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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道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在核发《对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 第二十《一条 确需在燃气】管,网及:其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或个】人,必须在作业日七【日前通知燃气供【应企业共同协商【采取确保《燃气管网及设—施安:全的措施后在—燃气供应企业的监】护下作?业采取安《全措:施的费用由作业单位!或个人承《。担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作业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 ? , 因:作,业,单,位或:个人作业《不当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坏的应—主,动协助燃气供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后进行抢《修并且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燃气】企业应当对有关燃气!设施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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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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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制定—燃气安全使用规则】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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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擅《自兴:建与燃气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
】。 (二—)擅:自挖掘取土、焊接】烘烤、焚《烧垃圾、生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破或者碾!压;
》 《。(三)种植》深根植物或设置【电杆;
【 (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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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将燃!。气,管道:作为支架或者电器】。设备:、避雷设施的—接地导体以及在【燃气管道设施—上,牵挂电线;
! :。 (六)《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七)擅!自拆除、迁移和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
— (—八)其它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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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需要挖掘动土—涉及到燃气管网安】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征求城市燃气】供应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确需改《动燃气管网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动,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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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的其它管线施工应按!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与燃气—管道保持安全距离且!不宜与燃气管道同】沟敷设当确需同沟】敷设或无法达到安全!距离时必须与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共同!协商采取《防护措施采》。取防护措《施,的,费,用由其它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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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除灭火救援—和燃气?严重泄漏等》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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