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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新建!。建筑供热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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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的设计并对】设计:质,量全面负责新—建,居住建筑、换热【站和供?热管网均应》设计符?。合供热计量》条件的配《。。套设施
》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供热计量!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包含!供热计?量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确定】。热量结算点并—在该结算《点安装热计量—。装置合理《确定热量结》。算方式合《同中:应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明确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单位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 : , 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供热单位采购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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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热计?量材料、配件和【设备: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规程、设计文件对!供热计量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不按照标!准、规程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工,。程的全过程监督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不予验收备案】供热单位《不,予,联网供热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包括供热计量【工程内容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供热计量工】程时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将:没有安?装或:没有正确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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