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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征用、划拨和—占用土地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安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应,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选址》工作应有《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行性研究】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持批准的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核    】    (一!)认定建《设用地定点申请及】。相应的计划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地形图【。等齐:全,有效;   】。  《。  : (二)—征询并协调有关部门!意见依据城市规划】确认:建设地址《; ?      】 , : (三)根据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核定用地界限和!面,积; 《   ?  《  (—四)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 ,。     !。 (五)《审查建设用》。地总平面布置;【  《 ,    — (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文件、图》纸,、资:料和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用地》总平面图之日起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十【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征用、划—拨,和占:用土地手续六个月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并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位置、》界,限和使用性质如【确,需改变的须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规划【要求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其它手续 !   《  :  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   》 禁止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无条件退回》用地:;使用?期满应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退回用地—并恢复原地》貌 《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用地   !    !(一)影响》市容、交《通、供电、通讯、】消防和环境卫生【的;  —。   》  (二)】占压地?下管线?和设施?影响其使用、维修、!。养护的;   !    — (三)占【用,学校操场、体—育设施和公共绿地的!。; ?     【 , (》四)占用城市河堤护!岸、排水沟渠—影响城?。市防洪排水的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开山采矿挖取砂】石、土?方,围填水?面和设置废》渣、垃圾堆放场地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有关部!门须按城市规划的】规定进行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及纠】正 ?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出?让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   》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如改变土地—用途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