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河道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 》 《 】第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意见!书方:可立:项 】 第八】。条,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和城市!规划区内城建—部门进行河道护岸】建设及维护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 【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 》 — 第九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为现《有河道、湖荡—堤,防以内或规划—岸线以内的》水域、滩地(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所】到达的区域及—护堤地护堤地为【县级:以,上河道堤防外宽1】0米地带其余河道堤!防外宽6米地—带 《。 【 , 第?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疏浚河道【的各类水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涵洞、管》路、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及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没有!河道主管机关签【署审查意《见书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 —   ? ,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批准的文件和施工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监督管理 】 : 【第十一条修建—第十条所列工程【建设单位应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     (一】)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 】    】 (:二)在?市河道主管机关【直管的市《级河道上修建工程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并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     (三】)在南排工程管理】局管理的市级河道上!修建:。工程应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初审后报南排】工,程,管理局审批》。并报市(地)、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 》    (四)在市!级河道的《其他:河段、县(市、区)!级河段和其他河道上!修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审批?并报市(《地)、?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 》    》 (五)修建工程涉!及,边界河段的》由有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审查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 】 第十二条第十条!所列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将《施工安排告知有【。关河道主《管机关涉及防洪【。安全的建设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防洪】安全措施 【 :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经有关河】道主管?机关检验《确认符合防》洪安:全,和审查意见书要求】的方可启用 — : 【 ?第十三条禁止围湖】造田、围垦河流或】填堵占用水域—河道沟?汊、贮水湖塘、废】弃河浜、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等: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     】若确实需要》占用少量水域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用手续前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交纳占用《水源或占用》水域工程补偿费 】 ? 】 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设置阻?水障:碍物、弃置废—船,;禁止在河道内【倾倒工业、基建、】。生活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 : 》 ? 第十五条禁—止在主要河道—内设置拦河渔—具、种植高秆—作,物利用其他河道、】湖泊等水面》进行养?殖水产和水生植物不!得危:及引水、排水和行】洪 — 【 第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设施 ! 】 : , 第十七条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鼓励在【堤防上种植防护林】禁止:耕种有损堤防安【全的农作物 【 — 《 第十八条向河道】、湖泊设置和扩大】排,污口和取《水口在向有关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 : — 《第十九条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拆毁、改建—护岸:工程在堤防》上修建涵《闸、泵站和埋—设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建,设单位除《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报经审查》同,意外还应向》河道:主,管,机,关交付堤防安全保证!金 《   《  工程竣》工后经原批准—的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退还保证金 ! 》 ,。 《。。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取土因建设—和,生产需要在》堤防上开缺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同时—交,纳管理费和堤防安全!保证金  —    施工期】间,如遇洪水开缺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填堵!缺,口并保?证该堤防的安全否】则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 , 第二十!一条在堤《防上除?防,。汛抢险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通行确需通行—的需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交纳养护费】。车辆:通行损坏堤身或【堤防设施《应,赔偿损失《 》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河《道护:岸、堤?防工程的安》全护岸、堤防和护】堤,地内不?得堆放?各种物料因建设和】生产需要临》。时在:护岸、堤防》和护:。堤地内堆《放物料的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交纳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堤防—安全保证金 — 《 ? 第二十】三条按本办法—规定收取的占用水】域工程补偿费、管理!费、养护费和保证】金等费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后按》财政:、物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专》项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