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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住宅】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多】层住宅建筑长度应】控制在80米以【内; ?   ?  (二)主城区内!不得建设低层住宅】(私房除《外); 》    (三)多】层以上住宅楼房必须!建设:半地下仓储室—;    — (四)封闭—美,化沿街?阳台;   【 , (:。五)住?。宅单元门《和垃圾道口不得面】向道路 》第二十八《。条 住宅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严禁擅!自改变居住区内【公共建筑使》用性:质、:缩减建筑面积或减少!公建配套项目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新建!居住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共】建筑:定额指?标,规划设?。计、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主干路【。两侧公共建》筑的楼?前广场,应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建设建筑小—品,、雕塑,绿》化或:铺装地面 》     沿—街围墙应为绿篱或高!。度在1.8米—以下的空《透墙;确需建—设,实体墙的,高度【不得超过《2,米,并全部装修 !第三十?一条 大型广场、主!要城市道路交叉口】周围的建《筑,应统一规划,布!局和谐?原有建筑物不得【再行扩建《、改建? 第三十二条 铁!路管理部门应—按照城市《规,划建设与铁路客、】货运输站场配套的】各类辅助《设施和综《合服务设《施,设置相》应的:交通广场《和停车?场 : 第三十三条 【严格控制《分散锅炉房建设【,推行集中供—热、联片区域供热方!式,,供热锅《。炉及:其附属设施,必须】退离道路红线2【5米以上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违》法建设?行为:     !(一:)在规?划,道路红线或绿化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   】  (二)在广【场或道路红线—内,:插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   】  (三)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建设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压占地下管线】; ?    (五)遮挡!城市空中微波通道】、传输?通道;  —   ?。(六:)在城市绿地或河】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与?绿化、河道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  (七)在教【育设施用地内插建非!教育设施;  】   (八)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建设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 第三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退让道路红线(【按建筑物、构筑物】最凸出部位》计起)?的距离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   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需要!增加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地界》。外,为空地的《。,建:。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点式!建筑与地界的南【。北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65倍,】与地界的东西向【侧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4倍; 》    (二—)条式建筑与地界的!。。南北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与!地界的东西向侧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2:倍     界】外是:河流:、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退—让距离 第—三,十七条 《多层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1.【。5倍;旧城区多【层住宅建设》,可根据省建—委转发的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 , ,    多层住宅底!层为公用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得》。缩小,但旧》城,区住:宅改建工《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扣除底层公建的】高度(仅限一层)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与医院病《房、门诊部,休、疗!养,设施:,学校(含》托儿所、《幼儿园)教学设【。施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1.5倍》供热建筑物》与四周建筑》物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0:米;公厕《、垃圾站《与四周建《筑物的建筑间距不小!于,6米,其中开窗一】侧不小于《。8米 《    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和!有关:规定具体核定— 第?三十九条 相邻单位!的建筑物,》应分别自《本单位的地界后【退建筑间距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条 与《农田:毗邻的围墙,—应自北侧地》界后:。退1.5米,—自,。东、南、西》侧地界后退1米 】 第:。四十一条 》旧城区房屋改造【项,目的:拆迁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筑间距—。要求确定 第四】十二条 建筑—设计(含环境美化、!绿化设计,路面铺装!设计:。),应符合城市环境景】观和建?筑,。空间艺术要》求,遵循建》筑工程设计规范,】并执行防灾、抗【震、消防、人—防、环保《、,卫生防?疫等规定《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室外!地面绝对标高,【应符:。合所在区域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计规范《推算确定《。 第四十四—条 实?行整体设计、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具备整—体建:筑设计说明》。和分期施工措施图】纸 第《四十五条 建—筑单位扩《建或:改,建,建筑物,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原建:筑结构的安全—鉴定:书和新旧《建筑形?式、立面协》调设计图纸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单位越级承接【的建筑?设计:文件无效 第四】十七:条 大型公》共建筑和沿街—建筑的设计,应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四:。十,八条 在主城区【、控制建设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建筑外装》修,工程(含临时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市)范围!内的,报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经审查!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报送《资料不完备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许可证;逾期—未申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开工许可证 【第五十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变更建筑物位【置、立面、面—积、:层数、高《度或平面使用功【能等建设设计内【容的,应在开工建设!前,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其他局部修改—,应在报《送建设工程竣工图】时备案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按城市规划—建成的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并附原—设计单位意》见,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竣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拆除建》筑,基地内的临时设施,!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加盖:验收合?。格,章;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 建:设单位?取得加盖验收合格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有,关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须经?所在乡(镇》)政府批准》,并持宅基地使【用证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和验收手《续;新开发的村民住!宅区,应由乡—(镇)政《府统一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和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予办理?供水、?供电和?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