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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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要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五—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投标人一般不】得少于六家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由符合相应资【质,条件并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登记档案中具有良】好业绩?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
嘉兴市—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建设项目和嘉兴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因工?程专业特《殊、条件限制—等,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嘉,。兴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六】条 施工招标原【则上应采用施工图预!算报价招标极—少,数工程经计划部【门核准?可采用初《步设:计概算?或单价费率报价招】标 :
第?十七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
(五》)熟悉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招?标人提出招标申【请办理招标登—记手续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工【程招标条件和招标】人的业务或》资质:能力在嘉《兴日报和嘉兴市【建设信息港发布招】标,信息国家、省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
》 (?。。二)招标人研—。究确: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报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三)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投标报名—书及有关资料
! : 投标人的选—定应采用全》部抽取和部》分抽取两种方法
! 全部—抽取方法即招标【。人通过?预,审、考察《从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报名【单位中随机抽定【投标人
》 部分—抽取方法《。即三分之一的投【标人由招《标人:从经过审《查、: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报名单位中—挑选其余三分之二的!投标人?从剩下的投标—报名单位中随机【抽定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本【。市投标人参加—投标
(【四)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
! , (五)招标人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介绍有关情况并!答复投?标人:。提出的疑问 —
, (六)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编制《完成投标书送达【招标人 《
?(七)招标人主【持开标投《标人参?加开标
》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标,、询标、评标、定标!
(九)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 (十一》)投标人《退还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办理!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采,用规范?格式其?内容一般由工程【概况、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勘察设?计图纸及技术规【范、:评标办法等五—部分组成招标人在投!标截止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发出的修改、—。补充、?答疑文件均属—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的主要【依据:。对,。招投标双方均有【约束力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撤回和擅【自变:更其:内容:如确需变更的—。应在报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变更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编制报《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核后向!投标人发售》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在接到《招标:文件后五日》内审核?完毕最长不得超过】七日
第—二十二条 标—底的编制和审—核
? (一)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代行:编,。制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在接【到标底?后十:五日:内审定完毕大—型、复?杂的工程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标底编制!和审核者《应对标底编审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标底在编【制和:审核中应严格保密】在开:标前应予密封任何】人不得泄露
】 (三)标底造价应!当控制在经批准【的概算或者修正概】算,范围内招投标管理】机构如发《现标底价超出批准的!概算或者修正概算】时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待手续办【。妥后方可重》新招标?。
?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每一标段的投标人在!。六家以上的可以不编!制标底并逐步—推广符合国际—招标惯例的合理【最低价?。评标办法
—。 第?二,十三条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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