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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征!用、划拨《和,。占用土地《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安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应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选》址工:。作应有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行性研究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持《批准的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核     ! , (》一)认定建设用地定!点申请及《相应的计划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地】形图等齐全有效;】  《    — ? (二)《征询并协调有—关,部门意见依据城市规!划确认建设地址; !。 :     【 (三)【根据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核定用】地界限和面积; !。  :     】 (四)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    !(五)审查建设【用地总平面布置; ! :  : ?。  : (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文!件、图纸、资料【和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用【地总平面《图之日起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十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征用、划拨和】占用土地手》续六个月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并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位?。置、界限《和使用?性质如确《需改变的须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规划要求!。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其它手—续   》    !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    》 禁止》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无条件?退回用地;使—用期满应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退回用地并【恢复原地貌 —   《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用地   【 :    》 :(一)影《响市容、交通、供电!、通讯、消防—和环境卫生的;【  《     】 (?二)占压地下—管线和设施》影响其使用、维【修,、养护的; —    【   》 (三?),。占用学校操》场、体育《设施和公共》绿地的;  】     ! (四)占》。用,城市河堤《护岸:、排水沟渠影响【城市防洪排水的【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开山采!。。矿挖取砂石、土方围!填水面和设置废渣】。、垃圾堆放场地【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有关部门—须按城市规划的规定!进行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及:纠正    【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出让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 ?     【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如改:变土地用途》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