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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二十七条【。。 住宅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多层:住宅建筑长度应【控制:在80米以》内,;,   《  (二)主城区】内不得建设低层住】宅(私?房除外)《;,。    》 (三)多层—以上:住,宅楼房?必须建设半地下仓储!。室; ?    《 (四)封闭美化沿!街阳台;  【   (五)—住宅单?元门和垃圾道口不】得面向?道,。路 第《二十八条 》住宅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严禁:擅自改变《居住区内公共建筑使!用性质、缩减建【筑面积或减少公建配!套项目?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新建:居住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共建筑定额指标规】划设计、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主干路两侧公共!建筑的楼《前广:场,应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建设建【筑小品、雕塑—。,绿化或《。铺装地面 》     》沿街围墙应为—绿,篱,。或高度在《。1.8米以下的【空透:墙;确需建设—实体墙的,高—度不得超过2米【,并全部装修—。 第?三十一条 大型广场!、主要城市道—路交叉?口,周围的建筑,应统】。一,规划,?布局和谐原有建【筑物不得再行扩建、!。改建 第三十【二条 铁路管理【部门应按照城—市规:划建设与铁路客【、货运输《站场配套的各类辅】助设施和综合—服务设?施,,设置?相应的交通广—场和停车场 【第三十三条 严格】。控制分散锅炉房建设!,推行集中》供热、?联片:区域供热方式,【供热锅炉及》其附属设施》,,必须退离道路红线】。25米以上 —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违法?建设行?为: 《  :。  (一)在规【划道:。路红线或绿化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     (!。二)在广场或—道路:红线内,插》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   —  :(三)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建设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   (四)压占】地下:。管,线;   —。。  (五)遮挡城】市空中微波通道、传!输通道;《     (【六,)在城市绿地或【河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与绿化、河》道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    (七)在】教育设施用地内插】建非:教,。。育设施;《   《  (八)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建设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 第三《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退让道路红线【(按建筑物、构筑物!最,凸出:部位计起)的距离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   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需要增?。加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地界《外为空地的》,建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点式建筑与【地界的南北》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65》倍,与地界》的东:西向侧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4—倍;:。   《  :(二)条《式建筑与地界的【南北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与地界的东西向侧】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2—倍     界外!。是,河流、?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退让距离》 第三十七条 】多层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1.5】倍;旧城区》。多层:住宅建设,可根据省!建委转发《的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     多】层住宅底层为公用】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得缩小,但!旧,城区住宅改》建工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扣除底层公建的高】度(仅限一层)【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与医院病—房、门诊部,休【、,疗养设施,学校【。(含托儿所、幼【儿园)教学设施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1.:5倍:。供热建筑《物与四周建筑物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0米;公厕—、垃圾?站与四周《建筑物的建》筑间:距不小于《6米,其中开—窗一侧?不小于?。8米    【 ,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和有关规定具【。体核:定 第三十—九条 ?相邻单位的》建筑物,应分—别自本单位的地界后!退,建,筑间:距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条 ?与农田?毗邻的围墙》,应自?北侧地界后退1.】5米,自东》、南、西侧》地界:后退1米 》 第四?十一条? 旧城区房》屋改:造项目的拆迁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筑—间距要求《确定 第四十【二条: 建筑?设计:(含环境美化、绿化!设计,?路,面铺装?设计)?应符合城市》。。环境景?观和建筑空间艺术】要求,遵《循建筑工程设计规】范,并执行防灾【、抗震、消防、人防!、环保、卫生防【疫等规定《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室外地!面绝对标高,—应符合?。所,在区域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计【规范推算《确定 第四十四条! 实行整体》。设计、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具备整体建筑设!计说明和分》期,施,工措施图《纸 第四十五条 !建筑单位扩建—或改建建筑》物,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原建筑结!构的安全鉴定书【和新旧建筑》。形式:、立面协调设计【图纸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单位越级承—接的建筑设》计文件无效 —。 第四十七》条 大型《公共建筑和沿街【建筑的设计,应【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四十》八条 在主城—区、控制建》设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建筑外装修》工程(含临时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市)范!围,内的,报《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经审查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报送资料不!完备的除外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许可证;逾—期,未申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开工】许,可证 第五十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变更《建筑物位置、立面、!面积、层数、—。高度:或平面使用功能【等建设设《计内:容的,应在开工建】设前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其他局部》修,改,:应在报送建设—。。工程竣工图时—备案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按城《市规划建成的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并附》原设计?单位意见,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竣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拆除建筑—基地:内的临时设施,【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加?盖验收合格章;【。。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 建设单位取—得加盖验收》合格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有—关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须经所在乡】(镇)政府批准,】并持宅基《地使用证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和【验收:手续;新开发的村】民住宅区,应由乡】(镇:)政府统一》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和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予办理供水—、供电和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