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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 第三十四条 】村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村镇!房屋产权证书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管理的!规定,维护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坏村镇的道路、桥梁!、供排水、防洪、灌!溉,、水文、电力、邮电!和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村】镇的基础《设,施村:镇自筹资金建设的供!排水和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十》七条 从市》区、县城以外—地区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全部用于村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在:村镇征收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应当】主要用于村镇—。市场建设,》。自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 第三十八条 在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除居民自建!住宅、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民政—福利设?施外,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缴纳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公用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该建制镇和》集镇公用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建制镇《属城:市范畴,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全部或部分—。开征各项《城建:费用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的饮用水源!禁止在公共》饮用水源保》护区建?厕所、畜禽》圈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严禁》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水,原有的】。要逐:步搬迁或改造,【达到规定的》标准具备条》件的村镇,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的【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镇?容貌、?环境卫生的宣传【、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治?理措施,并定期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村镇规划区】内应搞好植树造林、!绿化美化环境,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一条 村镇的街【道、学校、广—场和车站等公共【。场,所不得?随意侵占,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垃圾、粪便、】柴,草和建筑材》料等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村: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测量标志、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 第四—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材料等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