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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
第十】七条 村镇建筑【面积在四百》平方米以上或单项工!程土:建投资?。在三十五万元—以上的?工,程选:址,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上述标准!以下选址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单项工程《超过二千平方—米或者?土,建投资?二百万?元以上的《。选,址,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村镇居民在规!划,区内建?。设住宅的《,应当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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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报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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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收到居民建!房申请之时起十五】日内批复
【 : 村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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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原籍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村镇建设!。必须节约《用地,在《。建设中应按》规,划多建楼房必须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荒地,凡空—闲面积过大和进【深过长的宅基—地,均应规?划插建,原使用【户,符合:建房条件《的应就地插建,提】。高土地利用率,消】灭空心村
第【二十条 《兴建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占用耕地—的,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盖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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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建村】镇企业?占用耕地《的,,应严格控》制,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并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其他】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兴建村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在村镇规划区内使!用临:时用地,《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不准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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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国道、》省道沿线的村镇,其!所在村镇建设项目必!须,在,路的一侧进》行建:。设,临,近公路建筑物—的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因实施》规划:做出的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 因拆迁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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