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四条】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由企业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评价信息【等内容组成
【 :
? 第五条 基础信】息包括建《设单位基础信息、建!设,类,企业基础《信息和从业》人员基础信息
】。。 建设《类企业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商注册?基本情况; —
【。(二:)组织机构》代码:;
【 (?三)资质《资格的?。等级、有效期及【监督检查《。记录:;
】 (四)安全生产许!可及监督检查记【录,;,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信息
【 从》业人员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一)个人身!份和履历;
】 (—二)从?业资格类《别,、证号、《等级、?有效期及监督—检查记录;
】 (三【)从业?现状;
【。 ,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信息
【
第】。六条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从事建筑—活动中依法办—。事、行为《。规范、诚信经营受】。到市级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组织表彰、!奖励的行为记录 】
第【七条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执法机构以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为记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