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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河道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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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意【见书方可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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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和》。城市规划区内城建】部门进?行河道护《岸建设及维》护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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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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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为现】有河道?、湖荡堤防以内【或规划岸线以内的水!。域、滩地(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所到达的《区域及?护堤:地护:堤地为县级以上河道!堤防外宽10米【地带其?。余河道?堤防外宽6米地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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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疏》浚,河道的各类水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涵洞、管路、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及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没有》河道主管机关签【署审查意见书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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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批】准,的文件和施工—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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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修【。。建,。第十条所列工程【建,设,单位应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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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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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市》河道主管机关—直管的市级河道上】。修建工程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并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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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三)在南排工程管】理局管理的市级河道!上修:建工程应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初审后】报南排工程管理【。局审批?并报市(《地)、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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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市级河道《的,其他河?段、:县(市、《区):级河段?和其他河《道上修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审批并?报市(地)、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
— (五】)修建工程涉及边界!河段的由有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审查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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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第十《条所列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将《施工安排告知有【关河道主管机关涉】及防洪安《全的建设《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防洪《安全措?施
【。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经有关】河道:主管机关《检,验确认符合防—洪安全和审查意见】书要求的《方可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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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禁止围湖造田、【围垦河流或填堵【占用水域河道沟【汊、贮水湖塘、废弃!河浜、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等【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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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若确实需要占用】少量水域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用手《续前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交纳占用!水源或占用水域工程!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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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设置阻水《障碍物?、弃置废船;—禁止在河道内倾倒工!。业、基建、生活【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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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禁《止在主要河道内设】置拦河渔具、—种植高秆作》物利用其他河道、湖!泊等水面进行养殖水!产和水生植物不得】危,。及引水、排水和【行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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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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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鼓,励在:堤,防上种植防护林禁止!耕种有损堤防—安全的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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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向河》道、:湖泊设置和扩—大排污口和取—水口:在向有关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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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拆毁、改】。建护:岸工程在堤防—上修建涵闸、—泵站和埋设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建设》单位除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报经审查同意外【。。还,应向河道主》管机关交《。付堤防安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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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竣工后经原【批准的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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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取土因建设和—生产需要《在堤防上开》缺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同,时交纳管理费和堤】防安:全保证金
—。 : 施工期间如!。遇洪水开缺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填堵缺口并—保证该堤防的安全】否则: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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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在堤防上除!防汛抢险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通行确需—通行的需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交》纳养护费车》辆通行损坏》堤,身或堤防设施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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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河?道护岸、堤》。。防工程的安全—护岸、堤防和护堤】地内不得堆放各种】物,料,因建设和《生产需要临时在护岸!、堤防和护》堤,地内堆放物料的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交纳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堤?防安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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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按《本办法规定收—取的占用《水域工程补偿费、管!理费、养护费和【保证:金等费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后按财政、物!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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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专项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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