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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
第十七条】 村镇?建筑面积在》四百平方米》以,上或单?项工程土建投资在三!十五万元以上的工】程选址,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上:述标准以下选址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单项!工程超过二千—平方米或者土建【投资二百万元以【上的选址,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村镇居民在规划区内!建设住宅《的,应当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 :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报批执行
【 (二)—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收到居民【。建房申请《之时起十《。五,日,内批复
【 :村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村镇建设必须节约!用,。地,,在建设中》应按规?划多建?楼房必?须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荒地,凡》空闲面积过大—和进深过《长的:宅基地均《应,规,划,插建,原使用—户符合建房》条件的应就地插建】,提高土地利用【率,消灭空》心村
第二十【条 兴建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占!用耕地的,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盖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执行
【 兴建》村镇企业占用耕【地的,应《严格控制,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并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其他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兴:。。建村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在村!。镇规:划区内使用临时用】地,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不—准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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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国】道、省道沿线的村】镇,其所在村镇【建设项目必须—在路的一侧进行建设!临近公路建筑—。物的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因实:施规:划做出?。的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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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拆迁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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