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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排污许可证申【领程序?
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单位应在收【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文件或同意试—生产决定《后15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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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时间申?请排污许可》证
— 建:筑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新建项》目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市级或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 ,(一)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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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 ,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新建项目!在试生产期》间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可不《提供:前款:第,(四)?项材料但需》提供项目试生—产(运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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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市》级或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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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 (四)《获得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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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经营资质证件复【印件
》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颁布之【前建成?。的在运行项目—排污单位可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颁布之后】建成的在运行项目排!污,单位未?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应当补办相》应环评?审批手续后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申请噪声排》放许可?。证应:当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 (二—)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 (三)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 (四【)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机械】设备清?单;
— (五)噪【声污染防治方案【;
》 ?(六)从事建筑施】工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呈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应予以受理】并向申请《。者,出具排污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资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向申请】者出具排《。污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补充的内】。容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者出—具排污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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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受】理部门可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检查意见
! 对现有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能力不—能准确把握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作?为核查依《据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下列情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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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
新!建项目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过【程中已?举行过?听证:的其申请排污许【可证可不再举行听】证
第二【十条 排污许【可的听证《活动由?承担排污许可职【能,的机构?组织:并有环境《法制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听证?内容:作为颁发排污许【。可证的重要依据【并,。应当在许可决定中附!具,对听证会反映的【主要观?点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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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听证所需》时间)?依法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做出!颁发决定《的应:向社会公《布;做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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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新建项【目单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责令其继续】落实:相关审批或检查【、验收?要求
— 新建《项目在试生产期间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发证条件》的颁发与试生产期限!相同并符合试生【产要求?的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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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未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 (一)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项要求的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并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 (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项要求但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三)!项要求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颁】发与:。。。整改期限《或治理期《。。限相同并符合限期】整改或治理要—求的排污许可证;】
(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三】)项要求《但,污,染治理设《施,。不够完备或》排污口不规范—以及未按规定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联网的责令】限期整改《颁发与整改期限相】同并符合限期整改要!求的排污许》可证:;
《 (四)位于!禁止排放相》关污:染物区域内的不予】颁发相关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现有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应当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停产整》顿并: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提交《按时完成治》理要求的证明—资料: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对达到治理【要求的?由依法提请或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原排污许可证—自行失?效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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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现有排污单位【在限期整《改,期间应当积极落实】。整改要求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交按时完成整改【要求的证《明资:料,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对?达到整改要求的【由作出?限期整?改,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的》原排污许可证自行】失效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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