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职《能分工
第】八条 按照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原,则廊: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审定、汇总—和公布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负责指导协【调县(市区)信用评!价工作
!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职能部门审—核把关确保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建设实施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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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廊坊市建设局【建筑:市场管理科牵头【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及—综合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监理?、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不良记录的采集、】审核、发《布
】 第十《条 廊坊市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科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图审单位、!检测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不?良,记录:的采集、审核、上】报
! 第十一条 —廊坊市建《设局城市《建设管理《科负责全市市政【施工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不良记录的》采集、审核》、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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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廊坊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全市—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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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廊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管理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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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廊,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信息的采】。集、:汇总、上报》
!第十五条 廊坊【市建设监察办公【。室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行为:的采集、汇总、上报!。
】 ,第十六条 廊—坊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负责造价《咨询单位和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不良记录】的采集、审核、【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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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系统各行—业协会?负,责各方?主体奖励《信用信息的》采集、汇总、上报 !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工!程项目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审核】、登记?、汇总等工作—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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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廊坊市建设工【程信息中心具—体负责以《上各监管部门信息】。资料的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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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承办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汇总、传送信息并!实,。行月报制度》认定:程,序按照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廊坊市?建设工程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执行—
】 第二十《一条 信用记录按照!“谁办理、谁—记录;谁监管谁记录!;谁奖惩、》谁,记录”的原》则及:时记:录信:用信息对《发现的不良行—为,。记录各行《政,执法和?监管部?门在不良行为发生】或处理后的七个工】作日内记录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份向【工商、劳动、税务】等部门征集上一【年度建设类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
【 外地驻廊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划分分别由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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