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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河道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 【。 》 第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意见!书方可立《项 ? 【 第八条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和城市规划区内【城建部门进》。行河道护岸建设及】维护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 》  《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 【。 ! 第九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为现有?河道、湖荡》堤防以内或》规划岸线以内的【。水,域、滩地(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所到达的区域及!护堤地护《堤地为县《级,以上河道堤防外宽1!0米:地带其余河道堤防外!宽6米地带》 :。 】 : 第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疏浚河道的各类水!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涵洞、管路、!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及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没有河道主管【机,关签署?审查意见书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  :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批准的文件》和,施工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监督管理 ! : 】 第:十一条修《建第十条所列工程建!设单位?。应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 ? ,     (】一)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 】   《  (二)》在市河道主管机关直!管的市级河道上修】建工程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并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 《  :  (三《)在南排工程管【理局管理的市级【河道上修建》。工程应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初审:后报南排工程管理局!审批并报《市,(,地)、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   【  (?四)在?市级河道的》其他河段、县(市、!区)级河段和—其他河道上修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审批并报《市(地)、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 ? 《  :  (五)修建工程!涉及边界河段—的由有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审查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 ! : 第十二《条第十条所列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将施工】安排告?知有关?。河,道主管机关涉—及防洪安全》的建设?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防洪安全措施【 《。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经有关河道!主管机?关检验确认符合防】洪安全和审查意【见书要求《的方可启用 【 :。 , 【 第十三条》禁止围湖造田—、围垦?河,流或填堵占用水域河!道沟汊、《贮水湖塘、废—弃河:浜,、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等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     若确实!需要:占用少量水域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用手续?前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交》纳占用水源》或占用水域工程【补,偿费 》 》 《 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设】置阻水障《碍,物、弃置废船;禁止!在河道内倾倒—工业、基建、—生活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 ? ? , 第十五条禁止!在主要河道内设置拦!。河渔具、种植—高秆作物《。利用其?。他,河道、湖《泊等水面进行—养殖水产和水—生植物?不得危及引水、排】水和:行洪 — ? —。第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设施 》 》 第十七】条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鼓励:在堤防上种植防护】林禁止耕种有损【。堤防安全《。的农作物 — 【 ? 第十八条向河道、!湖泊设置《和扩大排污口和取】水口在向《有关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 —。 ? 第十《九条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拆毁、改—建,护岸工程《在堤防上修建涵【闸、泵站和埋设【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建设单?位除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报经审!查,同意外还应》向河道主管机—关交付堤防安全保】证金 》     工程竣!工后经?原,批准:的,。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退还保证金 】 !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取土?因建设和生产需【要在堤防上开缺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同时交纳管理—。费和堤防《安全保证金 【     施【工期间如遇洪水【开缺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填堵【缺口并保《证该堤防《的,安全否则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 》 第?二十一条在》堤防上除《防汛抢险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通行!确需通行的》需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交!纳养护费车辆通行】损坏堤身或堤防设】施应赔偿损失— — 》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河,道护岸、堤防—工程的安《。全护岸?、堤防和《护堤地内不得—。堆放:各种物料因建—设和生?产需要?临时:在护岸、堤》防和护堤地内堆放】物料:的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交纳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堤防安全保证】金 — 》。 第二十三【条按本办法规定收取!的占用水域工程补偿!。。费、管理费、养护】。费和保?证金等费《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后—按,。财政、物《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 : , :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专项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