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村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筑设!计要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美观、!节能的原则,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跨:度、: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厂《房、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
第二—十七条 在村镇从事!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施工资》质等级证书,从事】建筑业经营的个体】工匠:必须持有从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揽施工任务
【第二十八条 —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不得更改确》需修改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较大《变更:的,应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
第二十《九条 村镇建设和施!。工应坚?持,质量标准,遵循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工艺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三十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开,工,前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现场定位、验线】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开】工申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批—。复,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自取?得,开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逾期未开《工的,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开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一条 村镇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开工前应当持宅院平!面示意图《。或者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由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现场定】位确定标高后,【方可开工《
,
,第三十二条 —凡,需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变》。更规划?部,门审定?的方案,必须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村!镇单:。层住宅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工程竣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