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五:条 城市用—地分类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 第:六条 ? 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
】 (一)居住—用地(?R);
》 : (》。。二)公共《。设,施用地(C);【
: ? (三)工业用!地(M);
】 《 (四?)仓储用地(W)】;
【 (五)对—外,交通用地(T)【;
— (六)道路】广,场用地(S);
! ?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 ? (八?),。绿地(G);
【
? (》九,)特殊用地(D【)
】 第七?条 ?。 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已编制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1》)执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入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
【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 ? (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 《(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 (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影响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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