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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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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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村镇】建筑:面积在?四百平?方米以上或单项工程!土建投资在三十五】万元以上《的工程选址,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上述标准以下【选,址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单项工程超【过二千平方》米或者土建投资【二百万?元以上的选》址,,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村镇居民在规划区】内建设住宅的—,应当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报批执】行
? (二)【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收到【居民建房申》请之时起十》五日内批复
! 村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 回原籍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村?镇建设必须节约用地!,在建?设中:应按规划多建楼房必!须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荒地,凡空】闲面积过大和—进深过?长的宅?。基地均应规划插建】,原使用户符—合建房条件的应就】地插建,《提高土地利用率【,消灭?空心村
第二十】条 兴建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占用》耕地的?,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盖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执行
》 , 兴建村镇企业】。占用耕地的,应严】格控制,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并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其他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兴《建村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在村镇规划区—内使用临《时用:地,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不准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三!条 国道、省—。道沿:线的村镇,其所在村!镇建设项《目必须在路的一侧进!行建设临《近公路建筑物的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因实施规划做出的】。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 因拆—迁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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