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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住宅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住宅建》筑长度应控制在【80米以《内;
?。。
》(二:)主城?区内:。不得建设低层住宅(!私房除外);—
? , (三)多—层以上住《宅楼房必《须建设半《地,下仓储室;》
—(四)封闭》美化沿街阳台;
】
? :(五)住《宅单元门和》垃圾道口不得面向】道路
《第二十八条 住宅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严禁擅《自改变居住区内公共!建筑使用性质、缩减!建筑面?积或减?。少公建配套项—。目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新建《居住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共建筑定额指标规划!设,计、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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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城市主干》路两侧公共建筑的楼!前,广场,应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建设》建筑小品《、雕塑?,,绿化:或铺:装地面
!沿街:。围,墙应为绿篱或高【。。度在1.8米以下的!空透墙;确需—建设:实体墙?的,高度《不得超过2》。米,并全部装修
!第三十一《。条 大?型广场、主要—城市道路交叉—口周:围的建筑,》应,。统一规划,布—局和谐原有建筑物】不得再行扩》建、改?建
?第三十二条 铁路管!理部门应按照城市】规划建设与铁路客、!货运输?站场配套的各类辅】助,设施和综合》服务设施《,设:置相应的《。。交通广场和停车【场
第三十三条 !严格控?制分散锅炉房—建设,推行集中【供热:、联片区《域供:热,方式,供《热锅炉及其附属设施!,必须退离》道路红线25—米以上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违法建设行为:!
》 (一)在规划道】路红线或《绿化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
【 ? (二?。)在广场或道—路红线内,插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
】 (三)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建设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压占地下管》线,。;
:
《 (五)遮挡城市】空中微波《通道、传输通道【;
(】六)在城市绿地或】河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与绿化、河—道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
(七)在!教育:设施用地内插—建非教育设》施;
》 (八)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建设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
第三—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退让道?路红线(按建—筑物、构《筑物:最凸出部位》计起)的距离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 , : 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需要《增加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地界外】为空地的《,建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点—式建筑与地界的南北!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65倍,【与地界的东》西向侧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4倍;《
(【二,)条式建筑与—地界的南北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与:地界的东西向侧【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2倍
— 界外》是河流、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退让距离!
第三十》七条 多层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1.5《倍;旧城区多层住宅!建设,可根据省建】委转:发的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
!
》多层住宅底层为公】用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得缩》。小,但旧《城区住宅改建—工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扣除底【层公建?的高度(仅限—。一层)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与医院病【房、门诊部,—休、疗养设施,学校!。(含托儿所、—幼,儿园:)教学设《施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1.:5倍供热建》筑物与四周建筑【物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0》米;公厕、垃圾站】与四周建筑物的建筑!间距不?小于6米,其中【开窗:一侧不小于8米
! 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和有关规《定具:体核定
《
第三十九》条 :。相邻单位的建筑【物,应分别自本单】位的地界后退建筑间!距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条 与《农,田毗邻的《围墙,应自北—侧地界后退1—.,5,米,自东、南、【西侧地界后退—1米:
第四十一—条 旧城区房屋【改造项目《的拆迁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筑间距【要求确定
—第,四十二条 建—筑设计(《含环境美《化、绿化设计,【路面铺装设计)应符!合,城市环境景观和建筑!空间艺术要求,遵循!建,筑工程设计规范,】并执行防灾》。、抗震、《消防、人防、环保】、卫生防疫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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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室【外地面绝对标—高,应符合》所在区域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计【规范推算《确定
第四十四条! 实行整体》设计、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具备整体!建筑设?计说明和分期施【工,措,。施图纸
第四十】五条 建筑单位【。扩建或改建建筑物】,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原建筑结》构的安?全,鉴定书和新旧建【。。筑形式、《立面协调设计—图纸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单位—越级:。承接的建筑》。设计文件无效
第!四十七条 大型公】。共建筑?和沿街建筑的设计,!应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四十!八条 在主》城区、控制建设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建筑外装修工程【(含临时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市)范围内!的,报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经【。审查: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报送资《料不完备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许可证《;逾期未申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开工【许可证
第五【十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变更建筑物位置、!立,面、面积《、,。层数、高度或平面使!用功能等建设设计内!容的,?应在开工建》设前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其他局部修》改,:应在报送建设—工程竣工图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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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按城》市,规划建成《的,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并附原设《计单位意见》。,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竣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拆除建筑基地内的】临时设施,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加盖验收合格】章;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 建设单《位取得加盖验—收,合格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有关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须—。经所在乡(镇—)政:。府批准,并持宅【基地使用证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和验收手—续;新开发的村【民住宅区,应—由乡(镇)政府统一!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和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予,。办理供水、供电和】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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