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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论其隶属关系!在开发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永?久或临时的各—项,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建筑—外装修工程(含临】。。时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必须自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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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向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件【、年度基《建计划、建设位置地!形图、?建设项目功》能要求及《涉及:消防、人防、环【保、卫生、通—讯、供水《。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书填写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二)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开发区规划和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及规模?等要求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三)建?设单位按此》通知书要求委托设计!。部门进行初步方案设!计和施工设计;(四!)建设单位向—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设计图纸(包括】注明勘察设计—证号的总平面图、单!个建筑设《计,图、效果图)和地质!勘察:钻探报?告及其他技术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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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许可证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首先发—。。给,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并由开?。发区测?。绘部门验线无误核发!建,筑开工许《可证逾期未》申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单位施工时》施工现场应》。树立标志牌标明建】设,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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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开发区》规划范围内》不再:审,批农村宅《基地开发《区内所辖村范围的规!划管理统一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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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必须认真按照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施【工图纸和许可证件】注,明,的规划要求》进行施?工严禁私自挪动【位,置改变建《筑,物的:。面积、层《数、高度、平面【、立面、室内外标】高和:外装修要求》确因实际《需要:变更设计的》。必须申请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意《见,转原建筑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方可改变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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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竣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拆】除建筑基地内—的,临时设?施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向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加盖验收合格章】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 建设单位!取得加盖验收—合格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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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内《严禁建设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凡有【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污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公害发生的》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从严?审批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需要在用地范围内】进行临时《建筑时?。应持批?准的:临,建工程申请书—、土地使《用证件、建设位置地!形图、施工》图及其?他技术?。文件向开发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拆除临【时建筑清理现场恢复!原貌
】 临时《建设场地严禁兴【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建设要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各项?工,程在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管线及?其他设施时》要及时向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处理之》前施工现场人员要】妥善保护《不得破坏《
— 第三十条 开】发区:住宅项目《应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住宅?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多层住宅建》筑长度应控制在6】0米以内;》
《 :。 (二)《规划的多层住宅【区内不?得建设低层》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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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层以?上住宅楼房》必须建设半地下仓】储室;
》 : : (:四)封闭美化沿【街阳台;
— ? (五)住宅单】元门和垃圾道口【不得面向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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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住宅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严禁擅自改》变居住区《内公共建筑使—用,。性质、缩《减建筑面积》或减少公《建配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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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开发区】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共建筑定额指【标,规,划设计、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 第三十三条 城】市,主,干路两侧公共—建筑的?楼前广场应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建设建筑小品】、雕塑、绿》化或铺装地面—
》 沿街围墙应为!绿篱或?高度在?1.:8米:。以下的空《透墙;确需建—设,实体墙的需报—经开发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高度不【得超过2米并全部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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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违法建设行【为
(!。一)在规划道路【红线或绿化》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
【 , (二)在》广,场,。。或道路红线》内插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
! (三》),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建!。设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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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压占地下管线】;
(!五)遮挡城市—空中微波通道、传】输通道;
— (六【。。)在城市绿地或河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与绿化、河道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 (:。。七)在教育设施用地!内插建非教育设施】;
《 (八)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建设》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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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退让道路!红线:(按建筑物、构筑物!最凸:出部位计起》)的距?。离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 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应—。统一规划、》布,局和谐需要增加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的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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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地界外为—空地的建《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点式建筑与地界的!。南北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65倍与【地界的东《西向侧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4倍》;
【 (:二)条式建筑与【地界的南北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与地?界的东西《。向侧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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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界外是《河渠、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的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退》让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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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多层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1.》5,倍;多?。。层住宅底层为公用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得缩《。小建筑工程与医院】病房、门诊部休、】疗养设施学校(含托!儿所、幼儿园)【教学设施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建—筑高度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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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供热建!筑物与四周建筑物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0米;》公厕、垃圾站—与四周建筑物的【建筑间距不小—于6米?其中开窗一侧—不小于?8,。米,
— 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和有关规—定,具体核定
【 两—相邻建?筑物之间必须根据】有关规?范、规?定要:求,予留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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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农田毗邻—的围墙应自北侧地】界后退1.5米【。自东、?南、西侧《地界后退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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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室外地面绝对标高应!符合:开发区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计规?。范推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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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实行整体设计、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具—。备整:体建筑设计说明和分!期施工?。措施: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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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工程设—计设计单位越级承接!。的,建筑设计文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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