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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拆迁?安置房和村民集【中,建,房的选址定点 【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每】个村选择二至三个】集中建?设点在A《、B类控制》区,范围内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应在选定的—集,中建设?点内:建,设 【 :第十五?条 集中》建设:点的选?址    —。(一)集中建设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建设等规划; 】   (二)集中建!设点选址会》审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城区【人民政府对初—步选址进行实地察看!。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联合—提出选址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 第十?六条 集中建【设点面积的确—定和管理   】 (一)根据各村】村民人?口和住宅的》现状适当考》虑发展的需求合【理确定集中》建设点面《积;:    (—二)集中建设点定】。桩,放线市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审定:。的面:积办理规划用地【蓝线;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规划—用地蓝线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用地红线手续【组织定桩放线工作】;    (【三)拆迁安置用地】面积的确定和管【理集中建设点中拆迁!安置用地面积的确】定实行会签制—。市财政部《门根据征地》拆迁的实际数量提出!拆迁安置用》地面积?的建议?由城区政府、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安置!。地的规划用地面积和!建,设使用情况各—城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应建立?档案确保安置—用地用于安》置房的建设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将安置用【地变更为房产—开发用地或作为其他!项目用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