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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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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
第十七条 村】镇建筑?面积:在四百平方米以上或!单项工程土建—投资在?三十五?万元:以上的工《程选址,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上述标准以下选址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单项工程!超过二千平》方米或者《土建投?资二百万元以—上的选址,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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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村镇居【民,在规划区内建设住】。宅的,应当》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报批执行
! (二)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收到居【民建房申请》之,时起十五日内批【复
《 : 村: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 回原籍【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村—镇建设必《须节约用地,在建】设中:应按规划《多,建楼房必须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荒】地,凡空闲面积【。过大和进深》过长的宅基地—均应规划插建,原使!用户符合建房条件的!。应就:。地插建,提高土地】。。利,。用率,?消,灭空心?。村
?第二十条 兴—建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占用耕地的,!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盖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执—行
— 兴建?村,镇企业占《用耕地的,应—严格:控制,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并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其他《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兴建村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在村镇规划区】内使用临时用—地,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不—准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三条 国【。道、省道沿线的【村镇,其所在村【镇建设项目必须在】路的一?侧进行建《设临近公路》建筑物的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因实施规《划,做出的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 , 因拆迁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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