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河道—建设、保护和管理 ! ?第六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 】。 》 , 》第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意》见书方可立项 ! : 《 第八条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和城】市规划区内城建【部门进行河道—护岸建设及维—护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 —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 ? 【 第《九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为现有河道、湖荡】堤防以内或规—划,岸线以内的水域【、,滩地(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所—到达的区域》及护:堤地:护堤地为县级以上河!道堤防外宽10米】地带其余河》道,堤防外宽6米地带 ! 】 : 第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疏!浚,河道的各类水—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涵洞、?管路、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及?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没有:河道主?管机关签署审查意】见书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  》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批准】的文件和施工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监督管理 !。 】 第十》一条修建第十条所】列工程建设单位应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 【    (一)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 《  !   (二》。)在市河道主—管机关直管的—市级河道上修建工】程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并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 —     (—三,),在南排?工程管理《局管理的市级河【道上修建工程应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初审后—报,南排:工程管理局审—批并报?。市(地)、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 】。   ? (四)在》。市级河道的其他【河段、县(市—、区)级河段—和其他河道上修【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审批并报市(地】。)、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   】  (五)修建工程!涉及边界河段—的,由有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审查【。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 第十二!条第十条《。所列: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将施工安排告【知有关河《。道主管机关涉—及,防洪安?全的:建设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防洪安全措施 ! ,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经—有关河?道主管机关检验【确认:符合防洪安全和审】查意见?书,要求的方《可启用 》 ! 第十三》条禁止?围湖造田、围垦【河流或填《堵占用水域河道沟】汊、贮?水,湖塘、?废,弃河浜、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等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 》。  ? ,。  若确实需要占】用少量水域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用手续》前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交纳!占用水?源,或占用水域工—程补偿费 】 !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设【置阻水障《碍物、弃置废船;禁!止在河道内倾倒【工业、基建、—。生活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 】 第十五条】禁止:在主要河道内设【置拦:河渔具、种植高秆】作物利用其》他河道、《湖,泊等水面进行养【殖水产和水》生植物不得》危及引水、排水【和行洪 — , 】 第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设施 《 , ! 第十七条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鼓励在堤防上—种植防护林》禁,止耕种有《损,。。堤防安?全,的农:作物 《 】 , 第十八条向河】道、湖泊设置和【扩大:排污口和取水口【在,向有关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 — 第【十九:条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拆毁、改《建护岸工程》在堤防上《修,建涵闸、泵》站和埋设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建设【单位除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报经审?查同意?外,还应向河道》主管机关《交付堤防安全保证】金 》 ,  :  :工,程竣工后经原批准】的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退?。还保证金 》 — ?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取土【因建设和生产—需要在堤防上—开缺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同《时交纳管理费和堤防!安,全保证金《      【 施工?期间如遇洪》水开缺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填堵缺【口并保证该堤—防的安全否则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 : 《 :第二十?一条在堤防上—除防汛?抢险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通【行确:需通行的需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交纳养护费车辆【通行损坏堤身或堤】防设:施应赔偿损失— 【 》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河道护岸、—堤防工?程的:安,全护岸、堤防和【护堤地?内不得堆《放各种物料因建设和!生产需要临时—在护岸、堤防和护堤!地内堆?放物:料的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交纳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堤防:安全保证《金 :。 《 》 第二十三条按!本办:法规定收取》的占用水域工程补偿!费,、管理费、养—护费和保《证金:等费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后按财政、!物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 —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专项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