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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新建建筑—供,热,计,量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的设计并对设计质量!。全面负责新建居【住建筑、换热—站和供热《管网均?应设计符合供热计】量条:件的配套设施 【 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供—热计量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包—含供热计量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确定热量结【算点并在《该结算点安装热计量!装,置合理确定热量结】算,方式合同中应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明确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单位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    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供热单位采购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热计量材料、配件!和设备?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规程、》设计文件对》供热计量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不按照标准、规】程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工程的全过程【监督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不予验》收备案供热》单位不?予联网供热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包括供?。热计量工《。程内容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供热计量工程【时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将没《有安装或没有正【确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