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排污许可证申!领程序 — 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单位应在》收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文件或—同,意试生产决定后1】5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   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时间申请排污【许可证     !建,筑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 ,第十三条 —新建项?目,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市级【。。或,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一)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    《 (二)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新建项目在【。试生:产期间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可不】提供前?款第(四)项材【料但需提供》项目试生产(运【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第—。十四条 《 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市!级或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一)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  : (二?)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   (《四)获得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     》(五)?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经:。营资质证件复印【件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颁布之前建成【的,在运行项《目排:污,单位可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颁布之!后建成的在运行项】目排污单位》未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应《。当,补,办相应环评审批手】续后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申请噪《声排放许可证—应当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二)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   (三)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 ,     》(四)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机?械设备清《单;    】 (五)噪》声污染防治方案;】 :     (六)】从事:建筑施?工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呈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应予!以受理并《向申请者出具排污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资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向申请者!出具排污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补充:的内容 》 第十七条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者出具排污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予,以受理 【。。第十八?条 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受,理部:门可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检查:意,见,     对现】有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能力【不能准确把》握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作【为核查?依据 《 第十九条 【 ,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下列情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 (一?)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 【    新》建项目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过程中已举行过】听证:的,其申请?排污许可证》。。可不再举行》听证 《 第二十条 】排污许可的》。听证活动由》。承担排污许可职能的!机构组织《并有环境法制工作】人员参加 》 第二十一条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听证内容作—为颁:。发排污许可证的重】要依据并应当在【许可决定中》附具对听证会反【映,的主要观点》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听】证所需?时间)依法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做出】颁发决定的应向社】会公:布;做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三条 ! ,新建:。。项目单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责令其继续》落实相关审批—或检查、《验收要求《 ,     新建项目!在试生产期》间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发证条—。件的颁发与》试生产期《限相同并符合—试生产?要求的排《污许可证 【 第二十四条 】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未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项要求的《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并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     》(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项?要求但?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三)项要《求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颁?发与整改期限或【治理期限相》同,并符合?限期整改或治理要】求的排污许可—证;   【  :(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三)项要求!但,污染治理设施不【够,完备或排污口不规范!以及未按规定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联网的责令》限期:整,改颁发与整改期【限相同并符合限期】整改要求的排污【许可证;  】   (四)位于】禁止排放相》关污染物区域—内的不予颁发相【关排污许可证 】 第?二十五条 现【有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应当?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停产整顿并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提:交按:时完成治理要求的证!明资料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对达到!治理要求的由依法提!请或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原排污许—可证:自行失效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二—。十六条 《 现有排污》单位在?限期整改期间应当】积极落实整改要求】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交按时完成整—改要求的证》明资料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对!达到整改要求的【由作:出限:期整改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的原》。排污:。许,可证自行失效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