0米并且小于—等于30米》的沿河绿地、—沿路绿?地(小于等于20米!纳入建设用地大【于30米则》另行征用);—
,
: , 2、铁!路隔离绿《地;
! ?3、规?划道路?的半幅、道》。。路另一?侧为河流、》绿地或者为》已经征用《的,土地则应为全幅;】
】 4、宽度小【于等于30米的管廊!用地;
— :。 5、边】角,地、余留用地
! (二)】带征及?拆迁用地面积不计入!建设用地面积不纳】入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算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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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临时用地《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临时用地—的使用应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下,列情况之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核准使用临时—用地
《。。 , : 1、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施工场地;
【 , ? 2、拆迁过!渡房建设;
】 : 》3、其它因城—市发展需要建设的】临,时性、过渡》性、公共设》。施
— (《二)临?时,用地内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构筑物【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使用性质;【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需,延长使用期限的【用地单?位应在期满3—0日前重新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提前使用—时用:地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在规定的《限期内?自行拆除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 —。 : ?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居住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0000平方【。米、: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不】得分:期建设;
》
》 (二)用—地面积大于前款规定!最小值的《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的应编制整】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十三条? !禁止在工业用地【上建设住宅、—宾馆等设《施;工业区》的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7%第十四条】 : 》 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应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二)《随着地面《。建筑:进行的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独立建设的》地下工程项目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 , : (三)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符合国《家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方面的规《定地下?工程:设计应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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