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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村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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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筑设计要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美观、节!能的原则,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跨度、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厂房、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
第二十七—条 在村镇从事【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施工资质等【级证书,从事—建筑业经营的—个体工匠必须—持有从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揽施工任—务
第二十八条 !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不得更改确!需修改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较大变《更的,应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村镇建设!和施:工应坚持《质,量标准,遵循—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工艺!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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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开—工,前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现场定位、验线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开工《申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批复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自》取得开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逾期未开工【的,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开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一:条,。 村镇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开工前】应当持宅《院平面示意》图,或者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由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现场定位—确,定标高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二:条 凡?需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变更规划部【。门审定的方案,必】须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村镇单】层住宅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工程—竣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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