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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燃气!。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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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用【管道供应城市—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
】 第十二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取得?特许经营权后方可】从事燃气工程—。建设和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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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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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 《。(三)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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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 (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 《。 (七)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 ,。 (?。八)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 ?。 (?九):。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 (《十)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 : :。(十一)《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
第十四条 燃!气销售网点由—燃气企业设立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燃《气专业规划的固【定站:点设施;
— :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 , ,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 (四)《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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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机动车加气站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等,。设,备
【 , 第十?五条 燃气供应【。。企业、销售网点【应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
(一】)燃气的质量—和瓶装燃气的—。充装量、《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并保证持续稳定!安,全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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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燃气》设,施计划检修或者用户!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二日发出公告【或者:通知用?户;因紧急》事,。故,等原因停止供—。气时应当及时—抢修同时《。发出公告《或,者通知用户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
(】三):执行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 (四)【瓶装燃气应当标【明,充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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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不得用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不得倒《灌瓶装燃气不得向未!经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残液量超过规定!标准的气瓶充装【燃气:不,得将:漏气气瓶运出储【。灌站或者销售网点】;禁止制《作和销售《液化石油气倒灌工具!;
《 (》六)不得违》。法向:用户收取费》用;
》 (七)【指导、督促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告知报】修,。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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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燃气供】应企业及销售网【点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或租—赁、:承,包的必须《提前30日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
?第十七条 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生产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实行政【府定价瓶装燃气【实行政府指》导价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按照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办!理
【 第十九条 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计量器具及其安全附!件必须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
【 , 燃气》气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效】使用年限《。内每四年《至少送交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一次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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