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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既有建筑供热—计量: , 第十八—条 既有建筑—应当按有《关要求完《成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后实施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包括:。建筑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节能《、平衡及热》。计量改造   】  室内热计量【的改造应与热源、】热力站和室外供热管!网同步改造保证系】统,运行适应热计量的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组织有关】专,家按有关《规定对热计》量改造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市!、区(市)》应,当采用多种渠道筹措!供热计?。量改造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鼓》励用户?。和供热?企业积极投资—进行热?计,量改造财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提供】补助或奖励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