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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用地
第八!条 《 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
】 (二)对同!一宗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不!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误差:而变:化
:。
第九条 ! 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2规定的下限—值,当,低、多、高》层建筑混合布局时】按大的下限值控【制
表2》 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
》。
】
》 建设—项目类型
! 居住建筑】。
【 商业、办公【类建筑
! 工业、仓【储类建筑
!
》 ,
《 》 低层
【 多层【
!高层
— , 低》层 :
【 多层 《
】高层
《。
? --—-
:
! :
】用地:面积下限《值M2(净用—地)
—。。 旧—区
! 2000
【 3【000
《
: 4000!
【 10?00
! ,2500
【。 》3500《
《 1》500
【 :。
《
! 新区 《
,
【3000
【 4—000
【 4000】。
】1,500
— 300】0
!3,500
【 1》500?
,
!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2【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核准建设
】 (一) ! 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其他特殊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
?
第十条 】 带征及拆】迁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用地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之外》带征、拆迁相—应范围的用地—邻近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并且【尚未征用《或拆:迁的用?地应纳?入带征或拆迁—用地:范,。围
【 《1、宽?度大于20米并且】小于等于30米的】沿河绿地、》沿路绿地(》小于等于20米纳】入建设用地大—于30米则另行征】用);
— 2】、铁路隔离绿地;】
,
, ? 《 3、规划道路的半!幅、:道路另一侧》为河流、绿地—或者为已经》征用的土地则应为】全幅;
《
《 4、宽度!小于等于30米【的管廊用地;
【
《 5、边角!地,、余留用地
—
, (二)!带征及?拆迁用地《面积不?计入建设用地面【积不纳?入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算范围
】
第十一【条 ! 临时用地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临时用地的使用应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下列!情况之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核—准使用临时用地
! 《 1、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施工】场地;
【 《 2、拆迁—过渡房建设;—。
【 3、其它因城!市发展需要建设【的临时性、过渡【性、公共设施
! (—二)临时用地—内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构筑《物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使用性质;
【。 《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需—延长使用期限—的用地单位应—在,期满30日前重新】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提前使用时用地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在?规定的限期内自行拆!除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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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 (:一)居住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0】000平方》米、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不得《分期建设;
】 》(二)?用地面积《大于前款规定最小】值的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的应编制!整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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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 禁止在工业用地上!建设住宅《、宾馆等《设施;工业区的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7%第十【四条 》 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应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二)随着地面建筑】进行的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独立建设的地下!工程项目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三)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符合国家【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方面的规定地下工】程设计应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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