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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五条 《 城市用《地分类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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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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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 (三)工业—用,地(M?);
】 (四《)仓储用地(W);!
? 》(五)对外交通用】地(T?);
【 (六)道【路广场用地(S【);
—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 (?八)绿地(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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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特殊用】地(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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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已编!制,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1)执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入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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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 (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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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 (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影响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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