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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 ? 第十五条 !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 —    《。 (一)监督—工程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编制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建【设单位编制的设【。计概算须《报财政部门审核未经!财政部门审核设计概!算的工程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   (二)政府】投资项目《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    (三)【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完成的工》程进度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三方出具!工,程进度款结》算单(竣工款结算】单)报财政部门审核!以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数额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依据 —    (四—)工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单位编报采购计!划经政府《管理部门《审核后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活动资!金,由财政部《门与供应商结算 ! ,。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价款结!算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全国统一定额;! ?     (二【),组织制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 》  :  (三)》组织制定施工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 《    — (四)组织—制定和指导使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施工合《同文本;  !   (五)对施】工合同签订进—行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查《处违法行为; 】     —(六)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 》 , , 第十七条【 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发包人应当》将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是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合同发》生纠纷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 《 第十八条 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否】则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