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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需状况编制本市城市!供热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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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保证热源】单,位、换?热站和?管,线的建设《用地:
:第七条? ,。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并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第—八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城市供热发展规划】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批方可进《。行建设供热工程【项目包括
— (一【),热源厂?建,设;:
(二】),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及?热交换站工程建设;!
: (三)【。供热管网工程—;
《 :。 (四)其他供【热工程
第九【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技术资料供热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供用热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经质监主【管部门进行节—能效果检测合—格后方可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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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及室温调!控功能的计量收【费供热采暖系统实】行,分,。户收费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温度?调控的?。选型、购置、—安装等购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不符《合分户?控制:供热计量采暖系统】设计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按分户?计量要求《逐步实行分户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
第十三【条 在?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分散?的燃煤供热设施【对集:中供热区域内现有的!分散的燃煤》供热设施应当按照】城市供热发展规划进!。行改造逐步实行【集中的供热热—源并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在城市热网覆盖【不到的地区鼓励建设!燃气锅炉和》电锅炉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锅炉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道路?、排水、供》水、供电《、通信?。、有线电视及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时【应提前通知供热主】。管部门及供热—。。单位与供《热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或改造》
第十五条— 按照集中供热规划!集中供热管》线,需要:穿越公?路、铁路、河—道、单位、厂区【及,住宅区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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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新建房屋供热!配套和既有房屋供热!补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容量热价!。费容量热价》费主要用《于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建【设
《 ?容量热价《费的:收取和管理按照衡水!市集中供热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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