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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 : :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 —     (一)监!督工程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编制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建设单位编制的设计!概算须报财政—部,门审核未经》财政部门审核设计概!算,的工程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 , ,     》(二)政《府投资项目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   ? (三)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完成:的工程进度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三方出具工—程进:度款:结算单(竣工款结算!单)报财政部门审】核以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数—额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依据》  》 ,  :(四)工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单位编【报采购计《划经政府管》理,部门审核《后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活动资金由财!政部门与供应—商结算 ! 第?十六条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价款】结算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全国统】。一定额;《     (!二)组织制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 】     (三)!组织:制定施工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 :     —(,四)组织制定和指导!使,。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施工合同文本;】    【 (五)对施工【合同签订进》行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查》处违法行为; 【 ,  ?   (《六)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 》 ? 第十七条 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发包人应当将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是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合同【发生纠?纷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 ,第十:八条 ?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否则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