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
?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
】 (《一)监督工程—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编?制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建设单位编制!的设计?。概算须报财政部门】审核未经财政部门审!核设计概算的工程】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 : (二)政—府投资项目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 , , , (三)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完成】的工程?进度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三方出—具工程进度》款结算?单(竣工款结算单】。)报财政部》门审核以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数额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依据》
》 (四)—工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单位编报】采购计?划,经政府?管理部门审》核后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活【动资:金由财政部门—与,供应商结算》
—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价》款结算?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全】。国统一定额;—
》 , :(二)组织》制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
:
(】。三):组织制?。定施工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
! (四》)组:织制定?和指导使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施工合同文本;
!
(五!),对施工合同签订【进行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查处违法》。行为;
! (?六,。),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
—
? :第十七条 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发《包人应当将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是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合同《发生纠纷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
第十【八条 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否—则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