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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 第十六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 第—十七条 村镇建【。筑,面积在四百平方米】以上或?单项工程土建投资在!三十:五万元以上的工程选!址,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上—述标准以下选—址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单项工程超过二千!平方米或者》。。。土建投资二百万元以!上的:选址,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村镇居民在【规划区内《建,设住:宅的,应当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报批执行    ! ,(二:)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收:到居民建《房申请之时起十五】日内批复  【。   村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  回原籍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 ,第,。十九条? 村镇?建设必须节约用地】,,在建:设中应按规划多【建,楼房必须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荒地,《凡空闲面积过大和】进,。深过:。。长的宅基地》均应:规,划插建?,原使?用户符合建》房条件的应就地插建!,,提高土地利用率,】消,灭空心村 》 第二十条 兴建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占用》耕地的,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盖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执行 — , ,  兴建村镇企业】占用:耕地的,应严格控】制,: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并: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其他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兴建:。。村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在村镇规划区【内使用临时用—地,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不准》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三—条 国道、省道沿】线的村镇,其所在】村镇建设项目—必须在路的一—侧,。进行建设《临近公路建》筑物的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因实】施,规划做出的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   因《拆迁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