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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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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论其隶—属关系在开发—。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永久或临时的】各项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建筑外装修工程(】含临时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必须自】。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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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向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件、年—度基建?计划、?建设位置《地形图、建设项目功!能要求及涉及—消防、人防、—环保、卫生》、通讯、《供,水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书填写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二)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开》发区:。规划和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及!规模等要求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三)建设单】位按此通知》书要求委托设计部】门进行初步方案【设计和施《工设计;《(四)建设单—位向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设计图纸—(包括注明勘察【。。设计证号的总—平面图、单》个建筑?设计图、《效果:图)和地质勘—察钻探报告及其【他技术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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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许:。可证: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首先发给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并由?开发区测绘部—门,验线无误核发建筑开!工许可证逾期未申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单位施工时施工现!场应树立标志—牌标明建设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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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开发区规划范【围内不?再审批农村宅基地开!发区内所辖》村范围的规划管【理统一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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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必须认真按照】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施】工图纸和许》可证:件注明?的规划要求》进行:施,工,严禁私自挪动—位置改变建筑物的面!积、层数、高度【。、平面、立面、【室内:外标高和外装—。修要求确因》实,际需:要变更设计的必【须申:请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意见转【原建筑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方可改【变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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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竣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拆除建!筑基地内的临—时设施?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向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加盖!验收合格章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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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取》得加盖验《收合格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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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内严禁—建设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凡】有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污,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公害发生的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从,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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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需要在【用地范围内进行临】时建筑时应持—批,准的临建工程申请】书、土地使用—证件:、建:设位:置地形图、施工图及!其他技术文件向开】发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拆除临时建!筑清理现《。场恢复原貌
! ? ,临时建?设场地?严禁兴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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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建设要!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各项工程在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管线及其他【设施时要《及时向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处理之—前施工现场人员【要妥善保护不得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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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开—发区住宅《项目应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住宅!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多】层住宅建《筑,长度应控制在—60米以内;—
》 (二)》。。规划的?多层住宅区》内不:得建设低层住宅;】
《 (三)—多层以上住》宅楼房必须建设半地!下仓:储室;?。
【(四)封闭美化沿】街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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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住:宅单元门《和垃圾道口》不得面向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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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住宅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严【禁擅自?改变居住区内公共】建筑使用性》质、缩?减建:筑面积或减少公建配!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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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开发区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共建筑定!额指标规划设计【、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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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城市主》干路两侧公共建筑的!楼,前广场应《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建设【建筑小品、雕塑、】绿化:。或铺装地面
! 沿街围墙应!为绿篱或高度在1】.8米?以下的空透》墙;确需建设实体】墙,。的,。需报:经开发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高度—不得超过2米并全部!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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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违法建【设行为
【。 , (?一)在规划》道路红线或》绿化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
》 (二)》在广场或道路—红线内插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
(】三)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建设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
—(四)压占地下管】线;
》 ? (:五,),。遮挡城市《空中微波《通道、传输》通道;?
(】六)在城市绿地【或河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与【绿化、河道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 (七)在】教育设施用地—内插建非教》育设施;
— , ? (八)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建设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
】
第三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退让道—路红线(按建—。筑物、构《筑,物最:凸出:部位计起《),。的,距离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 《 , 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应统一》规划、布局》和谐需要增》加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的【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地—界外为空地的建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点式建筑《。与地界的《。南北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65倍与地—界的:东西:向侧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4倍;
》 ? (二)》条式建筑与地—界的南北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与:地界:的东西向侧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2倍
! 界:外是河渠、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的?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退【让距离
! 第三十七—条,。 多层?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1.5倍;多层【住宅:底层为公用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得缩小建筑工程【与医院病房、门【诊部休、疗养—设施学校(含托儿所!、幼儿?园)教?学设施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建筑高度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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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供热】。建筑:物与四周建筑—物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0米;公》厕、垃圾站与—四周建筑物》的建筑间距不小于6!。米,其中开窗《一侧不小于8米
! —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和有关》规定具体核定
】 《 两相《邻建筑物之》间必须?根据有关规范—、规定要求予留建筑!间距
— 与农田【毗邻的围墙》应自北侧地界后【退1.?5米自?东、南、西侧地【界后退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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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室外》。地面绝对标高应符】合开发区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计规【范推算确《定,。
【。 第四十《条 实行《整体设计、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具备整体建筑【设计说明和分—期施工措《施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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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工程—设计:设计单位《越级承?接的:建筑设计《文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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