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三章 燃气的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用管道供应城市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 《 —第十二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取得特《许经:营权后?方可:从事燃气工》程建:设和经营《活动 ? :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  (三)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  (四)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  (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    (七】)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   (八)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 (九?)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  (十)》。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    (十【一)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 :第十四条 》燃气销售网点由燃气!企业设立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燃气专业规!划的:固定站点设施;【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  :  (四)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 》   ? 燃气机动车加【气站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等设备 】 : 第十?五条 燃气供应企】业、销售网点应【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  : (一)燃气—。。的质量和《瓶装:燃气的充装》量、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并保证持【续稳定?。安全供?气;: , :    (二)因】燃气设施《计划检修或者—用户: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二日发出《公告或者通知用户;!因,。紧急事?故,等原因停止供气【时应当及时抢—。修同时发《出公告?或者通?知用户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 —   ?(三)执行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 ,  (四《)瓶装燃气应当标】明充装单位; 】    (—五)不得《。用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不得倒灌瓶装燃【。气不:得向未经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残液量超过规定标!准的气瓶充》装燃气不得将漏气】气瓶运出《储灌站或者销售网】点;:禁止制?作和销售液化石油气!倒灌工具; —    (【六)不?得,违法向?用户收取费用; !    (—七)指导、督—促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告知报修《电话: 第!十六条 《燃气供应企业—及销售网点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或租赁—、承包的必须提前】30日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生产【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实【行政府定价瓶装燃气!实行政府指导价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按照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办理 — 第十九条】 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计《量器具及其安—全附件必须》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     —燃气气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效使】用年:限内每?四年至少送交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一次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