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燃:气,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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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用【管道供应城》。市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
第!十二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取得特许—经,营权后方可从—事燃气工程》建设和?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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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 (三?)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 : (四)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 《 (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 (七》)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 (八—)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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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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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 (》十一)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 ,第十四条 》燃气销售网点—由燃气企业设—立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燃,气专业规划的固定站!。点设施;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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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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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
【 燃气《机动车加气站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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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燃气供应企业、销!售网点应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燃气的质量【和瓶装燃气的充装】量,、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并:保证持续《稳定安全供气;【。
:。 ? (二)》因燃:气设施计划检修【或者:用户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二日《发,出公告或者通—知用户;因紧—急事故等《原因停止供气—时应当?及,时,抢修:同,时发出公告或者通】知用户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
— 《。(三:)执行?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四)瓶装燃气应当!标明充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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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用?。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不得》倒灌瓶装燃气不得向!。未,经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残【液量超?过规定标准的—。气,瓶充装燃气》不得将漏气气瓶运出!。储灌站或者销售网点!;禁止制作和销售液!化石油?气倒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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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违法:向用户?收,取费用;
! (七)指导【、督促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告知》报修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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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燃气供应企!业及销售网点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或租《赁、承包的必—须提前?30日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 第十七条 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生产《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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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实行政府定】价瓶:装燃气实行政府【指导价?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按照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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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计量器具及其安全!附件必须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
】 燃气气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效使用年限—内每四年至》。少送交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一次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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