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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河,道建:设、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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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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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意见书》方可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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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和城市】规划区内城建—部门进行河道护岸】建,设及维护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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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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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为现【。有,河道、湖荡堤防以】内或规?划岸线以内的水【域、:滩地(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所到达?的区域及护堤—地,护堤:地为:县,级以上河道堤防外宽!10:米,地带其余河》道,堤防外宽6米地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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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疏浚河【道的:各类水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涵—洞,、管路、《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及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没有河道—主管机关《签署审?查意见书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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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批准的】文件:和施工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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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修!建,第,十条所列工》程建设单位应—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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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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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市河道主管》机关直管的市级河道!上修建?工程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并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 》(三)在南排工【程管:理局管理的市级河】道上:修建工程《。应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初?审后:报南排工程》管理局审《批并报市(地—),。、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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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市级河!道的其他河段—、县(市、区)级】河段和其他》河,道,上修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审批并报】市(:地)、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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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修建工【程,涉及:边界河段的由有【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审查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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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第十条所列!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将施?工,安排:告知有关河道主【管机关?。涉及防洪安全的建】设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防洪安全措施 】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经有关河道—主管机关检》验,确认符合《防洪安全和审查意】见书要求的方可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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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禁止》围湖:造田、围垦河—流或填堵占用水域河!道沟汊、《贮水:湖塘、废弃河浜、】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等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
】 若确—实需要占《用少量水《域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用!手续前?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交纳占用水源或占!用水:。域工程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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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设置阻】水障:碍物、?弃置废船;禁止在】。河道内倾倒工业、基!建、生?活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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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禁止在—主要河道内》设置拦河渔具、种植!高秆作?物利用其他河—道、湖泊《等,水面:进行养殖水产和水生!植物不?得危及引水、排水和!行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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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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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鼓励在堤防上!种植防护《林禁:止耕种有损堤防【安全的?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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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向河道、—湖泊设置和扩大【排污:口和取水《口,在向有关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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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拆毁、改》建,护岸工?程在:堤防上?修建涵闸《、泵站和埋设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建设【单位除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报?经审查同意外还应】向河道主管机—关,交,付堤防安全》保证:金
! 工:程竣工后经》原,批准的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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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取土因建设和生】产需要在堤防上【开缺: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同时:交纳:管理费?和堤:防安全保证金
】 ? 施《工期间如遇》洪水开缺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填堵缺口并保—证该堤防的安—全,否则: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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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在,堤防上除防汛抢【险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通行】确,需通:行的需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交》纳,养护费?车辆通行损坏—堤身或?堤防设施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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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河道?。护岸、堤防工程的】安全护岸《、堤防和护》。。堤地内不得堆放【各种物?。料,因建设和生产需【要临时在护》岸、堤?防和:护堤地内堆放物料的!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交纳【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堤防】安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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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按本办法规》定收取的《占用水域工程补【偿费、管理费、养】护费和保《证金等费《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后按!财政、物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 《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专:项,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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