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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 !    (》。一)监督工》程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编制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建?设单位编制的设计概!算,须报:财政:部,门审核未经财政部】门审:核设计概算的工程】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     (二)政!府投:资项目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   (三)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完成【的工程进度》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三方出具!工程:进,度款结算单(竣【工款:结算:单)报财政部门审】核以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数额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依据 —。     (四)】工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单位编【报采购计《划经政府管理—部门审核后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活动资?金,由财政部门与—供应商结算 — ?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价款结算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 【 :     (一)】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全国统一定额;】   —  (二)组织制】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 】    《 (三)组织—制定施工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 !。   》  (四)》组织制定和指导【使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施工合同文本; !     (五)!对施工合同签订【进行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查处违法行】为; ?     【(六)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 ! 第十?七条 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发包人应当将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是: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合同发【生,纠纷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 第十八!。条 :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  》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否则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