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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拆迁安置房【和村民集中》建房的选《址定点? :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每个村选择二—至三个集中》建设点在A、B类控!制,区,范围内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应在:选定的集中建设点】内,建,设 — 第十五条【 集中建设点【的选:址    (一)!集中建设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建—设等规划《;    (二】)集中建《设点选址会审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城区人民政府对!初步选址进行实地】察,看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联?合提出选址》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 第十六》条 集《中建设点面积的【确定:和管理   【 ,(一)?根,据各村村民》人口和住宅的现状适!当考虑发展的需【求合理确定集—。中建设点面积; 】    (二—。)集中建设点—定桩放线市》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审定【的,面积:办理规划用地蓝线】。;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规划用】地蓝线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用地》红线手续组》织定:桩,。放线工作;》   《 ,(三:)拆迁安《置用地面积的确定】和管:理集中建《设点:中,拆迁安?置用地?面积的?确定实行会签制市财!政部门根据征地拆迁!的实际数《量提出拆迁》。安置用地面积的建】议由城区政府、【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安置地的—规划用地面积—和建设使用情况各】城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应建—立档案确保安—。置用地用于安—置房的建设》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将安《置用地变更》为房产开发用地或】作为:其他项目用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