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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仪表及】室内:管网、散热器—及其它有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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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集中】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热源单—位,界限外一米以内的】管网及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
《 (二?)自热源单位界限外!一,米以:外的:主干线、支线及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三)热用户自入【户阀门(不含)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
: (》四)热用户自己铺】设的庭院管网如果热!用户与供热单位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依照:产权承担维修和养护!责任即管《网的产权归谁所有由!谁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第十九条【 供热管网及附【属设备周围1—.,5米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埋设线杆、挖坑、掘!土,、钻探、打桩、植】树;
《 ?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废《水;
》。 (五)—其它影响供热管网】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或《影响:供,。热设备正常》运行的工程》。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供热单位的】意见
因!工程施工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经》供热单位《查验同意后方可施工!不按供热单位要求】。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维!修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热用?户有义务保护—城市供热《设,施发现供热设施【损坏应当及时通【。知维修和养护责任】单位维修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立即抢【修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发!生紧急安全事—故,需要抢修时可先施】工,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保证抢修及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 供热计量仪—表及温?度调控装置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具!。备,。合格证书和型式【。检验证书供热—计,量设施、设备及产品!。实行备案制度备【案情况和限制使【用产品淘汰》产品及新产》品推广目录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严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热计量!设施
第二—十四条? 禁止损坏或—擅自:改拆:、移动?供热单位《的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确需改!拆、移动的应当经】供热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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