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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规划与利用 ! ,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乡—(镇)村建设规【划和农村村庄土地】。利用规划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布局、数量》和用地规模 ! 第七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必须符!合,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集镇、村—庄建设规《划;属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应符!合景区保护规—划, : ,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推进集约用!地建设模式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调配产权、统一】基,础设施、统一分【摊成本、统一供地】联建:的原则组织农—民集中成《片,建房从严控制村民单!独选:址建房 】 第九》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与村!庄改造、《。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旧宅基—地和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和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 —。。第十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各》县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不得突破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各县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应按—年度:上报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各县市》区应将本辖》区内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占用农用地的】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资料:分批次上报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批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区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由用地的村(!居)民委员》负责: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不能补!充或不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国《土资源部门依—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完【成耕地占补平—衡     鼓】励村民将原有宅基】地进:行,。。土地复垦复》垦后由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复?垦者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