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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排污许可【证,申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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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单】。位应在收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文件或同意》试生产决定》后1:5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 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时间申请排污许【可证
— 建筑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新建项目!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市,级或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一)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 ,(二:)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新建项目—在试生产《期间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可不提—。。供前款第(四)项材!料但需提供项目【。试生产(《运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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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市级或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一)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 (四?。)获得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 (五)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经营资质证【件复印件
—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颁】布之前建成的在运】行项目排污单位可】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颁布?之后建成的在—运行项目《排污单位未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应当补办—相应环评审批手【续,后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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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申请噪声《排,放许可?证,应当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 (二)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三)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 (四)》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机械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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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噪声污染防治方【案;
】 (六)从事建筑】施工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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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呈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应予以受理并【向,申请者出《具,。。排污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资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向申请者出【具排污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补充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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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者出具排污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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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受理部门可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检,查意见
》 对》现有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能力【不能准确把握—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作为核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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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下列!情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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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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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
— 新》建项目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过!。程中已举行过听证的!其申请排污许可【证可不再举行听【证
第二十】条 排污》许可的听《证活动由承》担排污许可职能的】机,构组织并有环境法】制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听证内容《作为颁发排污许【。可证的重要依据并】应当在许《可决定中附具对【听证会反映的—主要:。。观点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听证所需—时间)依法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做出颁发《决定的应向社会公布!;做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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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新建项目《单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责:令其继续落实相【关,。审批或检《查、验收《要求
【 新建项《目在:试生:产期间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发证条—件的颁发与》试,生产期限相同并【符合试生产要求的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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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未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项要求的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并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 (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项要求但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三)项要求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颁】发与整改期》限或治理期限相同】并符合限《期整改或治理要求】的排污许可证;【
— ,(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三)《项要求但污染治理】设施不够完备—或,。。。排污口不规范以【及未按规定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联网的责令》限期整改《颁发与整《改期限相同并—符合限?。期整改?要求的?排污:许可:证;:
《 ?(四)位于禁止排放!相关污染物》区域内的不》予颁发相关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现有《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应当《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停产整顿并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提,交,按时完成治理要求的!证明资?料,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对达到》治理:要求的由依法—提请或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原排污许可证自行】失效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二十六条 》 ,现有排污单位在【限期整改期间应当】积极落实整改要求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交按时完【成整改?要求的?证明资料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对达:。到整改要求的由【作出限期《整改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的原排污—许可证自《行失:效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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