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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征用、划【拨和占用土地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    —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安》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应《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选址工?作应有?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行性《研究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持批准的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核    】 ,  ? (一)》认定:建,设用:地定点申请及相【应的计划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地形图等》齐全有效;》 ?。      】 ?(,二):征询并协调》有关部?。门意见依据城市【规划确认《建设地址; 【    》  :  ? (三)》根据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核定—用地:界限和面积; 】。 , ,    — (》四)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   》   (五】)审查建设》用地总平面布置; !      ! (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文件、图纸、!资料和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用【地总平面图之—。。日起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十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征,用、划拨和》占用土地手续六【个月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并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位置、?界限和使用》性质如确需改变的须!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规划要求【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其它手续 】 ,    —。  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 ,     【 禁止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无条件退回用—地;使用《期满:应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退回用】地并恢复原》地貌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用地   ! :    (】一)影?响市容、交通、供电!、通讯、消防和环】境卫生?的;:    】   (【二)占压地下管【线和设施影响其使用!、维修?、养护的; 【      】 (》。三)占用学校—操场、体育设—施和公共《。绿地的; —       ! : (四)占》用,城市河?堤护岸、排》水沟渠影响城—市防洪排水的 !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开山—采,。矿挖取?砂石、土方围填【水,面和设?置废:渣、:垃圾堆放《场,。地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有关】部,门须:按城市规划》的规定进行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及纠《正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出》让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    】 ,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如改变土地用途【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