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设用地
》
第《八条 【。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
】 (?二)对同《一宗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不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误差而》变化
第九条! ? 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2规定的!下限值当低、多、高!层建筑混合》。布局时按大的—下,限值控制
—表2 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
】
!
— : 建设项《目类型
》
《 居住》建筑
》 》。 商业、办公—类建筑 《
工!。业,、仓:。储类建筑
—
》
》
:
低层!
》 多层
】
, 高层 !
【 低层 《
: 多【层
?
》 高?层
【 ?---
【
《
— 用地面!积下限值M》。2(净?用地)
】 旧》。区
》。 》2000
】 ? ,。3000
! ?4000
》。
, 《 :1000
— 2【。500?
】3500
【 , , , 1500
【
《
】
《 新区
【。
《 3000
】
, 400!0
【 4000—
1!5,00
》 3000!
— 3?500
》 150!0
:
?
—。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2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核准《建设
】 (一) 】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三):其他特殊《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
第《十条 【带征及拆迁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用地】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之外带《征、拆迁相应范围的!。用地邻近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并且尚《未征用或《拆迁的?用地应纳入带征【或拆迁用地范—围
? 《 1、—宽度大于20米【并且小于《等于30《米的沿?河绿地、沿路绿地(!小于等于《20米纳入建—设用地大于3—0米则另行征—用);
】 2—、铁:路隔离绿地;
】 【。 3、规划道路的】半幅、道《路另一侧为河—流,、绿地?或者为已经征用的土!地则:应为全?幅;
】 4、宽度小!于等于?30米的管廊用地;!
? 》 :5、边角地、余留】用地
! ,(,二)带?征及拆迁用地—面积不?计入建设用地面积】不,纳入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算范《围
【 :第十:一条 ! 临时用地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临时用?地的使用应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下列《。情况之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核准《使用:临,时用地
《。
【。 1、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施《工场地;《
》 》2、:拆迁过渡房建设;
!
,。 , 3】。、其它因城市—发展需?。。要建设的临时性、】过渡性、公共设施】
【 ,(二)?临时用地内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构筑物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使》用性质;
》
《 ,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需延长】。使用期?限的用地单位应在期!。满30日前重新【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提前使用时!用,地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在,。规定的限期内自行拆!除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第十二条! 【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居住【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0000平方米!、,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不得分!期建设;
》
, (二)!用,地面积大于前款规】定最小值的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的应!编,制整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三条 ! ? ,。 , 禁止在》工业用地上建设住】宅,、宾馆等设施;工】业区的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7%!第十四条 》 ? 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应】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 (:二,),随着地面建筑进行】的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独立建设的地下工】。程项目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三《。。)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符合国!家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方面的规定地【下工程?设计:应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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