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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论》其隶属关系在—。开发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永!久或临时的各—项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建筑:。外装修工程(—含临:时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必须自《。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向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件、?年度基建计》划、建设位》置地形?图、建设项目功【能要求及《涉及消防、人防、】环保、?卫生、通讯、供水】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书填:写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二?)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开发区规—划,和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及【规模等要求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三】),建,设,单,位按此通知书要【求委托设计》部,门进行初《步方案设计》和,施工设计;(四)建!设单位向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设计图《纸(:包括注明勘》察设计证号》。的总平面图、—单个建筑设计图、】效果图)和地质【勘察钻探报告—及其他?技术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许可证《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首先发—给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并由开发区测绘部】门验线无误核发【建筑开工《。许可证逾期未申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单位施工时施【工现:场,应树立标《志牌标明建设有关】情况 》。 第二十】四条: ,在开发区规》划范围?内不再审批》农村宅基地开发区】内所辖?村范围的规》划管理统一》按,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必须认真》按照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施工》。图纸:。和许可证件注—明的规?划要求进行施工严】禁私自挪《动位置改变建—筑物的面积、层数】、高度、《。平面、?立面、室《内外标高和外—装修要求确》因实:际需要变更设计的必!须申请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意》见转原建筑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方可】改变施工《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竣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拆除【。建筑基地内的临【。时设施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向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加盖验收合格【章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 ,   《  建设单》位,取得加盖验收合【格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内《严禁建设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凡有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污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公害发】生的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从严审批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需要在用地》范围内进行临—时建筑时应持批准的!临建工程申请—。书、土地使用证件】、建设位置地形图】、施工图及》其他技术文件向【开发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拆除:临时建筑清理现场】恢复原貌 】   ? 临时建设场地【严禁兴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建设要【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各项工程在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管线及其他设!施时要及时向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处理之前施工现】场人员?要,妥,善保护不《得,破坏 ! 第三十《条 开发区住宅【项目应?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住—宅,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多层住宅建筑长【度应:控制在60米以【内; —   (二》)规划的多层住宅区!。。内不:得建设低《层住宅?;   【 (三)《多层以上住宅楼房】必须:建设半地下仓储【室; 》    (四—)封闭美化》。沿街阳台;》  》  (五)住宅单元!门和垃圾道口不得面!向道路 《 ? 《第三十一条 住宅】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严】。禁,擅自改变居住区内公!。共建:筑使用性质、—缩减建筑面积或减】少公:建,配套项目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开发区】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共《建筑定?额,指标:规,划设计?、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 第三十三】条 城?市主干路两侧公【共建筑?的楼前广场应—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建设建筑小品】、雕塑、《绿化或铺装地—面     !沿,街围:墙应为?绿篱或高度》在1.8米以下【的空透墙《;确需建设实体墙】的需报?经,开发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高度】不得超过2米并全部!装修 》 :。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违法【建设行为 【  :。  (?一)在规划道—路,红线或绿化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 《    (二—)在广?场或道路红线内插】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 —    (三)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建设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  ?  (四)压—占,地下管线;》    【(五)遮挡城市【空中微波《通道:、传输通道》; ?    (六【)在城市绿地—或河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与绿化、河—。道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 ?   (七)在教育!。。设施用地内插建非教!育设施;《 《。   (《八):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建设—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 【 ?第三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退让道《。路红线(按建筑物、!构筑物最凸出—部位计起)的距离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    — 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应统《一,规划、布局和谐【需要增加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的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地界外【为空地的建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点式建】筑,与地界的《。南北: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65倍与地】界的东西向侧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4倍; !。    (》二)条式建筑与【地界的南北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与地《界的:东西向?侧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2,倍 》。  :  :界外:是河渠、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的】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退—让距离 【 第三十【七条 多层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1!.5倍;多层住宅】底层为公用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得缩小建!筑工程与医院病房】。、门诊?部休:、疗养?设施学校(含托儿所!、幼儿园)》教学设?施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建筑高度】1.5倍 【 : 第三十八条 !供热建筑物与四周建!筑物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0米;公厕、!垃圾站与四周—建筑物的建筑—间距不小于6米其中!开窗一侧不小于【。8米   】  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和有关《规定具体《核定 》     两相邻】建筑物之间必须根】据有关规范、规定要!求予留建《筑间距 【    与农田毗邻!的围墙应自》。北,侧地界后退1.5米!自东、?南,、西侧地界后退1】米, 》 , , 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室外地《。面绝对标高应符合】开发区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计规】范推算确定 【 《 第四十》条 :实行整体《设计、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具备整体建!筑,设计说明和分期【施工措施《图纸 ?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工程设】计设计单位越级【承接的建《筑,。设计文件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