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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 —。 第十七条 村【镇建筑面积在四【。百平方米以上或单项!工,程,土建:投资在三十五万【元,以上的工程选址,】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上述标》准,以下选址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单项工程超—过二千平方米—或者土建投资二百】万元以上的选址,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八条 村镇居!民在规?划区内建设》住宅的?,应当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报批】执行  》  :。 (二)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收到【居民建?房申:请之时起十》五日内批复   !  村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 ,  回原籍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村镇建《。设必须?节约用地,在建设】中应按规划多—建楼房必《须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荒地》。,凡空?闲面积过大和进深过!长的:宅基地均《应规划插《。建,,原使用户》符,合建房条件的应就地!插,建,提高土》地,利用率,消》灭空心?村 第二》十条 兴建》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占用耕地的【,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盖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执行 】     兴—建村镇企《业占用耕地的,【应严格控制,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并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其他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兴建村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在村镇】规划区内使用临【时用地,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不准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三条 》国道、?省道沿线《的村镇,其所在村】镇建设项《目必须在路的—一侧进行建设临近】。公,。。路建筑物的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因实施】规划做出的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因拆迁!。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