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
第五》条 城市》用地分类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
第六—条, 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
! ,(一)居住用地(】。R);?
— (?二)公共设施用地】(C);
! (三)—工业用地《。(M);
— , : (四)仓【储用地(W);
】
【(五)对外交通用地!(T:);
! ,(六)道路广—场用:地(S)《;
【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
, (【八)绿地《(G)?;,
》 (《九,)特殊用地》(D)
】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已编制—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1)执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入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
】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
(—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 (?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 ? (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影响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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