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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新建建筑供热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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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的设【计并对设《计质:量全面负责新建居住!建,筑、换?。热站和供热管网【均应设计符》合供热计量》。条,件,的,配套设施
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供热计】量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包》含,供热:计量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确定《热,量结算?。点并在该结算点安】装热计量装置—合理确定《。热量结算方式合【同中应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明,确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单位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 ? , 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供—热单位采购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热计量材料、配【件和:设备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规程、设【计文:件对:供热计量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不按照标准、!规程:。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工程《的全过?程监督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不予《验收:备案供?热单位不予联网供热!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包括供?热计量?工程内容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供热?。计量工程时》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将!没有安装或没—有正确?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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