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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村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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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筑设计要—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美观、节能的—原则,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跨—度、:。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厂?房、: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
第二十七条 】。在村镇从《事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施工资质等级证书,!从事:建,筑业经?营,的个:体工匠?必须持有从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揽施工任《务
第二十八条 !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不得更?改,确需修改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较大变更的,【。应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村镇建设》和施工应坚持质【量标准?,遵循?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工艺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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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开工》前,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现,场定位?、验线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开工申】。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批复
【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自取得》开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逾期未开工的,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开!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一,。条 :村镇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开工前?应,当持宅院平面—示意图或者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由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现场!定,位确定标高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二条 凡需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变更规—。划部门审《定的:方,案,必须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村】镇单:层住宅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工程竣—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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