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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村—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村镇房屋》产权证书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管理!的规定,维护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坏,村镇的道路、桥梁、!供排水、《防洪、灌溉、—水,。文、电力、邮—电和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村镇的基础设施!。村,镇自筹资金建设的】供排:水和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十七!条 从市区、县城】以外:地区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全部用于村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在村镇征】收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应》当主要用于村—镇,市场建设,》自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在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除?居民自?建住宅、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民政福利—设施外,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缴纳》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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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该】。建制镇和《集镇公用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建制!镇属城市范畴,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全部或部分开】。征各项城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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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的饮用水《源禁止在公》共饮用水源保护区建!厕所、畜禽圈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严禁!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水,原有】的要逐步搬迁或改】造,达到规定的【标准具备条件的村镇!,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的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镇容貌、环境卫生的!宣传、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治理措?施,并定期》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村镇规划区内应【搞好植树造》林、绿化美化—环境,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一条 村镇》的街道、学校、广】场和车站《等公共场所不得【。随意:侵占,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垃圾、!粪,便、柴草《。和建筑材料》等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村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测量标志、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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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材?料等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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