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河道清障
第!二十四?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 : : 逾期不清除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费用 】
, 在汛期】紧急:的情况下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对行:。洪障碍有临时处置】权
第二—。。十,五条下列《障碍物必须按前条的!规,。定限期改建或者予】以,清除
— (一)未经【批准在河边滩地上修!建的围堤、》围墙、房《屋,、阻水?道路和?渠堤;
】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的泥土、各!类垃:圾等;
—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的拦:河渔具?和沉置的船只—;,
(四】)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的《阻水障碍《物,。
?第二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堰等?临时设?施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交付保证!金,临,时设: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者按设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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