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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设管理 》。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第十六条 】管线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含)的管—线建设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管线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市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仅限为每年7—、,8、9月三》个月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报?请市政府批准  !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禁止挖【掘城市道路》  ?   敷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 ,第十八条 》管线工程需》征用或临时使—用土地?、征收?房屋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绿化、铁路、—河道、测量标志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改建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要求组】织迁移或者改建 !第二十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管线施工现场—设立公告牌和—警示标志公告牌应】当明确标示》。管线权属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范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开竣—工日期、监督—。电话等内容 — 第二十一》。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发现不明—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在查明—管线性质并》妥善处理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二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时应当同—步布:设管线示《踪线敷设高危管线时!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时—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 第—二十三条 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和质量保【证金  》   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组织对开挖的城】。市道路按原路—。面质量进《行修复并将质—量保证金退还—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废弃管【线权属不明的—废弃管线《。。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不《便拆除的应》。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二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 , ,     (一【)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二)】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   供水、排水】、燃气?(,油)、热力、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及】时移交管线竣—工图管线如有更改】、报废、漏测的【应当及时修》。改补: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