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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利用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乡(镇)《村建设规划和农【村,。村庄土地利》用,规划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布】局、数量《和用地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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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必,须符合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集—镇、村庄建》设规划;属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应】符合景区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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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推进集约用地建!设模式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调配产权、统一!。基础设施《、统一分摊成—本、统一供地联【建的原则组织农民】集中成片建房从严控!制村:民单独?选址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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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与村?庄改造、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旧宅基地和【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和】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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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各县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不得突》破,。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各县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应【按年度?上报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各【县市:区应将本辖区内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占用农用—地的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资料分批次】上报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批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区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由用地的村(居【)民委?员负责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不能补充或】不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国土资—源部门依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完成耕地占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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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村民!将原有宅基地进行】土地复垦复垦后由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复垦者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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