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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八条 开发区—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及》外向型经济为—主安:。排无污染项目进【。区建设在审》查申:。请用地项目时—严格:。。控制有污染、—用水量大的》项目进区不准—有严重污染的—工,业项目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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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开发区?规划并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管,委会:根据:规划:实施的?需要做?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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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开发《。区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部门《。申请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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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 ,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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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载明单位性质、申请!依据、建设用途、面!积、技术《工艺及环保要求等】情况的选址》申,请报告;
【 《(三)开发》区,批,准的立项《文,。件、设计任务书或其!它有关文《件,; :。
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文件齐备、》符,合规划要求的—应确定选址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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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规划设计《方案或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及说明书;】
? (三)定线!通,知书及测绘单位按】定线通知书实地【测取的?测量:数据
— 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文件齐备、测量数】据准确完整的应【绘制建设用地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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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安全防护等需要】临时用地的须向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工程】竣工验收之日临时】。用,地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用地!单位必须《停止使用并自行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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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6个月内向》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逾期未》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手续》
】第十五条《 以单位享》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与外!商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变更【土地使用规》。划要求?的应报经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商的【建设:项目中方建设单【位应持有《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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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临开发?区道路(或高压走廊!)征用或划拨—土地应负担所临【道,路,(或高压走》。廊,)规划红线宽度不】少于二分之一的道】路用地(或高—压走廊用地)的代征!;建设单位与—所临道路之间—的公共绿地、排水渠!堤、高压走》廊等:用地应由建》设单位代征;在【规,划小区地块内征地建!设,建设单位应》代征相应比例的【小区公建《、绿化、道路交【通和其他市政设施等!。用,。地以上所述的道【。路交通、渠堤、绿】。地、公建、市—政设施等《用地属开发区管委】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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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需要预留发展【用地的必须》向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预留期不得超过】。二年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开发区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地震监测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高压》供电走廊、邮电【通,讯线路、《文化体育场》地、水利工程、人防!工程以及《国家禁止《占,用的土地不得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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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在开发区内进行】矿产开?发,、挖取砂石、土【方和回填坑塘—、河渠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服从规划】管理事先《须经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进行上述活动不】得破:坏开发?。区,环境和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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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开发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公园区不得!修建与?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园绿?地面积(《含水:面)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70%》
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地率】不得低于3》0%低?于30%的(含原插!建,建筑:物)不得插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因放【射、环保、通—讯、卫生等特殊要求!需防护隔离的应设】置防护隔离绿化带】防护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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