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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示?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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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廊坊市建设!工程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对全》市,的建:设类企业作出年度】信用评价并在廊坊市!建设工?程信息网或其他【媒体上公《示
! 第:二十三?条,。。 信用信息》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公开发!布
(!一)建筑市场—主体未注销前基【础信用信息长期【发布:;
》 (》二)良好行为信息】自发布?。之日起发《布3年;
【 《 (三)不良行为信!息自发布《之日:起,发布2年;》 ,
,。
?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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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二)、(三)项!信息:发,布结束后转》为信用档《案,。长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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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信用信【息发布?期限可以调整—
【。 (一)缩短—发布期?限建筑?市场主体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纠正了违法行为且】发布期间未发生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原信用信息】征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缩短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发布期!限但公开发布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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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延长《发布期限建筑市场主!体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在发布期限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信用信息征集部!门可以延长不—良行为信息发布期限!延长发?布期:。。限不超过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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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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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提供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可!以登录廊坊市建【设工程信息网提供】或者查询信息实现】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活动!中责任主《体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实行会员制度并【通,过协议形式确定【双,方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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