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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征用、划拨和!占用土地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  ?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安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应,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选址:工作应有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行性!研究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持批准的】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核 】。   《    》 (一)认定建】。设用地定点申—请及相应的计划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地形图等》齐全:有效;?    —    》 (二)征【询并协调有》关部门?意,见依据城市规划确认!建设地址;》 :  :  ?    (三!。)根据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核定用地界!限,和面:积;    】  ?  ? , (四)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    》    (!五)审查建设用地总!平,面,布置; —。    — , (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文件【、图纸、资》料和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用地总平面图之【日起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十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征用、划拨和占】用土地手续六个月】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并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位置、界限【和使:。用性质?如确需改变的—须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规划要求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其它手》续   》 :  : , 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  : 禁》止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无条件?退回:用地;使用》期满应?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退回用地并恢复!原地貌  【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用地 】    《    》 , (一)影响市容!、交通、供电、通】讯、:消防和?环境卫生的; 【    【   (【。二)占压《地,下管线和设施影响】其使用、维修—、养护的; 【    》。    》 (三)占用学校!操场、体育设施和】公共绿?地的;?。    — :   (四】)占用城《市,河堤护岸、》排水沟渠影响—城市:防洪:。排水的 《。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开!山采矿挖取》砂石、土方围填水】面和设置废渣—、垃圾堆放场—地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有关《部门须按城市规划的!规,定,进,行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及纠正 【 , ,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出让?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 :    —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如改变土地用途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