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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职》能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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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按照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原则】廊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审定!、汇:总和公?布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负责指导《协调县?(,市区:)信用评价》工作
【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职能部门审—核,把,关确保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建设实?施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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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廊坊!市建设局建筑市场管!理,科牵头?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及综合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监理、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不良记录的采—集、审核、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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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廊坊市》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科: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图审单位、检—测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不良记录的采集】、审核?、,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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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廊坊市?建设局城市建设管】理科负责全市市【政施:工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不良记录的采【集、审核、上报工作!
【 第十二条— 廊坊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全市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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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廊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管理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工作】。
】 第十?四条 廊《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信息的采》集、汇总、》上报
! 第?十,五,条 廊坊市建—设监察?办公室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行为的采集、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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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廊】坊,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负】责造:价咨询单位》和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不良记录!的采集、《。审核、?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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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系统各行业协会负责!各方主体奖》励信用信息的采【。集、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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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工《程项:目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审核、登记】、汇总等《。工作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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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廊坊市建!设工程信息中心具】。体负责以上各监管部!门,信息:资料的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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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承办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汇总、传送信息并】。实行月?。报制度认《定程序按照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廊坊》市建设工程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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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信用!记录:按照“?。谁办理、谁记录;谁!监管谁记录;—谁奖惩、谁记—录”的原则及时记】录信用信息对发现】的,不良行为《记,录各行政《。执法和监管部—门在不良行》为发生或处理后【的七个工作》日内记录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份:向工商、劳动、税务!等,部门征集上一—年度建设类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 】
外【地驻廊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划分分别!由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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