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排—污许可证《申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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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单位应在收!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文件或同意试【生,产,决定后?15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 , 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时《间申请?排污许可证
!。 :建筑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新建项?目,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市级或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 (一)《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 (二)—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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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
: :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新建项!目在试生《产期间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可不》提供前款第》(四)项材》料但:需提供项目试生产(!运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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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市级或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 《 (二)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
,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
?。 : (四)《。获得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 (五)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经营资质证》件复印?件
《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颁布之!前建成的在运行【。项目排污单位可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颁:布之后建成的在运】行项目排污》单,位未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应?当补办相应环评审】批手:续后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申请噪声【排放许?可证:应当: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 : (二)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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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
(四】)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机械设备清单【;
?。 : (五)噪声】污染防治方案;
】
, : (六》)从事建筑施工【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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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呈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应予以受】理并向申请者出【具排:。污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资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向?申请者出具排—污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补充的?内,容,
第十七条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者出】具排污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予以受理
【
第十八—。条 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受理《部门可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检查意?见
【对现有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能力不能准】。确把握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作为核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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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下》列,情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 ,(一)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 ?(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
】
《 新建项目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过程中已举行!过听证的其申—请排污许《可证可不再》举行听证
第!二十条 排—污许可的听》证活动由《承担排污《许可职能的机构组】。织,并有环境法》制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听证内容作》为颁发排污》许可证的《重,要依据并应当在许】可决定中附具—对听证会反映的【主要观点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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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听证所需时间)!依,法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做出颁发】决定的应向社—会公布;做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新建项目!单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责令其继续【落实相关审批或检】查、验收要》求,
—新建项?目,。在试生产期》间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发证?。条件的颁发与试生产!期限相同并符合试】生产:要求:的排污许可证
】
第?二十四条 》 ,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未?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项:要求的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并》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 (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项要求但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三)项要【求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颁发—与整改期限或治【理期限相《同并符合限期整【改或治理要求的【排,污,许可:证;
】 (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三)项要求但污!染,治,理设施不够完备或排!污口:不规:范以及未按》规定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联:网,。的责令?限期整改颁发—与,整改期限相同并【符合:限期整改要求—的排污许可证—;
(!四)位于禁止排放】相关污染物区域内】的,不予:颁发相关《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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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现有!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应当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停产整?顿并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提交按时【完成治理《要求的证《明资料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对达到治理要求的由!依,法提请或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原【排污许可证自行失效!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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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现!有,排污单位在限期整】改期:间应当积极》落实整改《要求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交?按时完?成整改要求的证【明,资料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对!。达到整改要求的由】作出限期整改—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的原排污《。许可:证自行失效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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