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七条— 征用土《。地必须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及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按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补—。偿登记
】。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
第八条 征地!范,围确定后征地拆迁人!员对红线范围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情况进行【前期调?查摸:底自摸底调查工【作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维持—土地和所有建(构)!筑物的现状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抢种农作物抢放鱼 !、,。抢栽树木、花卉和药!。。。材等;?不,得,改变所有建》(构)筑《物使用性质》不得买卖、出租【、抵押
】 征地范围确定后】。所在地?公安、粮食、农政等!部门应停止向征【地,范,围内的?村、组迁入户口冻结!征地范围内村民【的分户
!在被征地村、组没】有承:包的"寄搭户—"不属征地安置对】象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
第?九条 征地范围确定!。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将】征,地拆迁的事务性和技!术工作委托给—下属的征地》。拆,迁,机构办理具体事务】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洽谈征】地拆迁事宜严—禁私下?协议
《
,
,第,十条 国家征用耕】地应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粮食定购合!。同任务?和农业税凭》征地批准文》书由粮食、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核减手续
】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类别、年产量及物】价变动情况可定期】对本规定确定的年产!值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具备种植条件—。。的原:集体成员可以耕【种;建设需要时应当!退还所耕种的土地】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或使用"转户—"后剩余的土地【;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需要征地】时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补—。偿标准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