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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用,地
《
第八条 — , 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
【 (二?)对同一宗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不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误【差,而变化?
第九条 ! 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2规定的下!限,值当低、多》、高层建筑混合【布局时按大的下【。限值控制
—表,2 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
!
【 》建设项?目,类型
! 居住建筑
】
— 商业、办公—类建:筑
— 工业、仓储!类建筑?
? 《
—
: 低层 !
】多层
》 高【层
】 :低层
》 多层 !
《 高层
! ? , ---
】 :
【
》 用地面积下限!值M2(净用地)】
!旧区
! 2?000
! 30《0,0
?。 4【000
》 》 10?00
《 》。 2500
! 350【0
》 1500
!
》。
《。
《 新【。区
《 《 3000
【。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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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00
》 1—500
】 3000
! 《 3?500
《
1】500
》
!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2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核准建设》
(!一) 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其》他,特殊: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
第《十条 — 带:征及拆迁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用【。地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之外带征、拆!迁相应范围的用【。地邻近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并且尚未征》用或拆迁的用地应】纳入:带征:或拆:迁用地范围
—
】 1、宽度大于【20米并且小于等于!30米的沿河绿【。地,、,沿路绿地《(小于等于2—0米纳入建设用地大!于30米则另行【征用);
— 2!。、铁路隔离绿—地;
》 :。 ? 3、规划道路】。的半幅、道路另一侧!为河流、绿地或【。。。者为已经征用的土】地则应为全幅—;
【。 4、宽【度小于等于30米】的管廊?用地;
【 5【、边角地《、余留用地
】 (二【)带征及拆》迁用地面积不—计入建设用地面积不!纳入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算—范,。围,
— 第十一条 ! 临时!用地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临时用地的使用应】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下列情】况之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核准使用临时—用地
— : 1、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施工场地;
—
《 》2、拆迁过渡—房建设;
! 3—、其它因城市—发,展需要建设的临时性!、过渡性、公共设施!
】(,二)临时用地内【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构筑《物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使用性质;!
》。 ,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需延长使【用期限的《用地:单位应在期满30】日前重新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提前使用时用地】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在!规定的限期内自【行拆:除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第十二条 ! :。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居住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0000!平方米、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不得分】期建设;
》
: (二【)用地面积大—。于前款规《定最:小,值的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的应编!制整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十三条 】 — 禁止在工业用地】上建设住宅、宾馆等!。设施:;,工业:区的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7%第】十四条 — 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应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二)!随着:地面建筑《。进行的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独立建设的地下!工程项目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三)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符合国家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方面的—规,定地:下工程设计应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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