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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道?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在核发对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第二十一条 确!需在燃气管网及【其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或个人必须在作】业日七日前通知燃气!供应企业共同协商】采取确保燃气管【网及:设施安?全,。的措施?后在:燃气供应企业—。的监护下作业采取安!全措施?的费用由作业单位】或个人承担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作业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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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作业》单位或个人作业不当!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坏的应主动》协助燃气供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后进行抢《。。修并且?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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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燃气企业应当对【。。有,关燃气?设施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 禁【止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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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制定燃气安全使用】规则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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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兴【建,与燃气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
! (二)擅自挖】掘取土、焊接烘烤】、焚烧垃圾、生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破或者》碾压;?
— (三)种》植深根植物或设置电!杆;
!(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 , (五)【将,燃,气管道?作为:支架或者电器设备、!避雷设施的接地导】体以及在燃》气管道设施上牵挂电!线;:
—。 (六?。)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七)擅】自拆除、《迁移和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
【 (《八)其它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需要【挖掘动?土涉及到燃气—管网安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征:求城:市燃气供应企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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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确需改动燃—气管网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动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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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的—其它管线《施工应按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与!燃气管道保》持安全距离且不【宜与燃气管道同【沟敷设当确需同沟】敷设:或无法达到安全距】离时:必须与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共同!协商采取防》护措:施采取防护措施的】费用由其它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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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除灭火救援和!燃气严重泄漏—等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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