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河道建设、》保护和管理》 , 第六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 】。 ? , 第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意!见书方可立项 【 】 第八条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和—城市规划区内城【建部门进行河道护】岸建设及维护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    —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 ! —。 《 第九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为现有河道、—湖荡堤防以内或【规划岸线以内—的水域、《滩地(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所到】达的区域及护堤地】护堤地?为县级以上》河道:堤,防外宽10米地【带其余河道堤—防外宽6《米,地带 —。。 】 第: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疏浚河道的!各类水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涵》洞、管路、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及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没有河道主管机关】签署审查《意见:书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 ,   !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批《准的文件和施—工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监督!管理: —。 , 第十】一条修建第》十,条所列工程建设单位!应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  》   (一)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 ! :  :   (二》)在市河道主管机】关直管?的市级河道上修【建工程?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并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 【 ,    (》三)在?南排工程管》理,局管理的市级河道上!修建工?程,应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初审后报【南,排工程管理局审【批并报市《(地)、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 】    (四—),在市级河道》的其他河段、—县(市?、区)级河段和其】他河道?上修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审批!并,报市(地)、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 》     (五【)修建工程涉及边界!河,段的由有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审!查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 》 《 ?第,十二:条第十条所列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将施【工安排告知》有关:河道主?管机关涉及防洪【安全的建设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防洪安?全,措施  】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经有关河道主管!机关检验确认符合】防洪:。安全和审查意见书】要求的?方可启用 — , 【 第《十三条禁止围—湖造田、围垦河流或!填堵占用水域—河道沟汊、贮水【湖,塘、废弃《河浜:、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等—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 》     若确实!需要占?用少量?水域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用手续前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交【纳占用水《源或占用水域工【程补:偿,费 ? 》 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设置阻水障】碍物、弃置》废,船;禁止在河道内倾!倒工业、《基建、生活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 】 第十五条禁止【。在主要河道》内设置拦河渔具、种!植高秆作物利用其】他河道、《湖泊等水面》进行养?殖水产?和水生植物不—得危及?引水、排水和行【洪 【 【第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设施 】 , ! , 第十七条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鼓励在!堤防上种《植防:护林:禁止:耕种有损堤防安全】的农作物 ! 》 第十八条【。向河:道、湖泊设置—和,扩大排污口和取【水口在向《有,。。关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 【。。第十九?条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拆毁《、改建?。护岸工程在堤防【上修:建涵闸、《泵,站和埋设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建》设单位除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报经:审查同意外还应【向河道?主管机关交》付堤防安全保证金 !    【 工程竣《工后经原《批准的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退还保证—金 — 《 :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取土因建设和【生产需?。。要,在堤防上开缺—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同时交】纳,管理费和堤防—安全保证金》 :     施工】期间:如遇洪水开缺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填堵缺口!并保证该堤防的【安全否则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 , —。 第二十一条!在堤防?上除防汛抢险—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通—行确需通《行的需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交纳】养护费车辆通行【损坏堤?身或堤防《设施:应赔偿损失 】。 :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河:道护岸、《堤防工程的安全护岸!、堤防和护》堤地内不《得,堆,。放各种物料因建设】和生产需要临—时在护岸、堤防和】护堤地内堆放物料】的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交纳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堤防安《全保证金 !。。 《 第二十三条!按本办法规》定收取的占用—水域工程补》偿费、管理费、养】护,费和保证金等费【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后【按财政、《物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 ,   !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专项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