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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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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需状况编制【本市城市供热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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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保证】热源单位、换—热站和管《线的建设用》地
?第七条? 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并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第八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城市:供热发展规划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批方可进行建】设供热工《程项目?包括
】 (一)热源—厂建设;《
: , ?(二)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及!热,交换站工《程建设;
! (三)供》热管网工程;
! : (四)其他—。供热工程
第九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技术资料供【热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供用热》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经》质监主管部门进行节!能效果检《测合格后方可—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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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及室温调控功—能的:。计量收费供》热采暖系统实行分户!收费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温度!。调控的选《。型、购置、安装等购!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不符合分户控【制供热计量采暖【系统设计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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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按分【户计量要《。求逐步实行》分,户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
】第十三条 在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分散的燃煤供【热设施对集》。中供热区域内—现有的?分,散的燃煤供》热设施应当按照城市!供热发?展规划进行改造【逐步实行集中—的,供,热热:。源并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在《城市热网覆盖不到的!地区鼓励建设—燃气锅炉和电锅炉】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锅炉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道路、排水》、供水、《供电、通《信、有线电视及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时应提前通知供热主!管部门及供热—。单位:与供热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或改造
第十五!条 :。按,照集中供热规划【集中供热管线—需要穿越《公路、铁路、河道、!。单,位、厂区及住宅【区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 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新建房屋供热】配套和既有房—。屋,供热补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容量热价费【容量:热价费主《要用于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建:设
? 容》量热价费的》收取和管理按—照衡水市《。集中供热《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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