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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二十七—条 住宅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多层住《宅建筑?长度应控制在80米!。以内; 《     》(二:)主城?区内不?得,。建设:低层住宅(私房除】外); 》  :  :(三:)多层以《上住宅?楼房必须建设半【地下仓储《室; 《    (四—),封闭美?化沿街阳《台;    【 (五)住宅单元】门和垃?圾道口不得面—向道路 第二十八!条 住宅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严禁擅自》改变居住区内公共】建筑使用《性质、?缩,减建:。筑面积或减》少,公,建配套项《目,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新建居?住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共建【筑定额指标规划【设计、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主干路两侧公共建筑!的楼前广场》,,应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建!设建:筑小品、雕塑,绿化!或铺装地面》。   《  :沿街围墙应为—绿篱或高度在—1.8米以下的【空透墙;确需建设】实体墙的,高度不得!超过2米《,并全部装修 】第,三十一条《 大型广场》、主要城市道—路交:叉口周围《的建:筑,应统一规划【,布局和谐原有建】筑物不得再》行扩建、改》建 第三十—二条: 铁路管理部门应按!照城:市,规划建设与铁—路客、货运输站场】配套的各类辅助【设施和综合》服务设施,设置相】应的交通《。广场:和停车?场 第三十—三条 ?严格控制分》散锅炉房建设,推】行集中供热》、,联片区域供热—方式,供热锅—炉及其附属设施,】必须:退离道路红》线25?米以上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违法!建设行为:   !  (一)在规划道!路红:线或绿?化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 ,   ?  (?二)在广《。。场,或道路红线内,插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     【(三)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建设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压占地《下管线;  【   (五)遮【挡城市空中微波【通道、传输通道;】     (六)!在城市绿地或河【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与绿化、—。河道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    《。 ,(七)?在教育设施》。用地内插《建非教育设施—;     (】八)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建?设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 :第,。。三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退—让道路红线(—按建筑物、构筑【物最:。凸出部位《计起)?的距离?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    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需要增加《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地界外为空地的】,建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点式建—筑与地界《的南北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65倍,与地!。界的东?西向侧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4,。倍,;,     (二)!条式建筑与地界【的南北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与》地,界,的东西向《侧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2《倍   》  界外是河流、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退让距离》 第三十七条 多!。层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1.5倍!。;旧:城区多层住》宅建设,可根—。据省建委转》发的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   —  多?层住宅底层》为公用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得缩小—,但旧城《区住:宅改建工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扣?除底层公建的高【度,(仅:限一层)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与医院病房》、门诊部,休、疗】养设施?,,学,。校(:含托儿?所、幼儿《园)教学设施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1.5—倍供:热建筑?物与四周建筑物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0米;公》厕、垃圾站与四周建!筑物的建筑》间距不?小于6米,其—中开:窗一侧不小于8米】。    》 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和有《关规定具《体,核定 《第三十九条 —相邻:。单位:的建筑物,》应分别自本单位【的地:界,后退建?筑间:距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条 与—农田毗邻的》围墙,应自北侧地】界后退?1.5米,自东、南!、西侧地界》后退1米 》 ,第四十一条 —旧城区房屋》改造项?目的拆迁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筑:。间距要求确定 】第四十二《条 建筑设》计(含环境美化、绿!化,设计,路面》铺装设计)应符合城!市环:境景:观和建?筑空间?艺术要求,》遵循建筑工程—设计规范,并—。执行防?灾、抗震、消—防、人防、》环,保,、卫生防疫等规定 !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室外地面绝对标!高,应?符合所在区域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计:。规范推算确定 第!四十:四条 ?实行整体设计—、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具备?整,体建筑设计说明和】分期施工措施图纸 ! 第:。四十五条 建筑【单位扩建或》改建建筑物,—。。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原建筑结—构的安全鉴》定书和?新旧建筑《形式、立面协调设】计图纸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单位】越级:承接的建筑设计【文件无?效 第四十七【条 大型公》共建筑和沿街—建筑的设《计,:应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四十八条】。 在主城区、控【。制建设?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建《筑外装?修工程(含临时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市)范围内!的,报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经,审查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报送资料不完备【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许可证;逾】期未申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开工许!可证 第五—十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变更建筑物位【置、立面、》面积:、层:数、:。高度或平面使—用功能等建设设【计内容的,应在开工!建设:。前,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其他局》部修改?,应在报送建设工程!竣工图时《备案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按城市规【。划建成?的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并附原设计】单位意见,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竣【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拆除建筑基【地内的临时设施,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加,盖验收合格》章;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 ,  : ,建设单位取得加【盖验收合格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有:关,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须:。经所在乡(镇)【政府批准,并—持宅基地使用证【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和验收手续;【新开发的村民—住宅:区,应由乡(镇)政!府统一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和【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予《办理供水、供电【和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