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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业规划 【 ,   同一》城市的燃气管网应当!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布局必《须符合城市燃气专】。业,规,。划 】 第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住宅工程!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必《。须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  燃气专业—。规划范围以外的【。十层以上住宅建筑】和高度?在二十?四米以上《。的需要使用燃料的其!他,民用建筑必》须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 第六条— 燃:气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进行审—批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由取:得资格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依法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 ,  燃气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消防、】安全生?产,、抗震、防雷、防】洪,、环:境保护?。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 第【。七条 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 :第,八条 燃气》建设工程采》用的设备、》材料、构《配件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财政性投资实!行政府采购 】 ?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自行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还,应,将燃气工程》中的安全设施—、防治污染设施【分别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建设单位必须】。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所有竣【工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十条 燃气工程【施,工单位?应按规范《和技术要求确保【质量和安《全,因施工或抢修对【市政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绿化》等造成损《坏的应?及时如质如量修【复,或赔偿  —   按照规划经批!准铺设燃气管—道公:示,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施工安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