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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职能—分工
第八】条 按照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原则廊?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审定、【汇总和公布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负责指导协调县(】市区)?信用评价工作
! ?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职能部《门审核把关》确保:。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建!设,。实,施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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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廊》。坊市:建设局?。建筑市场管理科牵】头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及综:合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监理、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不,良记录的采集—、审核、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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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廊,坊市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科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图—审单位、《检测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不良记录—的采集、审核、【。上报 ?
—。 第十一条 廊】坊市建设局城市【建设管?理科负责全市市【政施工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不良记录的采集、】。审核、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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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廊坊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全市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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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廊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管理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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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廊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信息的采集、】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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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廊坊市—建设监察《办公室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行为的《采集:、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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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廊坊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负责?造价咨询单》位和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不良记录的》采集、审核、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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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系统】各行业协《会负责各方主—体奖:励信用信息的采【集、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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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工程《。项,目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审核、登!记、汇总等》工作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九条 廊》坊市建设工》程信息中心》具体负责以》上各监管部门信息】资料的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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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承办】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汇总、传送【信息:并实行月报》。制度认定《程序按照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廊:坊,市建设工程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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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信用记录按—照“谁办理、谁记】录;谁监管谁记【录;谁奖惩》、谁记录”的原则】及时记录信用信息】对发现的不良行为】记录各行政执法【和监管部门在不良行!。为发生或《处理:后的七个《。工作:日内记录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份向工—商、劳动《、税务等部门征集】上一年度建设类【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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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驻廊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划分分别由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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