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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论其隶!。属关系在开发—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永】久或临时的》各项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建?。筑外装修工程(含】临时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必须自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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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向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件:、年度基建计划、建!设位置?地形图、建设—项目功能要》求及涉及消》防、人防、环保、卫!生、通讯、》供水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书《。填写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二)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开发》。区规划和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及规模【。等要求?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三)!建设单位《。按此通知书要求委托!设计部门《进行初?步方案设计和施【工设计;(四)【建设单?位向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设计图纸(—包括注明勘察—设计证号《的总:平面图、单个—建筑设?计,图、:效果图)和地质勘】。察,钻,探报告及其他技术】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许—。可证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首先发【给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并由开发区!测绘部门验线无【误核:发建筑开《工,许可证逾期未申【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单位?施工时?施工现场应》树,。立标志牌标明—建设: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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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开发!区规:划范围内不再审【批农村宅《基地开发区内所辖】村范围的规划—管理统一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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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必须】。认真按照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施》。工图纸和许可证【件注:明的规划要求进行施!工严禁私自》挪动位置改变建筑】物的:面积、层数、高度】、平面、立面、室】内外:标高和?。。外装修要求确因实际!需要变更设计的必】须申请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意《见转原建筑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方可改变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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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竣】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拆除》建筑:基地内的临时设【施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向》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加盖验收合格章】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 建:设单位取《。得,加,。盖验收合格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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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内》严禁建设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凡》有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污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公害发生的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从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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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需《要在用地《范围内进行临时建】筑时:应持批准的临建【。工程申请书、—土地使用证件、建设!位置地形图、—施工图及《。其他技术《文件向?开发: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拆除《临时建筑清》理现场恢复原貌【
】临时建设场地严禁兴!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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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建设要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各项工【。程在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管线及其他设施时】要及时向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处理之前施工现】场人员要妥善保【。护不得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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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开发区住宅项目【应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住宅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多层住宅建筑长度!应控制在60米以内!;
? 《 (二)规划的多层!住宅区内不得建设】低层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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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层以上住宅】楼房必须《建设:半地下仓储室;
! (四)】。。封闭美化沿》街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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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住宅单元门和垃【圾道口不得》面向道?路
!第三十?一条 住《宅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严,禁擅自改变居住【区内公共建》筑使:。用性质、缩减建【筑面积或《。。减少公建配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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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开发区?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共建筑定额指标】规划设计、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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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城市主干路两!侧,公共建筑的楼前广】场,应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建设《建筑小?品、雕塑《、绿化或铺装地【面,
【 沿街围《墙应为绿篱或—高度在1.》8米以下的空透墙】;,确需建设实体墙的需!报经开?发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高度不得超过2!米并全部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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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违》法建设?行为
】 (:。一)在规划》道路红线《或绿化?。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
】 ? (二)《在,广场或道路》红线内插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
!。 (三)】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建设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 (四)压占地!下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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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遮】挡城市空《中微波?通道、传《输通道?;,。
《 , , (六)在城市绿】。地或河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与绿化、河》。道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 (七)在教育】设施用地内》插建非?教育:设施;?
: (八)】。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建设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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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退让道路红【线(按建筑物、构筑!物最凸?出部:位计起)《的距离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 : , 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应统一规划】、布局和谐》需要增加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的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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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地界外为空地的建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点,式建:筑与地界的南—北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6【5倍与地界的—东,西向侧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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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条—式,建筑与地界》的南北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与地界的《。东西向侧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2倍
】 界外是河【渠、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的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退让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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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多【。层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1.5倍;多【层住宅底层为公用】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得缩小建筑】工程与医院病房【、门诊部《休、疗养设施学校(!含托儿所、幼儿园)!教学:设施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建《筑高度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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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供热《建筑物与四》周建筑物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0米;【公厕、垃圾站与四】周建筑物的建筑间距!不小于6米》其中开窗《一侧不小于》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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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和】有关:规,定具体核《定
【 两相邻建—筑物之?间必须根据》有关:规范、?规定要求予留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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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农田毗《邻的:围墙:应自北侧地界后退】。1.5米自东—、南、西侧地界【后退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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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室外地面绝对标】高应符合《开,发区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计规范推】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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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实行整体设—计、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具备整体建!筑设计说明和分期】。施工措施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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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工》程设计设计单位【越级承接的建筑设】计文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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