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六条 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需状?况编制?本市城?市供:热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保证热源—单位、换《热站和管线的建【设用地
《。
,第七条? 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并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第八》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城市供热》发展规划《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批》方可进?行建设供热工程【项目包括
》
(一】。)热源厂建设—;
》 (二)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及热交换站工】程,建,设;
(!三)供热管网—工程;
!(四)其《他供热工程》。
,
,第九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技术资料供热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供用热》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经质监主管部—门,进行节能效》果检测合格后方【可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二条《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及室温调控功能【的计:量收费供热采暖【系,统实行分户收费【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温度调控】的选型、购置—、安装?等购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不符合分户【控制供热计量—采暖系?。统设计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
!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按《分户计量要求逐步实!行,分,户,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
第十三—条 在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分散的燃煤—供热设施对集中供热!区域内现有的分【散的燃煤《供热设施应》当按照城市供—热发展规划进行【改造逐步实》。。行集中的供热热源并!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在城市热网覆盖】不到的地区鼓—励建设燃气锅炉【和电锅炉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锅炉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道路、排水、】供水:。、供电、《通信:。、有线电视及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时!应提前通知供热【主管部门及供热单位!与供热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或改?造
?第十五条《 按照集中供热【规划:集中供热管》线需要穿越公路【、铁路?、河道、《单位、厂区》及住宅区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十六《条 新建房屋供【热配套和既有房【屋,供热:补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容量热价【费容量热价费主要】。用于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建【设
》 容量热价费的】收取和管理按—照衡水市《集中供?热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