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四章 —罚 :则 : 第二》十七条对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手续;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清除—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的【; 】    》 ,(二)未《按规划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 《 【 第二十》八条:对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   —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 :  !  : (三)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对临河、涉河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 ! 第《二十九条对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补偿!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丁坝和各!种建:。筑物的; !     (!二)未经批准围垦】湖泊、河流占用水域!进行建设《的; !     (【。三)毁坏堤防—。、护岸、闸坝—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等设施的;! : —  :。 ,  :(四)在《堤防:及护堤地《进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工》程安全?的活动的; 【 【    (》五):未,经批准在堤防—、护堤地、河道滩地!建房、开渠》、打井、葬坟、存放!物,料、弃置砂》石、垃圾或淤—泥; — ?   《  (六)》在河道水文》。测验段?面上下?游保护范围》内进行影响水文测】验的活动的》; 【 ,     (七】)擅自在河道、【湖泊设置或》增大排污口》、取水口《的; 《   ! , (八)擅自砍【伐护岸林木的; ! : , 《    (九)【擅自在堤防上行驶机!动车辆?的 ? ? 《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交纳占用水!源水域工程补偿【费、管理费的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 】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第三十!二条河道主管机【关和河?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水政》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