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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六条《 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需状况编【制本市?城市供?热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   ?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保证热源单位、】换热站和管线的【建设用地 第【七条 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并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第八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城—市供:热发展规划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批,方可进?行建:设供热?工程项目《包括   【  :(一)热源厂—建,设;    【 (二)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及热交】换站工程建设; !   ?。 (三)供热管【网工程;  【。   (《四,)其他供热》工程 第》九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技术资》料供热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供用热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经质监主管—。部门进行节能—效果:检测合格后》方可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 第十?二条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及室温调【控功能的计》。量收:费供热?采暖系统《实行分?户收费?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温度:。调控:的选型、购置、安装!等,。购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不符】合分户控制供—热计量采《暖系:统设计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   !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按分】户计量?要求逐步实行分【户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 第十三条】 在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分散的燃煤供热【设施对集《。中供热区域》内,。现有的分散的—。燃煤供热设》施应当?按照城?市供热发《展规划进《行改造逐《步实行集《中的供热热》源并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在城【市热网覆盖不到的】地区鼓励建设燃【气,锅炉和电锅炉—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锅炉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道【路,、排水、供水、【供电、通信、—有,线电视及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时】应提前通知供热【。主管部?门及:。供热单位《与供热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或改造 第十五!条 :按照集中《供热:规划集中供热管线】需,要穿越公路、—铁路、河道、单位、!厂区及住《宅区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 ,   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新建房《屋供热配套》和既有房屋供热补】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容量热价费》容量热价费主要用】于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建设  — ,  容量热价费【的收取和管》理按:照衡水市集》。中供:热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