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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职能分工《
第八条 】按照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原则廊《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审定、汇总和【公布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负【责指导协调县(市区!)信用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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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职能部》门审核把关》确保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建设实】施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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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廊坊市!建设局建筑市场管】理科牵?头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及【综合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监理、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不良记录的】采集、审核、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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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廊坊市—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科《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图【审单位、检测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不良】记,录的采集、》审核、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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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廊坊市建!设局城市建设管理】科负责全市》市政施工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不良记录【的采集、审核、【上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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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廊坊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全市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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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廊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管理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工:作
】 第十四条 【廊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信息的采集、—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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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廊—坊市建设监察—办,公室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行为【。的采:。集、汇总《、上报 《
】第十六条 廊—坊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负责:造价:咨询单位和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不良:记录的?采集、?审核、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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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系—统各行业《协会:负责各方主体奖励】信,用,信息的采集》、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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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工程项目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审:核、登记、汇总等】工作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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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廊坊市建设—工程信息中心—。具体负责以》上各监?管部门信息资料的发!布工:作
!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承办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汇总、传送信息并!。。实行月报制度认定】程序按照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廊坊市建—设工程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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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信用记录《按照“谁《办理、谁《记录;谁监》管谁记录;谁奖【惩、谁记《录,”的原则《及时记录信用—信息对发现的不良】行为记?录各行政执法和监】管,部门在不良行为发】生或处理后》的七个?工作:日内记录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份向工商、劳!动、税务等部门征】。。集,上一年度建设类【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
? 外地驻廊】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划分分别由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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