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新《建建筑供热计量【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的设》。计并对设计质量全面!负责新建居住—建筑、换热站和【供热管网均应设【计符合供热计量【条件的配《套设施
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供热计?量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包含供热计量—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确定热—量结算点并在该【。结算点安装热计【量装置合理确定【热量结算《方式合同《中应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明确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单位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
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供热单位采购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热计量材料】、配件和设备
【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规》程、设?。。计文件对供》热计量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不—按照标准、》规程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工程的全过程】监督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不予验【收备案供热单—位不予?联,网供热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包:括供热?计量工程内容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供》。热计量工程》。时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将没有安装》或没有正确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