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需状况】编,制本市城市供热【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保证【热源单位、换热站和!管,线,的建设用地》
第七条》 ,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并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第八】。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城市供热【发展规划《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批》方可进行建设供【热工程项目包—括
《 (一)【热源厂建设;
【
? (二)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及热交换站工程建设!。;
:
(三)】。供热管网工程;
】
《 (四)其》他供:热工程
第九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技术资?料供:热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供用热】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经质监主!。管部门进《。行节能效果》检测合格后方可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二条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及室温调】控功能的计》量收费供热采暖系统!实行分户收费—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温度调控的【选型:、购置、安装等【购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
—。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不符合!分户控制供热计量采!。暖系:统设计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
—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按分《户,计量要求逐》步实行分户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
第》十三条? 在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分散的燃—煤供热设施对—集中:供热区域内现—有的分散的燃煤供热!设施应当按》照城市供热发展规划!进行改造逐》。步,实行集中的供热【热源并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在城市《热网覆盖不》到的地?区,鼓励:建设燃气锅炉和【电锅炉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锅》炉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道路、排水、供水!、,供电、通信、有线电!视及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时—应提前通知供—热,主管部门《及供热单位与供【热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或改造
】第十五条 》按照集中供热规划】集中:供热管线需要—穿越公路、铁—路、河?道、单位、厂区及住!宅,区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 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新建房屋!供,热配套和既》有房屋供热补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容量热价费!容量:热价费主要用于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建设
— ?容量热价费》的,收取和管理按照衡】水市集中《供热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