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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  》   ?(,一)监督工程—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编制?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建设单位编制的!。设计概算须报—财政:部,门审核未《经财:政部门审《核,设计概算的工程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     【(二)?政,府投资项目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   》  (三)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完成的!工程进?度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三】方出具工程进度【款结:算,单(:竣工款?结算单)报财政【部门审核以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数额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依据】。。    【 (四)《工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单位编报采购】计划经政府管—理部门审核后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活【动资金由《财政部门与》供应商结算 ! ?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价款结算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全!国统一定额; 】 :    (》二)组织制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 ? ,   ?  (三)》组织制定《施工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 《     (【四)组?织,制,定和指导使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施工合同【。文本; 【   ? (五)对施—。工合同?签,订进行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查处违法行为;【  》   (六)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 ! 《 第十七条》 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发包《人,应当将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是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合同发生》纠纷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 第:十八条 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 ,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否则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