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排污许可证】申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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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单?位应在收《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文件或同意试!生产决定后15【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 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时间》申请排污许可证【。
建筑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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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新建项目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市级或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一)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新建项!目在试生产期—间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可不?提供前款第(四)项!材,料但需提供项目试生!产(运?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第【十四条 》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市级或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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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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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 ?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 (四)【获,得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 (五)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经营资质》证件复印件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颁布》之前建成的在运【行项目排污单位可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颁布之后建成的在运!行项目排污单位【。未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应:当补办相应环评审批!手续:后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申《。请噪声排《放许可证应当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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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 (三》),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 ? (四)》。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机械设备清单;
! ? (?。五)噪声《污,染防治方案;
! ? (六)从事建筑】施工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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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呈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应予以受理并—向申请者出》。具排污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资【。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向申请者出具排污!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补【充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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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者出—具排污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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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受理部门可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检】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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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有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能?力不能准确把握【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作?为核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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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下列情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 (一)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 (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
? 新建项【。目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过!程中已?。举行过?听证的其申》请排污许可证可不】再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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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排污许可的》听证活动《由承担排污许可职】。能的机?。构组织并有》环境法制工作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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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听证【内容作为颁》发排污许可证的重要!依,据并应当在》许可决定中附具对听!证会反映的主要观点!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听证所需《时间)依法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做出—颁发决定的应—向社会公布;做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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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新建项】目单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责令《其继续?落实:相,关审批或检查、【验收要求《
《 新建项目在试生!。产,期间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发证条件的!颁发与?试生产期限相同【并符:合试生产要求—的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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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未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 (一)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项要求!的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并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项要求】但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三)项》要求: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颁发与整改期限或】治理期限相同并符合!限期整?。。改或治理要求—的排污?许可:证;
— : (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三)项要求【但污染治理设施【不够完备或排—污口不规范以及未】。按规定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联网!的责令限期整改【。颁发:与整:改期限相同并符合】限期整?改要:求,的排污许《可证;
— (四)【位于禁?止排放相《关污染物区域内的不!予颁发相关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现有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应当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停产整?顿并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提交按时完!成,治理要?求的证明资料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对达到《治理要求《的由依法提请或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原排污许—可证自?行失效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二十六条 现有】排污单?位在限期整改期间】应当积极落实—整改要求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交按《时完成整《改要求的证明资料】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对达:到整:改,要求的由《作出限?期整改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的原】排污许可《证自行?失效: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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