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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
第十七》条 村镇建筑—面积在四百平方米】以上或?。。单项工程《土,建投资在三十五【万元以上的工程选】址,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上述标准】以下:选址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单项工程超过—。二千:平方米或者土—建投资二百万元以上!的选址,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村镇?居民在规《划区内?建设住宅的,应当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报批执行
! (二)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收到居?民建房申请之—时起十五日内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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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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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原籍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村—。镇建设必须》节约:。用地,在《建设中应按》规划多建《楼房:必须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荒地,凡空闲面积!过大和进《深,过长:的,宅基地均《应,规划插建,原使用】户符合建《房,条件的应就》地插建,提高土地】利用率,消灭空【心村
第二十条 !兴建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占—用耕地?的,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盖!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执行
!兴建村镇企》业占用耕地的,【应严格控制,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并,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其他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兴,建村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在村!镇,规划区内使用临时用!地,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不《准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三条 国道、—省道沿线的村镇,其!所在村镇建设项目】必须在路的一侧进行!建设临近公路—建筑:物,的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因【实施规?划做出的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 因《拆迁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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