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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排污许《可证的期限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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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可以排污的】法定凭?证除下列排污许【。可证应遵《守特别规定外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届满换发排污许!可证
》 (一)试【生产建?设项目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经批【准延期试生产验【收期限?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相—应延长但不得—超过1年;
】 : (二)限》期治理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年;:
? ?(三:)限期整改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四)!施工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施工最—终期限
》
第二十八条 !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 排污—许可证正《本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 (一)持》有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
, 《(二)项目所属【行业类别《;
(】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
】(四)有效期限;】
—。(五:)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排污!许可:证,副本除载明前—款规定事项外—还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 (一)【排污口的数量各排污!口的名称、编号、位!。。置;
【 (二?)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浓度限值】、,去向等要求》;
? (三)主要!生产工艺;
【 , (四)—污染物处《理,工艺和能力;—
(五)!年审记录;
】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按规定需要》削减的数量》及时:限,;
(七!)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