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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征:用土:地必须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及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按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补偿登记 【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 第八条— 征:地范围确定后征地拆!迁人员对红线范围】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情况进行前期调【查摸底?自摸底调查工作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维持土地和所有建(!构):筑物的现状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抢种?农作:物抢放鱼 、—抢栽树木、花—卉和药材等;不得改!。变,所有建?。(构)筑《物使:用性质不得买卖、出!。租、抵押   】 , 征地范围》确定后所《在地公安、》粮食、?。农政等部门应停止向!征地范围内的村【、组迁?入户口冻《结征地范围内村民的!。分,户 ?    在被—征地村、组没—有承包的"寄搭户】"不属征地安置对象!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第九】条, 征地范围确—定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将征地拆—迁的事?务性和技术工作委】托,给下属的征地拆【迁,机构办理具体—事务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洽《谈征地拆迁》事宜严禁私下协议】 , 第十条 【国家征用耕地应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粮食定购合同任务】和农业税凭征地【批准文书《由粮食、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核—减手续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类别、年产量—及物价变动情况可】定期对本规》定,。确定的年产》值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具备种?植条件的《原集体成员可以【耕种;建设需要时】应,当退还所耕》。。。种的:土地 ?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或》使,用"转户"后剩余】的土地;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需要征地【时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补偿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