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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燃气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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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用管道供《应,。城市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
】 第十二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取得特】许经营权后方—可从事燃气工—程建设和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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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三)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 (四)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 :(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 : (《七)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 (八)【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 (九)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 (十)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
(【十一:)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
第十四条 燃!气销售网点由燃气】企业:设立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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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燃】气专业规《划的固定站点设施;!。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四)?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
!。 燃气?机动车加《气站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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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燃气供应企业、销售!网点应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 (:一)燃气《的质量和瓶装燃气】的,。充装量、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并保证持【。。。续,稳定安全供气;
! (二【)因燃气设施计划检!修或者用户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二日发】出公告?或者通知《用户;因紧急事故等!原因停止供气时应当!及时抢修同》时发出公告或者【通知用户《。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
【 (三)执行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四)瓶装燃气应当】标明充装单位—。;
】(五)不得用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不得倒灌瓶装】燃气:不得向未经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残液量超过规定标准!。的气:瓶充装燃《气不得将漏》气,气瓶运出储灌站【或者销售网点—;禁止制作和销售液!化石油气《倒灌:工具;
【 : (:六)不得违法—向用户收取费用;】
: 》(七)指导、督促】。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告知报《修,电话
【
第十六条【 燃气供应》企业及?销售网点《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或租赁、承包!。的必须提前30日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 第十《七,条 :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生产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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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实行政!府定价瓶《装燃气实《行政府指导价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按照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办理
】
第十九】条, 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计量器《。具及其安《全附件必须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
燃气!气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效使用年限内每【四年至少送交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一次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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