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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实施!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五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实】。。施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相当!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工》。。程造价总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  村镇《规划区内的居民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并可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拒绝、妨—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侮辱、欧打【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乡(镇)人【民政府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村镇规划!。建设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