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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论其隶属关》系在开发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永久:或临时的各》项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建?筑外装修工程(含】临时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必须自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向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件、年!度基建计划、建设位!置地形?图、建设《项目功?能要求?及涉及消防、—人防、环《保,、卫生、通讯—、供水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书填写】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二)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开《发区规?划和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及规模等!要求: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三】。)建设单位》按此通知书要求【。委托设计部门进行初!步方案设计和施工设!计;(四)建设【单位向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设—。计图纸(包括注明勘!察设计?证号的总平面图、单!个建筑设计图、效】果图)和《地质勘察钻探—报告及其他技术【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许:可证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首先发给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并由开?发,。区测绘部门》验线无误《核发建筑开》工许可证《逾期未申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单位施工时施工!现场应树立标—志牌标明《建设有关情况 】 —。第二十四条 在【开,发区规划《范围内不再》审批农村宅基—地开发区内所—辖村范围的规划【管理统一按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必须认真按照】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施工?图纸:和许可证件注明的】规划:要求:进行:施,工严禁私《自挪动位置改变建】筑物的面积、层数】、高度、平面—、立面、室》内外标高和》外装:修要求确因实际需】要变更?设计的必须申请【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意见转原建筑—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方可】改变施工 》 》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竣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拆—除建筑?基地内的《临时设施《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向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加,盖验收合格章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    — 建设单位取—得加盖验收合格【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内严禁建设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凡有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污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公?害发生的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从严审批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需要在用地范围内进!行临:时建筑时应》。。持批准的临建工程】申请书、土地使用证!件、建设位置地【形图、施工图—及其他技术文件向开!发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拆除临时建筑【清理现场恢复原貌 !     临时!建,设场地严禁兴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建《设要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各项》。工程在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管线及其!他设施时要及—时向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处理之前施工!现场:人员:要妥善?保,护不得破坏 ! 第三十条】 开发区住宅项目应!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住宅【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多层?住宅建?筑长度应控制在60!米以内;《    【(二:)规划的多》层住宅区内不得【建设低层住宅;【   —。 (三)多》层,以上住?宅楼房必须建设半】地下仓储室; 】 ,  : , (四)封闭美化沿!街阳台; 】   (五)住【宅单元门和垃—圾道:口不得面向》道路 】 第三十》一条 ?住宅: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严禁擅自》改变居住区内公共】建筑使?。用性:质、:缩减建筑面积或【减少公建配套—。项目 【 ,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开发区》。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共建【筑定额指标规划【设计、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 》 第三十《三条 城市主—。干路两?侧公共建筑的—楼前广?场应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建》设建筑小品、雕【塑、绿化或》铺装地?面 《     沿街围】墙应为绿篱或高【度在1.8米以【下,的,空透墙;《确,需建设实体墙的需报!。经开发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高—度不得超过2米并】全部装修 》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违法建设行》为,   — ,(,一)在规《划道路红线或—绿化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 ! ,  :(二)在广》场或道路红线内插】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 ! ,  (三)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建设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    《(,四)压?。占,地下管线《;, ?    (五)【遮挡城?市空中微波通—道、传?输,通道;?  》  (六《。)在城市绿地或【河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与》绿化、河道》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 ,。 ,   (《七):在教育设施》用地内插建非教【育设施; 【  :  (八《)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建设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 — 第三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退】让道路红线(按建】筑物、构筑物最【凸出部位计起)的】距,离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  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应统?。一规划、布局和谐】需要增加《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的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地界外为空!地的建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点】式建筑与地界的南北!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65倍—与地:界的:东西向?侧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4倍; —    (—二,)条式建《筑与地界的》南北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与地!界的东西向侧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2倍 】 :  :  界?外,是河渠、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的】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退让距离 ! 第三十七!条 多层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1.5倍;多—层住宅底层》为公用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得缩小建《筑工程?与医院病房》、门诊部休、疗【养设施学《校(含托儿所—、幼儿园)教—学设施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建筑高度1!.5倍 【。 ? 第三十《八条 ?供热建?筑物与四周建—。筑物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0米;公厕》、垃圾站与四周建筑!物的建筑间》距不小于《6米:其中开窗一侧—不小于8米 !   ? 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和有【。关规定具体》。核定 —  :  两相《。邻建筑物之间必【须根据有关规—范、:。规定要求《。予留建筑间距 】     —。与农田毗邻的围墙应!自北侧?地界后退1.5【米自东、南、西侧】地界后退1米 】 》 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室外地面绝对标!高应符合开发区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计规【范推算确定 ! 第四十条 !实行整体设计、【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具备整体建筑设【计说:明和分期《施工措施图纸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工程设计设计单位越!级承接的建筑设【计文件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