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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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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一)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应?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 (二)】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内容在《合同中明确》
》 (三》。)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月以内或—施工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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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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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 (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纸、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 (四)《其他可依据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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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工程预付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不少于合同【价款的2《5%不高于》。合同价?款的30%并—。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比例发包!。人应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施工!进度或投资计划逐】年预付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违约—责任
》 : (《三)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 (?四):承,包人预支工程款时】应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填报】“工程价款》预,支账单”送》发包人?办理:付款手续预支的工程!款应当在工程进度款!中,按比例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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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实《行预付款结》算每月终了承—包人应当《根,。据,。已完的工程量计【算工程价款;—编,。制“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和“已完工程报表!”送发包人审核确认!。办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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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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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 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 (【二):。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
【 (三》)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并承担违!约责:任,
— 第十《二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价款竣《工结算
》 《 (一)》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合同【有约定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保修】期到:期后清算《(合同有约定期限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非发包人原因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 (二)!合同:以外工程签》证项目价《。款结:。。算
《 ,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工程签】证,项目(附表签证【报审核定表)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数【量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经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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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中约定【奖,惩,标准:或费: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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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外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对已》经结算完《毕的工程竣工—结算再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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