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燃】气的经?。营管理 — 第十一条 用【管道供应《城市: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 : ? 第十二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取得特许》。经营权?后方可从事燃气【工程建设《和经营活《动 】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    (三【。)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    —。。(四:)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  (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    《(七)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   ? (:八)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   (《九)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   (十》)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    (十—一,)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 第《十四条? 燃气销《售网点由《燃,气企业设《立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燃气!专业规划的》固定:站点设施《;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 ,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四,)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 》    —。 燃气?机动车加气站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等设备 ! 《 第十五条— 燃气?。供应企业、销—售网点应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    (一】)燃气的质量和瓶】装燃气的充装量、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并保!证,持续稳定安全供气;!    (】二)因燃气设—。施计划检修》或者:用户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二日发出公告或【者通知用《户;因紧急事故等原!因,停止供气《时,应当及?时,抢,修同时?发出:公告或者通》知用户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 《   ?(三)执行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 : ,  (四)》瓶装燃气应当—标明充装单》。。位;: :    》(五)不《得用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不【得倒灌瓶《装燃气不得向未经】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残液量—超过规定标准的气瓶!充装燃气《不,得将:漏气气瓶运出—储,灌站或者销售网点】;禁止制《。作和销售液化石油】气倒灌工具》;    (!六,)不得?违法向用《户收取费用;—    【。。(七)指导、—督促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告知报—修电话 《 —。 ,第十六条 燃气供】应企业及销售网点】。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或租赁、承包】的必须提前30【日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 第十七!条 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生产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实行政府定!价瓶装燃《气,实行政府指》导价:。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按】照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办理 》 , 第十九!条 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计量器具及!其安全附件必—须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     燃气!气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效《使用年限内每四年】至少送交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一次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