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设用】地
第八条 !。 , ?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
》
? (二)对同【一宗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不【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误差而变化】
第九条【 》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2规:定的下?限值当低、多—、高层建筑混合【布局时?按大的下限》值控:制
表2 —。。 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
》
—
《
》 《建设项目类型
! 》 居住建筑
! 商业、办!公类建筑《
《 ,。 工业、仓储!类建筑
—
》
【 《 低层
】 多—层
?
《。。。 : 高层
! , , 低层
】 多层
! 高层 !
-!--
!
【 用地面!积下限值M2(【净用:地):
— ?旧区
【 : 2000
! : 30》00:
— 400》。0
:
》 100》0
:
—。 2500
—
? 3》5,00
! 15?00
】。
》
《 : , , 新区
— 3【000
《
, , : 400—0
:
, 40】00
《。 : 1》。500
— ? 30《00
【 ?3500
— ? 1《500
【 ,
【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2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核准建设
【 ? (《一) 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其他《特殊: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
,
第十条 ! 带征及拆迁【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用地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之外带征、拆迁【相应范?围的用地邻近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并!且尚未征用或拆迁】的用地应纳入—。。带,。征或拆迁用地范【围,
【 1、宽度【大于2?0米并且小于等于3!0米的沿河绿—地、沿路绿地(小于!。等于:。20米纳入建—设用地?大于30米则另【行征用);
—
《 2、铁路!隔,离绿地;
! , , 3、》规划:。道路的半幅、道路】另一侧为河》流、绿地或者为【已经征?用的土地《。。则应为?全,幅;
— ? 4、宽—度小:于等于3《0米的管廊用—地;
】。 5、—边角地、余留用地】
— (二)带征及拆!迁,用地面积不计入建设!。用地:面积不纳《入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算范围
】。
第十一!条 】 , 临时用地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临时用地的【使,用应: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下列:情况之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核准—使用临时《。用,地
《 》。 , 1、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施工场地》;,
— 2》、拆迁过渡房建【设,。;
? : ? , 3、其它因【城,市发展需要建—设的临时性》、过渡性、》公共设施
】 (二—)临时用地内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构!筑物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使—用性质?;
》 , :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需《延长使?用期限的用》地单:位应:在期满3《0,日前重新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提前使用时用地!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在?规定的?限期内?自行拆除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第十二条 【。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居住: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000—0平:方米、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不得》分期建?设;
【 ,。 :(,二)用地面积大【于前款规定最—。。。小值的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的应》编制整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 禁【止在工业用地上【建设:。住宅、宾馆等设【施;:工业区的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7%第十】四条 — ? 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应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二):随着地面建筑进行的!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独立建设的地下工!程项目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 : (:三,)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符合—国,家,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方面的规定地!下,工程设计应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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