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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拆迁安—置房和村民集中建房!的,。选址定点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每:。个村选择二至三个】集中建?设点在A、B—类控制区范围内【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应在选定的集】中建设点内建设【。 第!十五条 集中建】设点的选址 —    (》一)集中建》。设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建设等规《划; ?    (》二)集中建设点【选址:会审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城区人民政【府对初步选址进【行,实地察看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联合提出选址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集中建设《点面积?的确定和管》理    (一】)根:据各村村民人—口和住宅《的现状适当考虑【发展的需《求合理确定集中建】设点面积;  】  (?二)集中建设点【定桩放线市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审定的!面,积办理规划用地蓝线!;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规划用地蓝线—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用地》红线手续组织定桩放!线工:作; ?    (三—),拆迁安?置用地面《积的确定和管理集】中建设点中拆—迁,安置用地面积的确】定实行会签制市【财政部门《根据征地拆迁—的,。实际数量提出—拆迁安置《用地面积的建议由城!区政府、《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安】置地的规划用地面】积和建设使》用情况各城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应建立!档案确保安》置用地用于安置【房的建设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将安【置用地变更为房【产开发用地或—作,为其他项《目用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