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排污》许可证申《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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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单位应在收】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文件或同意【试,生产决定后15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 ?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时间申《请排污许《可证
— 建筑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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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新建项目《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市级或【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一)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
《。 (二?)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 ,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新建】项目在试生产—期间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可不《提供前?款,第(四?)项材料但》。需提供项目试—。生产(运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第十:四条 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市级或》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 ,(,二)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 (四)【获得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 , , (五)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经营—资质证件复印件
!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颁—布之前建成》的在运行项目排污】单位可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颁布之后建【成的在运《行项目排《污单位未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应当补》。办,相应:环,评审:。批,手续:后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申《请噪声排放》许,可证应当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二)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 (三)】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 : (四)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机械!设备:清单;
【 (五)噪【声污染防治》方案:。;
(!六)从事建筑—施工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呈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应予以受理并向!申请者出《具排污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资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向申请者出具排污】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补充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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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者出具排污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予以受】理
第十八条! 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受理部—门可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检—查意见
— :。 对现有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能—力不能准确把—握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作为核查依》据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下】列,情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 (一)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 ?(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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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项】目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过程中已举行【过听证的其》申请排污许可—证可不?再举行听证》
《第二十?条 排污许可的】听证活?动由承?担,排污许可职能的【机构组织《并有环境法制—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听?证内容作《为颁发排污》许可证?的重要依据并—应当在?许,可决:。定中附具对听证【会反映的主要观点】。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说—。明
《
第二十《二条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听证—所需时间)依法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做出颁发决》定的应?。。向社会公布;做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新建项—。目单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责令!其继续落实》相关审批或》检查、验《收要求
】 新建项目在—试生产期间》。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发》证条:件的颁发与试生产期!。限相同并符合—试生产要求的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未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 , (?一,)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项要求!的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并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 , (?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项要求—但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三)项要求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颁发与整改—期限或治理期限【相同并符《合限:期整:改或治理要求的排污!许可证;
】 (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三)项要》求但:污染治理设施不够】完,。备或排污口》不规范以及未按【规定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联网的【。责令限期整改颁【发与整改《期限相同并符合【限期整改要求的【排污许可证;
【
(【四)位于禁止排放】相关污染《物区域内的》不予颁?发,相关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现有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应《当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停产整顿并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提交按!时完成治理要—求的证明资料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 , ,对达到治理要求的】。由依法提请或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原排污?。许,可证自?行失效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二十六条 —现有排污《单位:在限期?整改期间应当积【极落实整改要—。求,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交按时—完,。。成整改要求的证【明,资料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 , 对达到整》改要求的由》。作出限期整改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的原排污许可】证自:。行失效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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