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 排污许可证发放条!件
第八条】 , 新建项《目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备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 ,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 《(,三):。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四)【。。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总量控制要求的!还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五)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六)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七)按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
— (八》) 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 (九—)按规定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已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九,。条 : 新建项目》试生产(运行)单位!其主:要,环保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和落—实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可取得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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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经营资质》;
【 (二)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 , 《(三)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总量控制要求的还!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四)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 , (五《),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 (六《),按规定应安装自动】检测设备的》已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取得】噪声排放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从事》建筑施工的合法资质!;
? 《(二)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三)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 (四)具》备噪声污染防—治能:力落实了《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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