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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六?条, 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需状况编制本【。市城市供热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保—。证热源单位》、,换热站和管线的【建设用地 —第七条 《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并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第八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城市供热发展规划】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批方可?进,行建设供热》工程项目包括  !   (》一,。)热源厂建设; !。    (二)【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及热交】。换站工程建设—;   》 , (三?)供热管《网工程; —  :  (四)其他供热!工程 ? 第九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技术资料《供热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供:用热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经】质监主管部门进【。行,节能效果检测合格】后,方可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二条—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及室温调控功】能的计量收费—供热采暖系统实行分!户收费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温度【调控的选型、—购置、安装等购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 —    《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不符合分户控【制供热计量》采暖系?统设计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按分户计量!要,求逐步实《。行,分户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 第十三条 !在,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分散】的燃煤供热》设,施,对,。集中供热区域内现有!的分:。散的燃煤《供热设?施,应当按?照城市供《热发展规划进行改造!逐步实?行,集中的供热》热源并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在城市热网】覆盖不到的地区鼓】。励,建设燃气锅》炉和电锅炉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锅炉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道路、排水!、供:水、供电、通信、】有线电视《及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时应提》前通知供热主管部门!。及供热单位与—供,热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或改?造, 第十五条— 按照集中供热规划!集,中供热管线》需要:穿越公路、》铁路、河道、单位】、厂区及住》宅区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   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十六条》 新建房屋供热【。配套和既有房屋供热!补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容量热】价,费容量热《价费:主要用于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建设—。     容量热!价费的收取和管【理按照衡水》市集中供《热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