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 除第—四章规定《的建设工《程之外的《其他建设事》项包括以《。新建、扩《建、:改建的方式进行的】开发区道路、—桥涵、广场、—停车场、《铁,路专用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以新建、扩建、改建!方式进?行的给水管道—及水源地设置—、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燃气输送!。管道及各类》调压设施、热力输送!管道及集中》供热: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变—电设施、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的?建设防灾《工,程(包?括抗震防《灾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绿【化美化工程、交【通工程(《交警岗亭《、灯牌、公共绿地、!雕塑:等)、水《利工程、《广告牌?等,的建:筑以及?其,他工程?的建设
第四【十三条 从事其它】建,设事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须服—。从,开发:区规划管理并—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一)持工程】建设报告、地形【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报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出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二》)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报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报: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施工图对符】合总体规划和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报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测?量,单位实施定线—、验线并在工程【。竣工3个月内向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和图纸
》第四十四条 绿【化,是建:筑总体布置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大型建筑、沿】街工程?、,公共服务设》施、生活《居住区和企业厂【。区建设都要按—绿化达标比》例安排绿化》面,积小区?规划地?块内建设《要符合绿地率要求实!行全体建筑工程与】绿化工?程同时?审批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 为了美—化、绿化开发区净】化环境开发区内【各单位于临街和院内!进行:的雕塑、亭台、假】山、喷泉及》其他小品建》筑,均应事先进行—规划设?计并经?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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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开发区道》路,绿化应按照开发区规!划,要求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绿化形式、标—准应符合绿化—专业规划并》按照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栽植
第】四十六条 》严格控制开发—区,各单位自《行凿井?开采地下水源—凡,开发区给水管网达到!和接近的单》。位一律纳《入开发区给水管网统!一供水开发区统一】供水确有困难必须凿!井设立自备水源井】的单位必《须到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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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开发区道路是开发区!建设和生产、生活】的骨架与血脉—必,须符合开发区道路规!划和有关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勘【测、施工及竣工验】收的规范、》规定开发区道路建】设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计划、统一【。建,设由具?有市政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开发区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路网走向、路幅!。宽度、坐标、标高】进行:建,设
?第,四十八条 严—格控制在主次干路】开设行?车路口和车辆出入口!;批准开设的行【。车路口?、车辆出入口距【交叉路口红》线交点不得小于【80米
》第,四十九条 道路【管,线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根—据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并【报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条【 沿城市道路设置】的地上、地下管线走!向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横穿》道路的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垂直地下管》线管顶与路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80厘!米地上管线与路面】垂直距离、》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规定!标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采取防护措!施
? 管线》交叉敷设应遵守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支—管线让干管线—的,规定
各类!管,线建设?。单位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在新建道【路施工时同步预【埋管道
第—五,。十一条 单位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含化粪池—、检:查井等?)应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确需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内埋设【的应报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二条 在主干路!、次干?路及广?场不得新设架—空电力线及电信、有!线广播电视线缆的】明线;已有的—明,线应逐步改建埋入】地下
第》五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需—拆,除或:迁,移已设置的临时管】线建设?单位应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及时拆除或》迁移并承担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