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 ,。排污许可证发—。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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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建项目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备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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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 (三)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四)【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总:量控制要求的—还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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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 《(,六)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七)按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
】 , ,。 (八) 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 《(九:)按规定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已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九条 新建项目试!生产(运行》)单:位其主要《环保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和落实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可取:得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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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经营资—质;
!(二)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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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总量控制】要求的还《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 (四)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 (:五)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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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规定应安装自动检】测设备的《已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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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施工:。单位取得《。噪声排放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从事建筑施工的合!法资质;
【 , (二)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 (三)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 (》四)具备《噪声污染防》治能力落实了—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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