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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职能?分,工
第八【条 按照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原则】廊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审定、》汇总和公布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负责指导协】调县(市区)—。信用评价《工作
》 , ,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职能部【门审核?把关:确保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建设实施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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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廊《坊,市建设局建筑—市场:管理科牵头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及综合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监理》、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不良记录【的采集、审核、发】。布
】 第十条》 廊坊市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科》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图审《单位、检测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不】良记录的采》集、:审核、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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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廊坊—。市建设局城市—建设:管理科负《责全市市政施—。工,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不良记录—。的采集、审》核,、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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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廊坊《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全市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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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廊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管理》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工作 》
【 ,第十四?条, 廊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信息【的采集、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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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廊坊市建《设监察?办公室?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行为的—采,集、汇总、上报 】
— 第十六条 廊】坊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负责造价》咨询:单位和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不良记【录的采集、审核、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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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系统各行业协】会,负责各?方主体奖励信—用,信息的采集、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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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工程项目【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审?核、登记《、汇总等工作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九条 廊】坊市建设工程—信息:中,心具体负责以上各监!管部门信《。息资料的发布工作 !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承办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汇总、!传送:信息并实《行月报制度认定【程序按照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廊?坊市建?。设,工,程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执—行, ,
第!二十:一条 ?信用记?录按照“谁办—理、谁记录;谁监】管谁记录;谁奖惩】、,谁记录?”的原则及时—记录:信用信?息对发现的》不良行为《记录各行政执法和】监管:部门在?不良:行为发生《或,处理后的七个工作】日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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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份向工商、】劳动、?税务等部门征集上】一,年度建设类》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
】 外地驻廊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划分分别由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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