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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七条 村民申请】建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申请《人是所辖区域—。的村民且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 (二)无房户!或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户的住房—拥挤户;《
? (三)原址【房屋确需翻建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或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 (四《)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旧》村改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必须调整搬迁】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审批【村民建房
【 (一)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
: (二)擅【。自将原住房改作经营!。性,住房:的;
》 (三)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次申请建【房的;
(!四)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 (五)征【地拆迁过程中按实】物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
》 ?(,六)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未满三年的!但因婚嫁、军—人退伍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迁入《的除外;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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