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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确权】登记 》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应当自】竣,工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 , 第二十二条 由!于住宅合法赠—与,。、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 第二十【三条 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市、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市【)土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 》。 第二十四条 】未按第十五条规定】退出旧宅《基地的不得为新【建住宅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依法:。批,准转让、赠予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理 !     因农【转,非,、接受继《承,房产或?经有批准权的部【门已经批准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土地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能按原?批准宅基地的—占地情况使用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且不能对所属—房产进行重新改扩建!房屋所?有权灭失《土地使用权》随之灭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