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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城【乡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 城乡开发建【设,必须在?。总体:规,划指导?下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专家评?。审原则;坚》持先规?划后审批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坚持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集中成片!进行开发建》设的原则 】 第十六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依据详细规划进行】规划审批《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在—城,乡规划管理中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未制定》详细规划的不得【进,行规划审批 — 》 第十七条 旧】区,改造要?在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指【导下以集中》成,片改造为主、优化】用地布局、》改善:环境质量、增强综】合功:能,为基本?目的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 ,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集镇、【村庄进行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经批准?的集镇、村庄建设】规划 ?   》  城乡结合部【的集镇?、,村庄:应当按城乡规划的】要求进行成片—改造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进行配套建!设加速近郊农村城市!化,进程 》 《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退让红线》。要符合下《列要求  】   (一)40】-50?米道路单《。侧退让红线距—离为5-10—米; ?     (二)!2,。0-3?0米道?路单侧退让红线距离!为2-5米》 :