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论其隶属关】系在开发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永久或临时的各【项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建筑外装—修工程(含临时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必须《自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向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件、年》度,基建:计划、建设位置【地形图、建设—项目功能要求及【涉及消?防、人防《、环保、卫生、【通讯、?供水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书】。填写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二)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开发区《规划:和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及规模等要求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三》)建设单位按此通知!书要求委托设—计部门进《行初步方案》设计:和施工设计;—(四)建设》单位向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设计图【纸(包括《注明:勘察设计证号的总】平面图?、单个建《筑,设计图、效果图)】和地质勘察》钻探报告《及其他技术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许可证《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首先发给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并】由,开发:区,测绘部门验》线无误核发建—筑开工许可证逾期未!。申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单位施工时施工】现场应树《立标志牌标明—。建设有?关情况
】
第二十四【条 在?开,发区规划《。范围内不再》审批农村宅》基地开发区内—所辖:。村范:围的规划《管理统一按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必【须认真?。按照: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施工图纸和许可证!件注明的规划—要求进行施》工严禁私《自挪动位置改变【建筑物的面积—、层数、高度—、平面、立面、室内!外标高和外装修【要求:确因实际需要变【更设计的必须—申请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意见转—原建筑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方可改变《施工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竣:。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拆】除建筑基地内的【临时设施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向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加盖【验收合?格章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 建设】单位:。取得加盖验收—合格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内严禁建设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凡有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污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公害:发生:的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从严》审批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需要在】用地范?围内进行《临,时建筑时应持批准的!临建工程申请书、土!地,使用证件、》建设位置《地形图、施工图【及其他技术文件【向开发?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拆除临时—建,筑清理?现场恢复原》。。貌
》 临时建设】场地严禁《兴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建设要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各项工程在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管线及其他设】施时要及时向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处理之前施工!现场人员要妥善【保护:不得破坏
】
? 第三十条 开发】区,。住宅项目应》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住宅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多】层住宅建筑长度应】控制在60米以内;!
(二!)规划?的多层住《宅区:内不得建设低—层住宅;
! (三《),多层以上住宅楼房必!须建:设半地下仓储室【;
【 (四)封闭美化】沿街阳台《;
》 (《五)住宅单元门和垃!圾道口不得》面向道路《
】第三十一条》 住宅?。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严禁擅自改变居】住区内?公共建筑使用性【质、缩减建》筑面积或减少公【建配套项《目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开发区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共建筑定额】指标规?划设:计、:。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第!三十三条《 城:市主:干,路两侧公共建筑的】楼前广场应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建设建筑小!品、雕塑、绿化【。或铺:装地面
《。
《 : 沿街围《墙,应为绿篱或高度在】1.:8米以?下,的空透墙;确需建设!实体墙的需报经【开发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高度:不得:。超过2米并》全,部装修
》 ,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违法建!设行为
】。 (一《)在规划《道路:红线或?绿化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
:。
, 《 (二)在广场或道!路红线内插》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
》 (三《)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建设】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 : :(四)?压占:地下管线;
—。
《 (五)遮挡【。城市空中微波通【道、传输《通道;
【 (《六)在城市绿地或河!。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与绿《化、河道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 (七)在教育】设施用地《内插:建非教育设施—。;
? 《 (八)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建设: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
《。。 ,
《第三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退让道路红【线,(按建筑《物、构?筑物最凸《出部位计起)的距】离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 《 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应?统一规划《、布局和谐需—要增:。加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的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地—界外为空《地的:建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点式建筑与地界【的南北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65倍与地界【的东西向侧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4倍;
》 《 (二)条式建【。。筑与地界的南—北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与地界【的东:西向侧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2—倍
?。 —界,外是河?渠、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的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退让距—离
》。
《第三十七《条 多层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1.5》倍;多层住宅—。底层为公用》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得缩小建筑工程与医!院病房、门诊部【休、疗养《设施学校(含—。托儿所、幼儿—。园)教学设施—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建筑】高度1.5倍
!
》第三:。十八条 供热—建,筑物与四周建—筑,物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0米;公厕、】垃圾站?。。与四周建筑物的【建筑间距不小于6】米其中?。开窗一侧《不小于?8米
】 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和有关【。规定具体核定
】 , 两相邻建!。。筑物之间必须根据】有关规范《。、规定要求予留【建筑间距《
与!农田毗邻的围—墙应自北侧地界【后退1.5米自东】、南、西侧地—界后退1米
—
— 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室《外地面?绝对标高应符合开发!区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计规范—推算确定
【
第四【十条 ?实行整体设计—、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具备整?体建:筑设计说明和分期施!工措施图纸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工程设计设计单!位越级承接的建筑】设计文件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