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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 ,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    】 ,(一)监督工程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编制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建设单!位编制?的设计?概算须?。。报财政部门审核未】经财政部门审核设】计概算的工程—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    》 (二)政府投【资项目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     (【三)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完成的工!程进度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三方出具!工程进度款结算【。单,(竣工款结算—单)报财政部—门审:。核以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数【额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依—据,。  》  : (四)工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单位编—报采购计划经—政府管?理部:门审核?后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活动资金由财!政部门与供应商【结,算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价款结算【。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全国统一定额; 】    — (二)组织制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   !  (三)》组织:制定施工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 《 :    《 (四)组织制定】和指导使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施工合同》文本; —     》(五:)对施工合》同签订?进行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查处违法行为】;     !(六)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 !。 第十七条 】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发包人应当【将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是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合同?发生:纠纷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 第十?八条 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否则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