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管道燃气安全管理 ! 第二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在核发》。对,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第二【十一条 确需在燃气!管网及?其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或个人必须!在作业日七日前通知!燃气供应企》业,共同:协商:采取确保燃气—管网及设施安—全的:措施后?在燃气供《应企业的监》护下作业采取安全措!施的费用《由作业单位或个人】承,担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作业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    因作业【单位或?个人作业不当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坏,的应主动《协助燃气供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后,进,行抢修并且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 第二十二条】。 燃气?企业:。。应,当对有?关,燃气:设施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禁止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 ? 第:二十三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制定燃气【安全使用规》。则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擅自》。兴建与燃气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 【。    (二)擅】自挖:掘取土?、焊接烘烤、焚烧】垃圾、生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破或者—碾压;  】  (?。三)种植《深根植物或设置【电杆; 《。    (【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    (五)】将燃气?管道作为支架或者电!器设备、《避雷设施的接—地导体以及在燃气】管道:设施上牵挂电线; ! ,    (六【)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七)擅!自拆:除、迁移和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 《    (八—)其它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需要挖掘》动土涉及到》燃气管网安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征!求城市?燃气供应企业的【意见 】 第二十》六条 确《需改动燃气管网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动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的其《它管线施工应—按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与燃》气管道保持安—全,距,离且:不宜与?燃气管?道同:沟敷设当确》需,同沟敷设或无—法达到安《全,距离时必须与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共同协商!采取防护措施—采取防护措施的费用!由其它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 《第二十八条 除灭火!救援和燃气严重泄漏!等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