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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七条 征用!土地必须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及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按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补偿登《记   》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第八条 !征地:范围确定《。后征地?拆迁人员对红—线范围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情况进《行前期调查摸底自】摸底调查工作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维持土】地和所有建(构)】筑物的现状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抢种农作—物抢放鱼 、抢栽树!木、:花卉:和药材等;不得改】变所有建(构)筑物!使用性质《。不得买?卖、出租《、抵押? ,。     征地范围!确定后所在地公【安、粮食、农政【等部门?。应,停止向征地范围【内的村、组迁入户口!冻结征地《范围内村民》的分户 《 ,  : , 在:被征地?村、组没有承包的"!。。寄搭户"《不属征地《安置对象《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 第九《条 征地范围确定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将征】地拆迁的事务性和技!术工作委托给下属的!征地拆?迁,机构办理《具体事务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洽,谈征地拆迁事—宜严禁私下协议 】 , 第十条 —国家征用《耕地应?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粮食定购合—同任务和《农业税?凭征:地,批准文书由粮—食、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核减手》续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类别、》年产量?及物价变《动情况?可定:期对本规定确定的年!产值进行调整— ,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具备种【植条件?的原集体成员—可以耕种;建设需要!时应当退还》所耕种的土地—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或使用》。"转户"后剩余的土!。地;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需】要征:。地时: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补偿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