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二章 河《道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 】 】 ? 第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意见书方可!立,项 】 ? 第《八条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和城《市规:划区内城建部门【。进行河道护》岸建设及维》护,。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 :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 《 ? ? 》第九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为现有河道、湖【。荡堤防以内或—规,划岸线以内的—水域、滩地(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所到达》的,区域及护堤地—护,堤地为县级以上【河,道堤防外宽1—0米地带其余—河道堤?。防外宽6米地带【 ! , 第《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疏浚河》道的:各类水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涵【洞、管路、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及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没有河《道主管机关签署【审查意见书》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 》 ,  :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批,准的文件和施工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监督!管理 ? ! ?第十一条修建第十条!所列工程建设单位】应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     (一】)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 — : ?  《   (二》)在市河道主管【机,关直管?。的市级河道上修建】工程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并《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 , : ?   ? (三)在南排工】程管理局管理的【市,级河道上修建工程】应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初】审后报南《排工:程管理?局审批并报市—(地)、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 : ,   —  (?四)在市级河道的其!他河段、《县(市、区)级【河段和其他》河道上修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审批并报市(地】)、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    ! (五)修建工【程,涉及边界河段的【由有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审查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 — —第十二?条第:十条所列《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将施工安排告知有关!河道主管机》关涉及防洪安—全的建设《。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防洪安全措施 【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经有关河道主—管机关检验》确认符合防》洪安全和《审查意见书要求【的方可启用 】 》 《 第十三条禁—。止围湖造田、—围垦河流或》填堵占用水域河【道沟汊、贮水湖塘】、废:弃河浜、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等,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  —  : 若:确,实需要占用》少量:水域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用手续前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交纳占用水源或占!用水域工程补偿费】 , — :。 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设置阻水障碍物、!弃置:废船;禁止在河【道内倾倒工》业、基建、生活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 第】十五:条禁止在《主要河道内设置拦河!渔,具、种?植,高秆作物利用其他】河道、湖《泊等水面进行养殖】水产和?水生植物不得—危及引水、排水和】行洪 ! 第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设施 】 【 第十》七条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鼓励在!堤防上种植》。防护林禁止耕种【有损堤防安全的农】作物 《 ? — 第十八条—。向河道、湖泊设置】和扩大排污口和取】水口在向有》。关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 , , 》 第十九》条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拆毁—、改:建护岸?工程在堤防上修【建,涵闸、泵站和埋【设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建设单位除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报—。经审查?。。同意外还应向河道主!管机关交付堤—防安全保证金 ! ,     》工程竣工后经原【批,准的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退还保证金 ! ? : 《。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取:土因建设和生产需要!在堤防上开缺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同时交纳管理费和!堤防安全保证金 】 ,    《 施工期间—如遇洪水开缺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填堵《缺口:。并保证该《堤防的安全否则【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 【第,。二十一?条在:堤防:上除防汛抢险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通行确需》通行的需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交纳!养护费车辆通—行损坏堤身或堤防】。设施应赔偿》。损失 ! 《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河道护岸、堤防】工程的安全护岸【、堤防和护堤—。地内不得堆放各种物!料因建设《和生产需《要临时在护岸—、堤防和护堤地内】堆放物料《的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交纳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堤防安全保证—金 :。 : 》 第—二十:三条按?本办法规定》收取的占用水域【工程补偿《费,、管理费、养—护费和?保,证金等费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后》。按财政、物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 ?  :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专项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