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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供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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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集中供热实行【。市场准入和》特,许经营制度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撤销、分立—、合并、变》更应在3《0天内到《。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施】档案改进供热—计量、监测手段【加强科学管理—保证均衡稳》定供热
第二【十八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之间应当订立供用!热格式合《同
?第二十九条》 市:区采暖期一般为当年!11月1《5,日到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可以根据气候情!况提:前或延期供热—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工作提前】或延期供热按天【。数,计算计收采》。。暖,费
第三十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必须确保热】交换站进水温度【、回水?温度和管网末端【压力达到设》计要求采暖期内热用!户室内温度》标准18《±2℃实行分户【按热计量《的热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热用户自行【。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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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或室内温度低—于,16℃超过36小】时,的应在取暖期结【束60日内向热用】户退还此期间的【相应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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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时可【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在24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测温
第三十!二条 ?因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热用户】室内采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但应积极督—促热:用,户,采取措施尽量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
【 (一)房屋维护结!构保温性能达不到国!家标准或人为造【成房屋维护结构保温!性能:降低的;
! (二)室内管【网不:。符合供热《设计规范或不畅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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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热用户室【内装修?影响供热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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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私自】改变:供热管道《或者安装换热设施的!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对《所管辖的《供热设施应经常养】护定期维修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供热】单位因设《备事故原因可预【见8小时以上—不能正?常供热时应提—前通知热用》户并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同时《到,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供热【单位:的稽查、收》费、维修等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需持证》上岗热用户应予【以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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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供热单位》应在采暖期设置【维修、抢修和—监督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开电话】应有:专人值班实行2【4小时服《务热用户可就供【热质量等《问题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十六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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