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 第十二条 凡!属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承担相应义务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 (一)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明显:低于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房》或扩大住房面—积的;    】(二)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原宅】基,地被征?。收或被占用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以及: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迁建的; !   (四)原房】屋属旧房、危—房或被?灾毁需申请》原,地改建?、重建的;》 :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每户?总用地面积》。标准为使用耕地的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地的面【积不超过21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的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   ?  家庭户型以每户!4人(含《4,。人以下)为基准【户市区?每基准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90平方米九县】市范围每基准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1,00平方米独生子】女,家庭每户可以增加】。20平方米》;每:户人数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2—0平:方米但每户》的总用?。地面:积不得突破》前款所述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规定【标准 《    家庭中有子!女,已达婚龄达到—分户条?件并经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分户?登记:。的可以作为两个以】上家庭户型 — 第十四条【。 建房?户人数?按常住在册农业人口!计算下列人员—可,计入户内人口  !  (一)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兵、士官;》    (二)户!口已外迁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务农和非农户人【口组合的家庭在确定!非农户人《口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或!福利性购《。房的情况下》可计入一人指—标;    (四!),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计【入人员 — 第十五条 有旧宅!基地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住宅建设【用地:必须退出旧宅基地在!用地申请《时建:房户应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按耕地(《水田:)开垦费标准缴纳旧!宅基地退出保—证金并与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合同确保】按期拆?除旧房建房户交出】旧,宅基地后保证金【予以退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旧宅基地退出】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 ?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住宅建设用地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讨论通过并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报所在地国土资!源(中?心)所?;  《。  (?二)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对村民《建房条件《初审后符合条件的可!填,写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表》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 《    (三)【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经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市辖》三区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采取集】中留地方式安—置和集中成片建【房,的由集?体经:济组织集中报—批统一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    (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 ,(二)不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乡镇、【村庄建?设规:划的; 《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   (四》)将:。原住宅以出售、【出,租、赠与等》形,式,转让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 (五)申请宅基地!未确权或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 ,(六:),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房屋拆迁安置!规定进行《重建安置的;  !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居?)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   (二》)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多余的宅基】地;    (四!)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  —  (五)自—批准建房之日满二】。年未动工兴建或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除外); —   ?(六)?农村:居,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遗:留的:宅基地以及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按征!收标准给予补偿【; 因?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对原土地使】用权人参照征—收标:准给予补偿 【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在》城镇(?含城市、县城、【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建】设住宅的必须同【时持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方可施《工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在动《工之日起一年—内竣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竣工的报原批准单!位同意可延长竣工日!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