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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罚 则 》 第二》。十七条对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手续;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清!除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的; 【  【。   (《。二):未,按规划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 》 》 》 第二十八条对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 !    ! (三)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对临:河、涉河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 ? ? 第二十九条对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补偿】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  (一)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丁坝和各种》建筑:。物的; — 《 :    《(二)未经批准【围垦湖泊、河—流占用水域进—行建设的;》 ,。 《 :     (【三)毁坏堤防—、护岸、闸坝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等设施】的; 【。 :     —(四)在堤防及【护堤地进《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工》程,安全的活动的; 】  !   ?(五)未经批—准在堤防、护堤地、!河道滩地建房—、开渠、打》井、葬坟《。、存放物料、弃【。置砂石、垃圾或【淤泥; 《 , ?     (!。六)在河道水—文测验段面》上下游保护范围内进!行影:响水文?测验的活动的—; 《。 ?     【(七)擅自》在河道、湖泊设置或!增大:排污口、取水—口的:; !。  :   (《八)擅自砍伐护岸林!木,的; 【 :  ?   ?(九)擅自》在,堤防上行驶机动【车辆:的 】 》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交纳占用》水源水域工程补偿】费、管理费》的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 《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三十二》条河道主管机关【和河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水:政,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