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建标库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四条 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十五条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征用水田、专业菜地、专业鱼塘(池)和藕塘(田),被征用土地所在地人平耕地四分以下的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人平耕地四分(含四分)以上的按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七倍补偿。征用旱土,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二、一般水塘(指既有灌溉任务又兼养鱼的水塘),不需要恢复灌溉任务的不予易地造塘;需易地造塘的,应支付新塘建设费和新塘占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新塘建设费用,按工程造价补偿。不需易地造塘的,按邻近水田标准补偿。 只有灌溉任务的山塘、坑塘按邻近水田产值的七倍补偿。
    三、果园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80%补偿。茶园、成片的经济林地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60%补偿。
    四、成片林地(杉林、阔叶林、楠竹林),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40%补偿。牧草地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30%补偿。荒山(柴山、茅草山)、荒地(丢荒三年以上的土地和荒废的其他土地)及其他未利用地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20%补偿。
    五、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和农村民宅基地,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标准补偿。道路、空坪、水溪、水坝、水渠等为该土地邻近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征用水库按邻近旱土的补偿标准补偿。

第十六条 安置补助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征用耕地、专业菜地、专业鱼塘(池)、一般水塘(山塘、坑塘)、藕塘(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人均耕地面积的数量来确定补助倍数,进行计算。
    二、果园按旱土一类的补助标准补助,茶园、成片经济林按旱土二类的补助标准补助。
    三、成片林地、牧草地按邻近水田的50%计算补偿六倍。
    四、征用以灌溉为主的农田水利用地,不需恢复的水塘、渠坝,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40%补偿。水库按该土地邻近旱土安置补助费标准的30%补偿。需要恢复的,按恢复所占土地类别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补助。
    征用农村村民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需要重建恢复的,按重建所占土地的类别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补助;不需要重建恢复的,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和20%补助。
    五、片用荒山荒地和未规定应付安置补助费的土地,一律不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七条 青苗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稻田在插秧前已投入成本的补半年产值,插秧后补一年产值。
    二、专业菜地,根据其年产值和作物生长期长短,分别补偿半年或一年的产值。
    三、旱土和其他耕地,按作物生长期的长短分别补偿半年或一年产值,多年生长作物一律补偿一年产值。
    四、藕塘(田)按年产值,定莳半年以下的补半年,定莳半年以上的补一年产值。
    五、专业鱼塘,按其年产值补偿一年产值,一般水塘按邻近水田年产值的60%补偿,兼养鱼类的水库按一般水塘标准的50%补偿一年产值。只有灌溉任务的山塘、坑塘不补偿青苗费。
    六、成片种植的茶叶林,视其生长情况,分类补偿。零星茶叶树,视其大小分别标准进行补偿。
    七、果树、油茶、油桐按挂果前后分四类按标准进行补偿。
    八、树木、竹类、茅柴按标准进行补偿,由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要求保留的,按标准的二倍补偿。
    九、果树苗按标准进行补偿。
    十、埋栽电杆、拉线,按规定不征地,只付青苗补偿费。架设线路的铁塔、高架路路墩、桥墩等用地按征用土地补偿。

第十八条 其他补偿
    一、征地范围内的坟墓,由用地单位发出通告,限期由坟主自行迁走,并按规定补偿坟费。
逾期未迁者,由用地单位按无主坟处理,不予补偿。
    二、由村、组选派参加征地工作和通知参加征地调查实地丈量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员,按实际天数,由用地单位按标准发给误工补贴费,非商定通知人员,不予补贴。

第十九条 各项补偿、补助费的管理:
    一、地面附着物、承包土地上的青苗属个人所有的,其补偿费付给所有权人。
    二、集体种植的作物和养殖的鱼、畜,其补偿费属集体,由集体纳入当年收入。
    三、属集体所有的林木、油茶、果树及其它经济林承包给个人的经营者,应视其经营时间长短和投资等情况,承包者可得青苗补偿费的20%至50%,其余归集体所有。承包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土地补偿费归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所有。
    五、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督。
    六、征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收代支,用地单位不得私下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商谈补偿事项或直接支付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