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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河】道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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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意见书方可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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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和城市规划区内城建!部,门进行河道护岸建】设及维护《。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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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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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为》。现有河道、》湖,。荡堤防以内或—。规划岸线以内—的水域、滩地(【。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所到达的—区域及?。护堤地?护堤地为县级—以上河道堤防外宽】10米?地带:其余河道《堤防外宽6米地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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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疏浚河道】的,各类水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涵洞】、管路、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及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没有《河,道主管机关签署审】查意见?书,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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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批准的文件和施工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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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修建第!十条所列《工,。。程建设单位应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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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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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市河道—主管机关直管的【。市级河?。道上修?建工程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并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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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南》排工程管理》局管理的市级—河道:。上修建工程应—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初审后报南【排工程管理局审【批并报市(地)、】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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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在市》级河道的《其他:河段、县《(市:。、区)级河段和【。。。其他河道上修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审批!并报市(地》)、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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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修建工程涉!及边界河段的—由,有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审查—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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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第十条所列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将,施工安排告知有【关河:道主管机关涉—及防洪安全的建设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防洪安!全措施
—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经有关《河道主管机关—检验确?认符合防洪安全和】审,查意见书要》求的方?可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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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禁?止围湖?造田、围垦河流或填!堵,占用水域河道沟【汊、贮水湖塘、【废弃河浜《、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等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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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确实需要】占用少量水》域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用手续前《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交—。纳占用水源或占【用水域工程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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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设置阻水障碍物、!弃置废船;禁止在河!道,内倾倒工业、基建】、生:活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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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禁止?在主要河道内—设置:拦河渔具、种植【高秆作物利用—其他河?道,、湖泊等水面进行养!殖水产和水生植【物不得危《及引水、排水和行】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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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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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鼓励在堤【。防上种植防护林禁止!耕,种有损堤防安全的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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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向,河道、湖泊设—置和扩大排污口和】取水口在向有关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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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拆【毁,、改建护岸工—程在堤防上修建涵】闸、:泵站和埋设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建设—单位:除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报经审查同意—外还:应向河道主管机关】交付堤防安》全,保,证金
— 》工程竣工后经原批】准的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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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取土【因建:设和:生产需要《在堤:防上开缺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同,时交纳管理费和堤防!安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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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期间如【遇洪水?开缺: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填堵缺》口并保证《该堤防?的安全否则》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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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在堤防上除!防汛:。抢险:。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通行确需通】行的需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交纳养《护费:车辆通行损》。。坏堤身或堤》防设施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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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为保《证河道?护岸、堤防工—程的安全护岸、【堤防和?护堤:地,内不:得堆放各种物料【因,建设:和生产需要临时在】护岸、堤防和护堤地!内堆放?物,料的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交纳《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堤?防安: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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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按本!办法规定收取—的占用水域工程补】偿费、?。。管理费、养》。护,。费和保证金等费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后按财政、】物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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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专】项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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