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示—与使用 《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廊坊市【建设:工程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对全市的【建设类企业》作出年度《信用评价并在—廊坊市?建设工程信息—网或其?他媒:体上公?示 【 第《二十三条《 信:用信息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公开发布 !   ? ,(一)建筑市场【主体未注销前基础信!。用信息长期发布; !   — (二)良好行【为信息自发》布之:。日起发布3》年;: :    (三】)不良行《为信:息,自发:布之日起发布2年;! ? ,  :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本—条第(二)、(【三)项信息发布结】束后转为信用档案】长,久保存 】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信用【信息发布期限可以】调整 【   (《一)缩?短发布期限建—。筑市场主体》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纠正了!违法:行为且发布》期间:未发生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原信!用信息征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缩短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发布期限但—公开发布《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  《  (?二)延长发布期限建!筑市:场主体?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在发布》期限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信用信息《征集部门可以延长不!良行为?信息:发布期限延长—发布期限不超过4年! ,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提供【。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可,以登录廊坊市—建设:工程信息网提供【。或,者查询信息》实现: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活,动中责任主体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实—行,会员制度并通—过协议形式确定双方!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